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私取行馬嬰爵享禰判

對私取行馬嬰爵享禰判
作者:邾象錢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47

〈得暨師私取行馬以爨,為主司所擒獲。又乙弗鸚鵡爵不更享禰以翰音。或告禮薄,並仰處分。〉

行馬申儀,事章恆典;翰音致享,理煥經書。為法藉於隄防,設禮光於昭穆。暨將入爨,有異鳳琴之鳴;乙制不更,遂舉鸚杯之禮。但關梁禁遏,本防內外之奸;黍稷粢盛,彌益室家之道。私取既無陳請,己犯嚴科;薄禮即欲告言,恐傷孟浪。主司擒獲,誠曰奉公;乙弗所違,理宜窮詰。且法不違貴,必行之命攸申;禮不下庶,輕重之端宜審。竊尋名姓,莫辨高卑,請更參詳,然後科結。庶使西曹議獄,罷雙璧之堅疑;北寺平刑,絕百金之奸利。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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