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釁龜判〈甲釁龜不辨名物,將罪之。云:「且釁而後辨。」〉

對釁龜判〈甲釁龜不辨名物,將罪之。云:「且釁而後辨。」〉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83

有龜之德,徵神為用。稟靈千歲,遊質於芳蓮;納錫九江,彰名於禮物。取其象事知變,占事知來。然以寓莊周之談,時聞曳尾;掛豫且之網,寧知刳骨。緬懷於甲,時惟卜人,將言釁龜,以考其象。理宜別諸名物,定乎吉凶,俾春夏以宜,左右必順。有紊於制,實惟伊何?欲寘戾焉,事可訊者。何則?取十朋而分睨,弇乃先釁以為尤;參五行以觀兆,數雖後辨而未失。覆其兩端,願言一問。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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