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以采蘋為節判〈甲會射,制氏不以采蘋為節,所由加罪,訴稱非三命以上。〉

對不以采蘋為節判〈甲會射,制氏不以采蘋為節,所由加罪,訴稱非三命以上。〉
作者:韋述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302

射以習戰,樂本宣風,雖君子之所爭,乃先王之修訓。惟甲幸逢光宅,早踐榮班。羔裘以朝,未登三命之秩;主皮為會,鹹茲五善之儀。興舞與同,必期多算,和容中質,不出於正。節未及於采蘋,事有歸於制氏,欲加其罪,竊謖誣辭。且物有司存,孔門垂教;失官為慢,《春秋》所規。節以樂章,誠則大夫之禮;非禮不動,實惟先聖之謩。師古未表其明,知禮反招其咎,所由斯罰,有異繩愆。制氏有言,誠為舉枉。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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