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
制定機關: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5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5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有效防範森林草原火災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禁止下列用火行為:

(一)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

(二)進入或者途經該區域車輛上的人員向車外丟棄火種;

(三)烤火、野炊、燒烤、火把照明、點放孔明燈;

(四)焚燒秸稈、焚燒垃圾、燒灰積肥、燒荒燎堰;

(五)各級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為。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的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需要規定防火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二、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形或者進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動,確需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用火的,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並按照要求採取防火措施。

三、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的輸電線路、油氣輸送管道的防火責任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分層分類管理,定期開展線路巡查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火災隱患。

輸電線路防火責任單位應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巡查檢查;對車輛、人員難以到達的區域,每兩個月至少進行一次巡查檢查。

四、各級人民政府是禁止野外用火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禁止野外用火責任制,劃分責任區,落實責任人。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禁止野外用火的指導監督;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禁止野外用火的綜合指導協調;能源部門負責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的輸電線路、油氣輸送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協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野外用火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民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教育、財政、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野外用火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禁止野外用火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識培訓和火災撲救演練,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防火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並與村(居)民簽訂防火責任狀,開展野外用火安全宣傳、教育,引導村(居)民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和治理,建立群眾性消防隊,加強巡查,開展常態化應急演練。

七、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重要路口設立防火檢查站,在重點地段、重點區域設置巡山、護林專業隊,做好巡查巡護。

進入林區的車輛、人員應當接受森林防火檢查,遵守森林防火規定。防火檢查站應當對檢查發現的火源、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內有關單位的防火組織建設、防火責任制落實、防火設施建設和設備配備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九、森林草原景區景點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標誌,並定期檢查,確保完好有效,建立志願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制定、實施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消防演練,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加強日常消防巡查。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以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森林草原防火需要,建立森林草原火災監測預警機制,及時發布森林草原火險等級預警預報信息。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電視、廣播、報刊及新媒體等形式,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普及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常識,提高公民防火意識。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禁止野外用火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目標責任考核;對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應當約談、通報、公開曝光,嚴肅問責。

十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決定的野外用火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受理野外用火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十四、違反本決定規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吸煙、燃放煙花爆竹,有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行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邊緣向車外丟棄火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烤火、野炊、燒烤、火把照明、點放孔明燈、燒灰積肥、燒荒燎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決定規定,在草原上向車外丟棄火種,或者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焚燒秸稈、垃圾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五、違反本決定規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的輸電線路、油氣輸送管道的防火責任單位,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線路巡查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火災隱患,導致發生森林草原火災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違反本決定規定,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