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眼角膜捐獻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眼角膜捐獻條例
制定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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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寧夏回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7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寧夏回族自治區眼角膜捐獻條例

(2020年7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鼓勵支持和規範眼角膜捐獻工作,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眼角膜捐獻的登記、接收、分配、使用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眼角膜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

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受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眼角膜,不得利用眼角膜捐獻牟取非法利益,不得買賣眼角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眼角膜捐獻工作機制,保障眼角膜捐獻工作有關經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眼角膜捐獻的監督管理工作。

紅十字會負責眼角膜捐獻的宣傳動員、登記見證、人道救助、緬懷紀念等工作。

公安、民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為眼角膜捐獻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做好相關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眼角膜捐獻工作的公益性宣傳,普及相關知識。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支持依法開展眼角膜捐獻工作的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紅十字會應當向社會公布眼角膜捐獻登記機構的地址、聯繫方式、工作時間和工作流程。

第七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捐獻眼角膜;自主捐獻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鼓勵個人登記為眼角膜捐獻志願者。眼角膜捐獻志願者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志願登記。

第八條 醫療機構內設置眼庫的,應當符合國家眼庫管理規範和自治區眼庫設置規劃,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眼庫管理規範,組織專家對眼庫進行評估,及時公布評估結果。

第九條 捐獻人死亡後,捐獻人的配偶、成年子女或者父母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捐獻登記的紅十字會;紅十字會應當及時通知眼庫做好眼角膜獲取前的準備工作。

眼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眼角膜質量評估、獲取、保存、數據報送、啟動分配等操作規範完成眼角膜的接收工作。

第十條 眼庫在獲取捐獻人眼角膜前,應當以適當的方式舉行尊重逝者的儀式,由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按規定見證獲取過程。

眼角膜獲取後,眼庫工作人員應當對捐獻者遺容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修復,並參與緬懷和慰問工作。

第十一條 眼角膜的分配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

捐獻眼角膜應當通過國家人體捐獻眼角膜分配系統進行分配,保證捐獻眼角膜可溯源。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眼角膜分配系統外擅自獲取或者分配捐獻眼角膜。

眼角膜捐獻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需要眼角膜移植的,優先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開展同種異體眼角膜移植手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將本機構等待者的相關信息全部錄入眼角膜分配系統,建立等待名單並按照規定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參與眼角膜捐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對眼角膜捐獻人、接受眼角膜移植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公開病歷資料和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 捐獻人捐獻眼角膜後,紅十字會應當向捐獻人家屬頒發捐獻紀念證書。

紅十字會應當組織開展眼角膜捐獻紀念活動。

第十五條 自治區紅十字會可以依法設立人體器官(組織)捐獻救助基金,對已經捐獻眼角膜的困難家庭予以救助。

救助基金依法籌集,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資助。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眼角膜捐獻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買賣眼角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交易金額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醫療機構參與買賣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眼科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眼科診療科目登記;醫務人員參與買賣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備案接收眼角膜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眼科診療科目登記,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參與眼角膜捐獻工作的組織和個人泄露捐獻人、接受眼角膜移植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擅自公開病歷資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在眼角膜捐獻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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