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 (京教法申字〔2022〕15號)

黃××對《清華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查結論書》的申訴申請書 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
京教法申字〔2022〕15號
2022年9月30日
發布機關: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黃××對《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的行政複議申請書

學生申訴答覆意見書

京教法申字〔2022〕15號

申訴人:黃××,女,20××年×月××日生。
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園×××××
被申訴人:清華大學
法定代表人:王希勤  職務:校長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大學


申訴人黃××不服被申訴人清華大學作出的嚴重警告處分決定,向本機關提出了申訴,請求:責令被申訴人撤銷清學處〔2022〕73號《關於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撤銷針對申訴人所作出的嚴重警告處分。

申訴人稱:
一、處分決定事實認定錯誤,申訴人不具有違紀行為。申訴人並未散發過宣傳品,申訴人所放置的彩虹旗,也並不屬於宣傳品。參照《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款中對「宣傳品」的定義為「在公共場所臨時設置的,以文字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營利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廣場等城市戶外公共空間進行非商業宣傳的橫幅、道旗、展板等」。再參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計劃生育系統宣傳品管理辦法》第二條中對「宣傳品」給出的定義為「各類公開出版物和用於向群眾宣傳的成冊、折頁、散頁、掛圖等計劃生育內部出版物」。由此可見,在本次處分行為中所涉及的彩虹旗,並不符合宣傳品的常規定義理解範圍。彩虹旗本身並不是非法物品,即使考慮到彩虹旗屬於代表特定群體的象徵,其本身依然不具備非法性。申訴人從未就案涉事件謾罵過他人。被申訴人自始至終也從未指出過究竟申訴人的哪些言論屬於「謾罵他人」。與此同時需要強調的是,申訴人的確在朋友圈敘述過自身被相關教職工約談的經歷,但這屬於申訴人對自身遭遇的客觀敘述,即便這些客觀敘述當中夾雜着申訴人的一些主觀評價,但這些主觀評價,也始終未逾越言論自由的邊界,是申訴人對於自身不公遭遇的正常反應。
二、被申訴人校規適用錯誤,處分決定缺乏法律正當性。被申訴人作出處分決定所援引的校規條文,為《處分實施細則》第六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九款。被申訴人若想援引《處分實施細則》第六條對申訴人進行處分,則其首先要舉證證明申訴人確有「謾罵他人」的行為,被申訴人對此事實缺乏說明及論證;其次,被申訴人還需證明申訴人「謾罵他人」的行為的確造成了「不良影響」,而對此事實,被申訴人亦從未進行過任何說明或論證。被申訴人若想援引《處分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九款規定對申訴人進行處分,則須證明申訴人的行為同時符合「擅自設置或散發宣傳品」、「造成不良影響」及「不聽勸阻」這三項構成要件。而在本次處分中,申訴人不具有擅自設置或散發宣傳品的行為,並未造成或者引起任何人的負面情緒或對學校的負面評價,並未造成任何不良影響。申訴人放置相關物品前後,均受到任何人員的勸阻,何來不聽勸阻。申訴人的行為並沒有達到《處分實施細則》第六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九款所規定的處分條件,依規不應作出處分。
三、處分決定的作出及維持,不符合法定程序。
《處分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處分告知書應當包含「擬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但在清學擬處〔2022〕67號擬處分告知書中,只載明了主要事實,並未依規載明擬作出處分的證據。在擬處分告知書中,被申訴人並未具體告知「多次」是指幾次,也未告知涉及幾條微信朋友圈,涉及哪些公眾號文章,涉及哪些其他平台,哪些文字屬於謾罵,他人又是何人。申訴人無法有針對性地進行陳述和申辯,實質上也就等同於剝奪了申訴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清華大學《處分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也規定了處分決定書應當包含「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然而,在本次清學處〔2022〕73號處分決定中,未載明認定處分所依據的證據是什麼。擬處分告知書、處分決定以及複查結論書中,被申訴人從未就處分結論的形成過程進行任何的說理或論證。只是簡單陳述了其單方面認定的申訴人違紀事實,同時直接羅列了其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校規條文,有違程序正義。
四、處分決定所依據的校規條款不具備基本的合法性。
《處分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九款規定缺乏上位法依據,其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擅自增加了對內部成員的義務,涉嫌侵犯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五條賦予了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學校無權干涉,校規亦無權限制。
五、即使申訴人的行為存在不妥之處,對申訴人的處分也過重,有違比例原則。
對申訴人給予警告處分,違反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過罰相當的原則。即便申訴人的行為存在不妥之處,其行為及影響極為輕微,也不應對申訴人動輒使用過重處分。

被申訴人答覆稱:
一、學生基本信息及違紀事實
黃××,女,××××學院××××班本科生,學號20××××××××。
事實一:黃××同學於2022年5月14日下午15:40左右,與×××、×××同學在校內學生超市未經批准擅自放置彩虹旗約10面,並留言註明「請自取~#PRIDE」,相關情況已經當日調閱監控證實,黃××同學在隨後2022年6月13日的院系談話中亦承認。2022年5月14日當天傍晚得知情況後,院系老師、輔導員通過電話、微信、宿舍走訪等多種方式希望當面約談學生、了解情況並開展教育,但學生均強硬拒絕。晚21:45左右,老師在宿舍樓下遇到黃××同學,希望與其談話,但黃××同學表達了抗拒,並約來多位同學與老師對峙。
事實二:隨後5月中下旬,黃××同學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個人公眾號上對與其談話的輔導員、教師等人公布姓名、職務等個人信息並進行謾罵侮辱,扭曲事實(使用「冒充」「騷擾」「欺騙」「威脅」「控制」「違法違規」等說法)、措辭激烈(使用「鄙視」「畜生」「狗屎」「不可饒恕」等說法),造成不良影響。發布的相關言論黃××同學在隨後2022年6月13日的院系談話中亦簽字承認。
二、處分適用的校規校紀
《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六條:謾罵、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擾亂學校管理秩序行為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如下:……(九)擅自設置或者散發宣傳品造成不良影響且不聽勸阻,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具有傳播非法內容、人身攻擊、造謠惑眾等嚴重情節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處分的程序
2022年5月14日散發彩虹旗宣傳品事件發生後,××學院約談黃××同學,了解情況、關心教育,但學生態度不配合。並隨後在公共平台公開多位輔導員、老師的個人信息並進行謾罵、侮辱,不實信息流傳廣泛、引起誤解,造成不良影響。
2022年5月17日,××學院召開黨政聯席會議,經討論後決定對黃××同學的違紀行為進行立項,2022年5月18日,報校學生部備案。
2022年6月13日,××學院與黃××同學就未經審批擅自發放宣傳品、以及謾罵侮辱他人的事實認定進行談話。談話首先告知了學生權利,隨後學生承認彩虹旗是本人與×××、×××一同放置,也承認涉及處分的相關言論是本人發表的,並在言論截圖上簽字。
2022年6月15日,××××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認為黃××同學違反了《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六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九項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022年6月27日,學生處處務會討論,擬給予黃××同學嚴重警告處分。
2022年6月30日,《擬處分告知書》送達黃××同學本人,書面告知學生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2022年6月30日,黃××同學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2022年7月11日,學生處將處分的證據材料、處分依據,以及學生的陳述申辯材料報學生工作辦公會討論。經學生工作辦公會討論,決定給予黃××同學嚴重警告處分。
2022年7月15日,學校將《處分決定書》送達黃××同學本人,學生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按照相關工作要求由兩名見證人簽字並告知黃××同學其享有的權利。
2022年7月25日,黃××同學因不服處分決定,向清華大學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2022年8月9日上午,清華大學第30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召開,黃××同學的委託代理人×××、×××和原處理機構代表到場分別進行了陳述、交叉提問和質證,學生申訴委員會委員審核了原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證據、處理依據與程序並對雙方進行了提問。經清華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投票表決,原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理適當,同意原處理機構的處分決定。
四、對學生申訴要點的答覆
(一)處分認定事實清晰:未經批准設置宣傳品、侮辱謾罵他人
「未經批准」是黃××同學第一個行為構成違紀的主要因素黃××同學的違紀行為是「未經批准設置宣傳品」,重點在於「未經批准」,而非黃××同學在申訴書中辯解的宣傳品的違法性。根據《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未經批准設置宣傳品是警告或嚴重警告,如果未經批准設置非法宣傳品,則是記過以上處分。校園需要安靜、有序的教學管理秩序。學校允許同學合理合法地通過宣傳品表達觀點、主張,但應遵守校內宣傳品的相關管理規定,設置橫幅、展板、旗幟等宣傳品前需報相關部門審批。黃××同學未經批准擅自設置、散發宣傳品,既破壞了學校的管理秩序,更是對其他遵守秩序同學的不公平。大學作為一個教育機構,承擔着教書育人的神聖使命,安靜、有序的校園秩序是這一切的前提和保障。每個人都有自己心中希望維護的價值觀念,學校對此充分地尊重、保護,但是個人權益層面的尊重、保護,不意味着公共領域層面的任意宣傳、傳播。彩虹旗屬於宣傳品,未經批准不應在校園內隨意設置、散發。宣傳品是「直接承載宣傳思想內容的具體物質形式」(劉建明等,宣傳輿論學大辭典[M],經濟日報出版社,1993)。彩虹旗是承載宣傳思想內容的具體物質形式,即宣傳品,這也符合人們對該詞彙的正常理解。黃××同學在2022年5月14日的微信朋友圈中發文,將輔導員說成是「威脅畢業」,並歷數與其談話的輔導員、教師等人,公布姓名、職務等個人信息並進行謾罵侮辱,扭曲事實(使用「冒充」「欺騙」「威脅」「控制」「違法違規」等說法);措辭激烈(使用「鄙視」「畜生」「狗屎」「不可饒恕」等說法)。5月15日及隨後幾天,相關言論在多個微信群傳播,對相關教師、輔導員造成了負面評價。發布的相關言論,申訴人已經在2022年6月13日院系談話中確認屬實。老師在溝通談話、查明事實期間,多次強調出於關心、幫助目的。學生如對老師的教育管理方式不滿意,可以接受老師的約談並當面提出。但申訴人拒不接聽回復老師輔導員的電話和微信,刻意迴避溝通,並將教師、輔導員的職務、院系、姓名在網上公開,惡意曲解、謾罵侮辱,不實信息流傳廣泛、引起誤解。明顯不是為了與老師建議商討更加合適的處理方式,而是為了利用網絡輿論,降低老師、輔導員的社會評價,造成不良影響。
(二)處分適用校紀校規正確
事件發生後,申訴人所在院系在當日及後續處理過程中嘗試聯繫申訴人,了解有關情況、開展談話教育,但申訴人多次拒絕,反而在網絡上發布不當言論,進一步引發不良社會影響,屬於不聽勸阻。黃××同學未經批准散發彩虹旗的行為已經在校園中造成了不良影響。清華大學學生超市南入口樓梯間屬於校內公共場所,人流量較大,黃××同學在該場所擅自散發未經報備的彩虹旗,讓不特定的多數人都看到了該物品,在校內產生一定輿情,實際上已經損害了學校的日常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根據《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九項:「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擾亂學校管理秩序行為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如下:……(九)擅自設置或者散發宣傳品造成不良影響且不聽勸阻,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具有傳播非法內容、人身攻擊、造謠惑眾等嚴重情節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給予黃××同學嚴重警告處分依據適當。
(三)處分程序正當
首先,處分依據的事實證據黃××同學均已知悉。《擬處分告知書》《處分決定書》中明確載明了處分依據的事實,即黃××同學於2022年5月14日未經批准在校內超市內擅自散發宣傳品,並於5月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公眾號等平台上謾罵、侮辱他人。相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均在2022年6月13日的談話中出示給本人並確認簽字。
其次,黃××同學在擬處分階段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已書面告知,黃××同學已行使權利。2022年6月30日《擬處分告知書》送達黃××同學,書面載明「如對本擬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接到學校擬處分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處提出書面或口頭陳述、申辯」。黃××同學隨後在6月30日向指定工作郵箱提交書面的陳述申辯材料。學校工作人員均郵件回復「你的書面陳述、申辯已經收到,你仍舊可以在7月7日晚17:00點之前繼續提交或補充你的陳述、申辯意見。根據學校紀律處分的程序,你的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將與擬處分相關材料一併提交校領導辦公會,討論後作出正式決定。」此後,學生再未補充新的陳述申辯材料。2022年7月11日的清華大學學生工作辦公會上,黃××同學提出的書面陳述、申辯材料已作為會議材料提交,作為本次紀律處分的依據。
最後,黃××同學在處分階段享有的申訴權利已書面告知,黃××同學已經行使權利。2022年7月15日《處分決定書》送達黃××同學,書面載明「如對本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黃××同學2022年7月25日向清華大學學校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了申訴材料。2022年8月16日上午,清華大學第31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召開,黃××同學因不在校,書面委託了×××、×××二人到場進行了陳述、向原處理機構提問、回答委員提問、總結陳詞等環節,充分表達了個人意見。
(四)處分決定所依據的校規條款合理合法
《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是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清華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並報教育部備案的合法、有效的高校內部管理文件,對校內的學生具有約束力。在不違反上位法的前提下,高等學校作為教育管理部門,對在本校就讀的學生負有教育、管理的職責。
(五)學校對黃××同學的處分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
黃××同學「嚴重警告」處分是基於其「未經批准設置宣傳品」和「侮辱謾罵他人」兩個違紀行為而一併作出的,兩個違紀行為的處分都是警告及以上,因此對黃××兩個違紀行為合併處分「嚴重警告」。學校在處分中區分了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和處分等級,遵循了過罰相當的原則。

經本機關調查查明:申訴人黃××系清華大學××××學院××××班本科生。申訴人於2022年5月14日下午15:40左右,與×××、×××同學在校內綜合服務樓超市未經批准擅自放置彩虹旗約10面,並留言註明「請自取~#PRIDE」。2022年6月27日,被申訴人根據《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六條「謾罵、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及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擾亂學校管理秩序行為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如下:……(九)擅自設置或者散發宣傳品造成不良影響且不聽勸阻,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具有傳播非法內容、人身攻擊、造謠惑眾等嚴重情節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之規定,作出《關於擬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告知書》(清學擬處〔2022〕67號)並送達申訴人。同日,黃××同學提出書面申辯。2022年7月11日,被申訴人作出《關於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清學處〔2022〕73號)並送達申訴人。申訴人不服,於2022年7月25日向清華大學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2022年8月16日,清華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清華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查結論書》(清學申字〔2022〕03號),同意原處理機構的處分決定。申訴人仍不服,向我委提出學生申訴,我委依法予以受理。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有行使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被申訴人作為普通高等學校,具有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及對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給予嚴重警告等紀律處分的法定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高等學校依法具有教育自主權,有權制定校紀、校規,並有權對在校學生進行教學管理和違紀處分。《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可以作為處理學生違規行為的依據。本案中,申訴人在校內超市內放置彩虹旗和寫有「請自取~#PRIDE」字樣的紙條,經查閱《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主編:李行健),第1475頁,將宣傳品解釋為「用來進行宣傳鼓動的印刷品。如傳單、標語、宣傳畫等。」據此,可以將彩虹旗認為屬於一般意義上的宣傳品,寫有「請自取~#PRIDE」字樣也帶有宣傳散發性質。被申訴人在申訴人放置彩虹旗後多次找申訴人談話,申訴人多次予以拒絕,不接受學校教育管理,且就此事發布朋友圈和公眾號對學校老師進行謾罵,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被申訴人根據上述事實依據校規校紀對申訴人作出嚴重警告的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本案中,被申訴人作出處分決定前,依法保障了原告的陳述、申辯權,履行了告知、複查、送達等程序,程序合法。
關於申訴人提出的被申訴人在擬處分告知書和處分決定書中未載明證據問題,被申訴人有證據證明相關事實且申訴人對案件事實本身並無異議,在整個處理程序中被申訴人給予了申訴人充分的陳述申辯權,因此不足以影響對申訴人的最終處理結果。
綜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處理因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應當聽取學生和學校的意見,並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審查結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一)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現答覆如下:
維持被申訴人作出的《關於給予黃××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清學處〔2022〕73號)。
如不服本答覆意見,可在收到本答覆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收到本答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9月3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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