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

國家監察委員會特約監察員工作辦法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2018年
有效期:2018年8月24日至今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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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充分發揮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國家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優勢,推動監察機關依法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規範特約監察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約監察員是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優選聘請,以兼職形式履行監督、諮詢等相關職責的公信人士。

  特約監察員主要從全國人大代表中優選聘請,也可以從全國政協委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媒體和文藝工作者,以及一線代表和基層群眾中優選聘請。

  第三條 特約監察員工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聚焦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國家監察委員會中心工作,專注服務於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大局,着重發揮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着力發揮參謀諮詢、橋梁紐帶、輿論引導作用。

第二章 聘請、換屆、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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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特約監察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具備與履行職責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領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

  (三)熱心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較強的責任心,認真履行職責,熱愛特約監察員工作;

  (四)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密切聯繫群眾,公正廉潔、作風正派,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五)身體健康。

  第五條 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人員,以及其他不適宜擔任特約監察員的人員,不得聘請為特約監察員。

  第六條 特約監察員的聘請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特約監察員推薦人選,並徵得被推薦人所在單位及本人同意;

  (二)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特約監察員推薦人選進行考察;

  (三)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考察情況進行研究,確定聘請特約監察員人選;

  (四)聘請人選名單及意見抄送特約監察員所在單位及推薦單位,並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組織部備案;

  (五)召開聘請會議,頒發聘書,向社會公布特約監察員名單。

  第七條 特約監察員在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班子產生後換屆,每屆任期與本屆領導班子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特約監察員受聘期滿自然解聘。

  第八條 特約監察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商推薦單位予以解聘,由推薦單位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單位:

  (一)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

  (二)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特約監察員的;

  (三)本人申請辭任特約監察員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不履行特約監察員職責和義務的;

  (五)有其他不宜繼續擔任特約監察員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職責、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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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特約監察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加強和改進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對制定紀檢監察法律法規、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監察建議等提供諮詢意見;

  (三)參加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的調查研究、監督檢查、專項工作;

  (四)宣傳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成效;

  (五)辦理國家監察委員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特約監察員履行職責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委員會開展監察工作、履行監察職責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二)根據履職需要並按程序報批後,查閱、獲得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或者列席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會議;

  (四)參加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業務培訓;

  (五)了解、反映有關行業、領域廉潔從政從業情況及所提意見建議辦理情況;

  (六)受國家監察委員會委託開展工作時,享有與受託工作相關的法定權限。

  第十一條 特約監察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廉潔自律、接受監督;

  (二)學習、掌握有關紀檢監察法律法規和業務;

  (三)參加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的活動,遵守國家監察委員會有關工作制度,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

  (四)履行特約監察員職責過程中,遇有利益衝突情形時主動申請迴避;

  (五)未經國家監察委員會同意,不得以特約監察員身份發表言論、出版著作,參加有關社會活動;

  (六)不得以特約監察員身份謀取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四章 履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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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為特約監察員依法開展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十三條 特約監察員因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所支出的相關費用,由國家監察委員會按規定核報。

  特約監察員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所需經費,列入國家監察委員會業務經費保障範圍。

  第十四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特約監察員工作的辦事機構設在辦公廳,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協調特約監察員相關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計劃,對國家監察委員會相關部門落實特約監察員工作機制和計劃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總結、報告特約監察員年度工作情況;

  (二)組織開展特約監察員聘請、解聘等工作;

  (三)組織特約監察員參加有關會議或者活動,定期開展走訪,通報工作、交流情況,聽取意見、建議;

  (四)受理、移送、督辦特約監察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批評,並予以反饋;

  (五)協調有關部門,定期向特約監察員提供有關刊物、資料,組織開展特約監察員業務培訓;

  (六)承擔監察機關特約監察員工作的聯繫和指導,組織經驗交流,加強和改進特約監察員工作;

  (七)對特約監察員進行動態管理和考核;

  (八)加強與特約監察員所在單位及推薦單位的溝通聯繫,了解特約監察員工作情況,反饋特約監察員履職情況,並徵求意見、建議;

  (九)辦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特約監察員不脫離本職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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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0日原監察部公布的《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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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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