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給地過數判甲給地過數,科所由,曰「更耕之田」。

對給地過數判甲給地過數,科所由,曰「更耕之田」。
作者:柳子溫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692

磽肥異宜,給受殊制,苟夫田之可易,在公道而奚爽?惟甲奉其所主,念此為農,無怠無荒,將陳耕鑿之力,是藨是蓘,以期國家之利。雖在勤不匱,而處塉則勞,風雨每調,莫睹如雲之稼,收獲斯至,空嗟懸磬之室。徒逢時於樂土,終歎乏於良田,懷不足而是憂,思鼓腹而何及。觀其所給,察其所由,在《周典》而無辜,論《漢史》而何著?惟農是卹,於法何乖?寧易地以豐財,豈守株而喪本。更耕之訴,據百畝而何傷;過數之科,在三章而宜舍。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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