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爾巴哈台議定賠償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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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俄羅斯國
1858年10月16日
一八五八年十月十六日,咸豐八年九月初十日,俄曆一八五八年十月三日,塔爾巴哈台。本約原無名稱,依內容定名;簽訂日期未明,暫以塔爾巴哈台大臣奏摺日期為訂約日。

大清國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俄囉斯國辦事阿賡特,在塔爾巴哈台城會商。從前中國民人燒燬俄囉斯國買賣圈子一案,因念兩國和好有年,於完案時議定,以期往後兩國和好,益爲堅固;謹將秉公議定各條,開列於後:

一、查從前議定十七條章程內載,凡有人命重案,即照恰克圖現辦章程辦理。此次燒燬買賣圈子人犯,中國已照從前章程擬結,以符定製。

一、俄囉斯國貨圈房屋,仍由俄囉斯國公項修理,今中國念兩國和好,亦由公項按照舊制,即時興修,俟明年六、七月工竣時,由俄囉斯國匡蘇勒官驗收,出具收領,咨行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備查,以敦和好。

一、此次所焚夷商貨物,中國共計折銀十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兩,俄囉斯國共計折洋錢三十萬二千五百塊,兩國互相秉公議定,中國計抵武彝茶葉五千五百匣,每茶一匣,彀中國庫平五十五斤,連包計算,共彀八十斤;俄囉斯國平,每茶一匣,彀八十哈達克,連包計算,共彀一百十哈達克;如此酌定,以憑將來兌收。

一、現今議定將中國茶樣,由兩國公同驗封,轉交派出駐劄塔爾巴哈台之匡蘇勒官收存,以憑將來照樣兌收。

一、中國付給茶葉,定限三年交完。中國於咸豐八年十月,交付茶葉二千五百匣;九年十月,交付一千五百匣;十年十月,交付一千五百匣。中國於咸豐八年,即俄囉斯國一千八百六十年也,交完以了此局。

一、交付茶葉數目,隨時交俄囉斯國匡蘇勒官收存,由匡蘇勒官辦給收領執照,咨行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以備稽查。

一、此次公同議定,俄囉斯國即豎匡蘇勒官旗幟,兩國各飭商人,仍照從前伊犂議定章程,兩下通商。俄囉斯國即派匡蘇勒官,遣赴各該處照舊通商,以復和好。

一、此次議定後,兩國將前事一概不提,經年累月,益覺和好,我兩國交誼庶期愈爲堅固也。

一、此次議定章程,互相換給執照,中國繕寫滿洲條約四章,鈐用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印信;俄囉斯國繕寫俄文條約四張,鈐用辦事阿賡特戳記。除中國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俄囉斯國辦事阿賡特,各存一分查辦外,其餘二分咨行理藩院、薩納特衙門備查。

以上中國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俄囉斯國辦事阿賡特,互相議定各條,自用印記,畫押收存。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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