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安徽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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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安徽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1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安徽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2010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播電視管理,發展廣播電視事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站的設立,廣播電視節目的採編、製作、播放、傳輸以及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廣播電視節目的採編、製作、播放以及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提高節目質量,滿足群眾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需要和財力逐步增加投入,並重點扶持農村和貧困地區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廣播電視站

第七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其中教育電視台可以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

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

第八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變更台名、台標、呼號、節目設置範圍、節目套數、技術參數等,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但是,縣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變更台標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出租、轉讓播出時段。

第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終止,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申報,其許可證由原審批機關收回。

廣播電台、電視台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播出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未經批准,連續停止播出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市轄區、鄉(鎮)以及大專院校等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廣播電視站。

設立廣播電視站由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經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站不得改稱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出租、轉讓、承包。

第三章 廣播電視傳輸與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堅持合理和節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種網絡資源,加強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廣播電視的安全傳輸和播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採取衛星接收、無線轉播、有線廣播、有線電視等多種技術手段,逐步提高農村廣播電視覆蓋率。

第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控網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獲得有效入網認定證書的有關廣播電視設備器材。

第十三條 設立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微波站、衛星上行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頻率使用許可證後,持核發的頻率、頻段專用指配證明,向省人民政府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無線電台執照。

經核准使用的頻率、頻段不得出租、轉讓。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監測台(站)負責監測廣播電視傳輸播放和運行的技術質量,檢測廣播電視頻率的使用情況。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向廣播電視監測台(站)提供所傳送節目的完整信號,不得干擾、阻礙監測活動。

第十五條 有線廣播電視網絡基本收視維護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組織聽證後核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數字付費廣播電視頻道由用戶自主選擇,自願訂購,不得強制用戶訂購。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標準和規範,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有線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的服務質量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結果。

有線廣播電視網絡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制定的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標準和規範以及承諾的服務項目和內容,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項目、服務範圍、服務時限、服務守則以及資費標準、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 用戶申請安裝、移裝有線電視接收設施的,有線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應當在其公布的時限內保證裝機開通。

用戶申告收視障礙的,有線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應當自接到用戶申告之時起24小時內排除,重大故障應在48小時內排除。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排除故障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並自申告之日起按天免收故障期間的收視維護費。

第十九條 用戶與有線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因收視效果、服務質量等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投訴。對用戶的投訴,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調解,在5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告知用戶。

第四章 廣播電視節目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新聞節目採編、製作,應當真實、客觀、及時、公正。

禁止播放虛假新聞和有償新聞。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節目應當由廣播電台、電視台和經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製作。

非公有資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投資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科技、音樂、體育、娛樂等節目的製作。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製作、播放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廣播電視節目。

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播放未取得製作經營許可的單位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不得播放未取得發行許可的電視劇、動畫片。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及廣播電視站對其播放的節目內容,應當實行播前審查、重播重審。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站、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微波站、衛星上行站、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播放或者轉播廣播電視節目。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站以及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使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廣告應當真實、合法。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遵守廣告審查和播放管理制度,對廣播電視廣告依法進行審查,不得播放明知或者應知是虛假的廣告。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商業廣告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時間和比例,播放公益廣告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時間和比例。

第五章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

第二十七條 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者履行備案手續。

未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

第二十八條 省和設區的市廣播電台、電視台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轉播類服務,應當在節目開播2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備案時,應當提交網址、網站名、擬轉播的廣播電視頻道、欄目名稱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應當是設區的市以上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播放和中央新聞單位網站登載的節目。

第三十條 開辦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取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

未取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辦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

第三十一條 通過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在公共交通工具、樓宇、機場、車站、商場、銀行、醫院以及戶外等公共載體播放視聽節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管理規定。

第六章 廣播電視設施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 經批准設立的有線廣播電視網絡應當與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覆蓋網聯網。

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設置有線廣播電視設施,並納入住宅小區工程總體驗收。有線廣播電視設施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組織測試驗收,驗收合格的,經辦理有線電視入網手續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條 工程建設應當避開廣播電視設施,並符合國家規定的保護要求。重大工程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需要遷建廣播電視設施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前徵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

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廣播電視設施,不得干擾、影響廣播電視信號發射、傳輸,不得危害廣播電視的安全播放。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未經批准,擅自變更台名、台標、節目設置範圍、節目套數或者技術參數的;

(二)出租、轉讓播出時段的;

(三)出租、轉讓頻率、頻段的;

(四)播放未取得製作經營許可的單位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五)播放未取得發行許可的電視劇、動畫片的;

(六)播放、轉播節目違反國家規定的;

(七)播放的商業廣告超過國家規定時間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廣播電視站改稱廣播電台、電視台的;

(二)將廣播電視站出租、轉讓、承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拒絕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監測機構提供所傳送節目的完整信號,或者干擾、阻礙監測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故障排除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立即排除故障,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明知或者應知是虛假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擅自開辦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廣播電視設施以及危害廣播電視安全播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未構成犯罪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構成犯罪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國家規定的節目設置範圍開辦節目的;

(二)未履行對有線廣播電視網絡運營單位的服務質量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播放、轉播節目違反國家規定的;

(四)播放虛假新聞和有償新聞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廣播電台、電視台,是指採編、製作並通過有線、無線、衛星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播放電視節目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包括廣播電視台、教育電視台、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分台等。

本條例所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是指製作、編輯、集成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有線電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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