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開展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開展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知辦函運字〔2022〕90號
2022年1月25日
發布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知識產權局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開展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知辦函運字〔2022〕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各地方有關中心,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

為深入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關於實施知識產權服務業分級分類評價、加強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的有關部署,完善專利代理信用監管機制,進一步加強專利代理監管,決定在部分省份開展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省份

河北省、江蘇省、湖南省、四川省。

二、試點內容

根據《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在試點省份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其在外省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在上述代理機構執業的專利代理師進行信用評價和管理。

三、有關時間

根據試點工作需要,信用信息的首次採集周期為2022年2月1日至6月30日,2022年7月1日公布首次評價結果,並組織實施分類監管措施。

四、具體要求

(一)及時上報各類信息。各地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各類專利代理行業組織要強化信用監管責任,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及時填報涉及試點省份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信用信息,確保信息採集和更新全面、準確、及時。

(二)做好評價結果公示及信息反饋。試點省份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將信用評價結果在本局政府網站進行公示,並按《辦法》規定,及時對有關異議核查和信用修復申請進行審核和反饋。

(三)嚴格實施分類監管。試點省份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根據《辦法》規定,對本省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實施分類監管措施,充分發揮信用監管機製作用。

試點省份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加強工作保障,及時總結經驗,積極推進試點工作順利開展。我局將根據試點情況,適時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廣施行信用監管機制。

特此通知。

附件: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2年1月25日

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加強專利代理分級分類信用監管,促進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依法誠信執業,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代理信用監管,是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服務情況,以及專利代理師的執業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和管理。本辦法所稱專利代理機構包括專利代理機構和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全國專利代理信用監管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專利代理信用監管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聯合開展專利代理信用監管工作,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建立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專利代理行業協會、律師協會等行業組織的工作聯繫制度和信息交換制度,完善專利代理信用評價機制,推送相關信用信息,推進部門信息共享、部門聯合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二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信用等級按照從高到低順序分為四級,分別為「A」、「B」、「C」、「D」級,按計分情況評價。計分滿分為100分,根據負面信息予以扣減。負面信息包括不規範經營或執業行為、機構經營異常情況、受行政或刑事處罰、行業懲戒等情況。等級標準如下:

(一)A級為信用積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二)B級為信用積分80分以上(含)不滿90分的;

(三)C級為信用積分60分以上(含)不滿80分的;

(四)D級為信用積分不滿60分的。

根據榮譽獎勵、社會貢獻等,適當設置附加加分項,並增設「A+」等級,等級標準為超過100分的。

第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託專利代理管理系統採集信用指標信息。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專利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規則(試行)》和《專利代理師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規則(試行)》對採集的信用信息進行計算處理,自動生成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信用等級,通過專利代理管理系統對信息進行公示和管理。

第七條 專利代理信用信息依託專利代理管理系統,從以下渠道採集: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專利代理監管工作過程中產生的信息;

(二)各專利代理行業組織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的信息;

(三)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報送的信息;

(四)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公開的信息,以及能夠反映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專利代理機構跨區域開展業務的信息,以及分支機構的相關信用信息,可由業務開展或分支機構所在地採集,歸集到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八條  適用告知承諾制審批的專利代理機構,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被許可人承諾不實或者虛假承諾的,應當記入信用信息。

第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信用積分為計分周期內的累計積分,計分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一年度1月1日起重新計分,重新計分時,將上一周期扣除的分數乘以40%繼續計算。

第十條  在一個計分周期內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或新執業的專利代理師,當年不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參與評價的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師本年度內如出現加分、扣分引起信用等級變化的,在相關情形發生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告查詢

第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在門戶網站、專利業務網上辦理平台、專利代辦處等場所公告專利代理機構信用等級。

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代理管理系統提供專利代理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社會公眾可以查詢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信用等級;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查詢本機構的計分明細和在本機構執業的專利代理師的信用等級;專利代理師可以查詢本人的信用等級和計分明細。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對信用等級和計分有異議的,或者被扣分後因履行相關義務可以糾正相關行為且已完成糾正的,可以書面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申請核查或信用修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異議申請或者修復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提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覆核。

國家知識產權局於30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反饋至受理異議申請或者修復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由其告知申請人。異議申請情況屬實的,予以更新;修復申請通過的,消除相關負面信息,所扣分數在下一計分周期不再滾動計算。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建立專利代理信用管理聯動機制,根據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信用狀況,實施分類服務和監管。

第十四條  對達到「A+」、「A」級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減少日常檢查頻次,在有關行政審批等工作中為其提供便利化服務,在政府採購、資金支持獎勵等工作中優先考慮,在有關審查便利化措施備案中優先受理和審核。

第十五條  對於「B」、「C」級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適時進行業務指導,並視信用等級變化,實施相應的激勵和分類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對於「D」級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各類專利代理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業協會實行分類管理,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限制其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在各類優惠政策、項目支持、評優評先評獎、各類活動參加單位篩查、訴訟代理人推薦、有關專家和人才推薦中予以嚴格審核或者協同限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附件:

1.專利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規則(試行)

2.專利代理師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規則(試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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