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郵政條例

安徽省郵政條例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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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安徽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4月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4月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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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郵政條例

(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業規劃、建設、服務與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以合理的資費標準,為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本條例所稱郵政特殊服務,是指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業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給予政策支持和資金補貼,重點保障農村地區郵政營業場所的正常運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鼓勵、促進和規範快遞服務發展。

第四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和依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市、縣郵政管理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依法成立的管理郵政事務的事業組織從事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監督檢查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郵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和用戶信息保密工作,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將郵政、快遞基礎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保障郵政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郵政業發展規劃,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編制包括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和快件處理場所等在內的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編制郵政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徵求郵政企業及其他方面意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的要求,對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和快件處理場所進行規劃控制。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將配套建設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的位置、面積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要求的內容。

第七條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住宅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配套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時,對未按照規劃要求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改正。

第八條 根據城鄉規劃配套建設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由政府投資的,無償提供郵政企業使用。建設單位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建設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應當以不高於房屋建築成本的價格出售給郵政企業,或者以優惠價格出租給郵政企業。

郵政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劃撥。建設郵政設施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和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配套建設的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不得擅自轉讓或者改變用途;確需轉讓或者改變用途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郵政企業協商,按照方便用郵、不少於原有面積的原則,原地或者就近重建、置換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重建的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在交付使用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就近安排過渡場所。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徵收。重新設置的費用、過渡場所的費用和其他補償費用,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郵政企業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障過渡期間郵政普遍服務正常進行。

第十條 郵政企業設置、撤銷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

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批准撤銷的,郵政企業應當於停業前二十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建築工程,應當每套住宅配套設置信報箱。信報箱納入住宅建築工程統一規劃、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住宅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應當參加驗收。信報箱工程驗收未通過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予以驗收備案。

已建成的城鎮居民樓、住宅小區未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設置信報箱的,市、縣人民政府在組織對其改造時,應當將信報箱作為公用設施集中設置、更新或者維修。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和郵政設施專項規劃,在街道、居民小區等方便用戶的地點設置郵政報刊亭、郵政便民服務站、郵筒(箱)等郵政設施。郵政報刊亭、郵政便民服務站、郵筒(箱)免繳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村郵站納入村級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村郵站運轉經費納入村級其他必要支出範圍,由財政予以保障。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郵站的日常管理和人員選派。郵政企業應當對村郵站建設和運行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郵件和快件的代收、代轉服務納入社區商業便民服務網點建設。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車站、機場、港口、賓館、住宅小區、商業區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建設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務設施,為快件投遞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郵政企業參與相關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建設,支持郵政企業開放郵政設施,拓展業務範圍,開辦各類代理業務,建設綜合服務平台。

對郵政企業在農村開展物流配送、金融助農等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在人員、設施配備等方面應當滿足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其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熟悉郵政業務,為用戶提供規範的服務。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批准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郵政企業應當於停辦前二十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郵政企業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八條 對具備國家規定通郵條件的用戶,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安排投遞。對不具備通郵條件的,將郵件投遞至與用戶商定的郵件代收點。用戶變更名稱、郵件投遞地址的,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按址投遞郵件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核實確認身份後,應當提供便利,不得拒絕郵政投遞人員進入。

物業服務合同有代收、代轉郵件規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有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代收、代轉郵件。

尚未設置信報箱、設置的信報箱無法投遞或者影響郵件安全的,業主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代收、代轉郵件。

郵件代收人員接收郵政企業投遞的郵件時,應噹噹面核對,對給據郵件予以簽收,並履行保管和及時傳遞的責任,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無法傳遞的,應當及時告知郵政企業予以收回。

第二十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進出港口或者通過渡口、橋梁、隧道、檢查站時,有關單位應當優先放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的通行、停靠提供便利,在確保安全前提下,允許其在禁行路線臨時通行、在禁停地段臨時停靠。

運遞郵件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儘快處理;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安排車輛轉運郵件。

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核定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的郵運車輛,通過本省收費的公路、橋梁、隧道時,減免通行費。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郵件,撕揭郵票,冒領、扣押用戶款物;

(二)無故拒絕、中止郵政普遍服務或者特殊服務;

(三)無故延誤或者未按址投遞郵件;

(四)擅自變更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

(五)強迫、誤導或者限定用戶使用指定的業務,向用戶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六)轉讓、出借、出租郵政專用品或者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竊或者損毀郵政報刊亭、郵筒(箱)、信報箱等郵政設施;

(二)未經郵政企業同意擅自遷移、開啟、封閉郵政報刊亭、郵筒(箱)、信報箱等郵政設施;

(三)向郵政報刊亭、郵筒(箱)、信報箱內投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者其他雜物;

(四)非法攔截郵政運輸工具、非法阻礙郵件運遞或者強行登乘郵政運輸工具;

(五)偽造、冒用郵政專用名稱、郵政專用標誌、郵政標誌服及郵政用品用具。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快遞服務與電子商務、製造業等建立合作發展機制,促進快遞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支持快遞企業在農村設置服務網點或者利用村郵站及其他服務網點開展農業生產資料、生活消費品和農副產品等快遞服務。

郵政管理、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加強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快件管理,完善跨境快遞服務通關環境。

第二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企業應當在經營許可範圍內依法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不得將快遞業務委託給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經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租借、倒賣和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加盟人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並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經營許可範圍。被加盟人與加盟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被加盟人應當在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經營行為、運營安全、業務流程、用戶投訴、損失賠償等方面對加盟人實行統一管理,向用戶提供統一的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對加盟人給用戶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責任。

加盟人應當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使用統一的商標、商號、快遞運單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 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符合快遞服務國家標準,並遵守其公開的服務承諾。

鼓勵快遞企業制定並採用高於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二十七條 快遞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快遞運單。快遞運單應當在顯著位置註明賠償責任等影響用戶權益的內容,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格式條款的規定。

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收寄快件前,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指導寄件人規範填寫快遞運單,並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

第二十八條 快遞企業應當在承諾時限內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

快遞企業投遞人員投遞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註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等異常情況的,快遞企業投遞人員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快遞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快遞企業接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快遞服務,或者從事代收貨款業務的,應當與委託方簽訂服務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收件人快件驗收的程序和要求,快遞企業在快件投遞時應當按照約定提供驗收服務。

第三十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實名檔案,加強從業人員法制、安全生產、職業技能、職業道德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安排其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為快遞企業上門服務提供便利,或者為居民提供代收、代轉服務。鼓勵高等院校設立快遞集中服務場所。

省郵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對快遞服務專用車輛在車型、車身標識等方面制定相應的規範。快遞企業服務專用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並噴塗標識。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帶有標識的快遞服務專用車輛。

第三十二條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扣留、倒賣、隱匿、毀棄和私自開拆快件;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三)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報告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和遵守法律、法規情況。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公告快遞企業年度報告情況。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通過寄遞渠道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損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綜合考慮寄遞物品的性質、狀態、路程、運輸方式等因素,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封裝用品,妥善包裝,滿足安全寄遞的需要。

第三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制度,遵守國家有關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對用戶交寄的物品,在包裝物內側加蓋收寄驗視戳記或者粘貼驗視標識。受用戶委託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用戶書面明確安全保障義務,採取抽檢方式驗視快件的內件。在收寄、分揀、儲存、裝卸、運輸、投遞過程中發現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的,應當立即向公安、國家安全、郵政管理等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物品名稱、規格、數量、質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內容。安全證明和收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三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郵件、快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範操作,不得露天分揀,不得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郵件、快件安全的方式分揀。快件處理信息應當及時準確錄入,上傳網絡。

第三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的信息。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運單實物及電子數據檔案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保護用戶信息安全。運單實物和電子檔案保存期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保存期滿後,按照規定銷毀或者刪除。

第三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安裝監控設備,對郵政營業場所、快件處理場所實行安全監控,防止郵件和快件短少、丟失、損毀。

第三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加強應急人員和物資、經費、技術保障,並報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遇重大突發事件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處置措施,保障人員安全和郵件、快件安全,並在一小時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和負有相關職責的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報告。遇到重大服務阻斷時,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已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產制度以及企業防範安全風險、規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等情況進行檢查,組織或者參與調查郵政行業安全事故,查處違反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建立信息管理體系,收集、分析與郵政行業安全運行有關的信息,並定期向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

第四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投資的郵政設施建設情況進行監督。

財政、審計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服務質量評價體系,指導評價機構對有關企業的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等指標進行調查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調查評價結果。

第四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向社會公布監督投訴電話、信箱,接受用戶監督。對用戶的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答覆用戶。

用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被申訴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申訴應當及時、妥善處理,自收到轉辦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答覆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資料,並保證統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為接入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預留相應的數據接口,並按照規定與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不符合國家標準,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郵政管理部門、工商、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執行驗視制度,未在包裝物內側加蓋收寄驗視戳記或者粘貼驗視標識,或者對批量快件未採取抽檢方式驗視快件內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用戶未能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予以收寄,或者未按規定保存安全證明和收寄記錄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以拋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郵件、快件安全的方式分揀郵件、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管運單、電子檔案,以及保管期滿後未按照規定銷毀或者刪除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對快遞企業的規定,適用於經營快遞業務的郵政企業。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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