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的通知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2018﹞8號
2019年5月2日
發布機關:煤礦安監局
煤礦安監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

煤安監技裝﹝2018﹞8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已經2018年4月16日國家煤礦安監局第1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

原煤炭工業部發布的《衝擊地壓煤層安全開採暫行規定》((87)煤生字第337號)和《衝擊地壓預測和防治試行規範》(1987)同時廢止。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8年5月2日


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衝擊地壓防治工作,有效預防衝擊地壓事故,保障煤礦職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定《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煤礦企業(煤礦)和相關單位的衝擊地壓防治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煤礦企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衝擊地壓防治的第一責任人,對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衝擊地壓防治工作負責;煤礦企業(煤礦)總工程師是衝擊地壓防治的技術負責人,對防治技術工作負責。

第四條  衝擊地壓防治費用必須列入煤礦企業(煤礦)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滿足衝擊地壓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條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編制衝擊地壓事故應急預案,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第六條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建立衝擊地壓防治安全技術管理制度、防治崗位安全責任制度、防治培訓制度、事故報告制度等工作規範。

第七條  鼓勵煤礦企業(煤礦)和科研單位開展衝擊地壓防治研究與科技攻關,研發、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衝擊地壓防治水平。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衝擊地壓是指煤礦井巷或工作面周圍煤(岩)體由於彈性變形能的瞬時釋放而產生的突然、劇烈破壞的動力現象,常伴有煤(岩)體瞬間位移、拋出、巨響及氣浪等。

衝擊地壓可按照煤(岩)體彈性能釋放的主體、載荷類型等進行分類,對不同的衝擊地壓類型採取針對性的防治措施,實現分類防治。

第九條  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衝擊地壓現象的煤層,或者經鑑定煤層(或者其頂底板岩層)具有衝擊傾向性且評價具有衝擊危險性的煤層為衝擊地壓煤層。有衝擊地壓煤層的礦井為衝擊地壓礦井。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煤層(岩層)衝擊傾向性鑑定:

(一)有強烈震動、瞬間底(幫)鼓、煤岩彈射等動力現象的。

(二)埋深超過400米的煤層,且煤層上方100米範圍內存在單層厚度超過10米、單軸抗壓強度大於60MPa的堅硬岩層。

(三)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過衝擊地壓或經鑑定為衝擊地壓煤層的。

(四)衝擊地壓礦井開採新水平、新煤層。

第十一條  煤層衝擊傾向性鑑定按照《衝擊地壓測定、監測與防治方法 第2部分:煤的衝擊傾向性分類及指數的測定方法》(GB/T 25217.2)進行。

第十二條  頂板、底板岩層衝擊傾向性鑑定按照《衝擊地壓測定、監測與防治方法 第1部分:頂板岩層衝擊傾向性分類及指數的測定方法》(GB/T 25217.1)進行。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煤礦)應當委託能夠執行國家標準(GB/T 25217.1、GB/T 25217.2)的機構開展煤層(岩層)衝擊傾向性的鑑定工作。鑑定單位應當在接受委託之日起90天內提交鑑定報告,並對鑑定結果負責。煤礦企業應當將鑑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開採具有衝擊傾向性的煤層,必須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煤礦企業應當將評價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開採衝擊地壓煤層必須進行採區、採掘工作面衝擊危險性評價。

第十五條  衝擊危險性評價可採用綜合指數法或其他經實踐證實有效的方法。評價結果分為四級:無衝擊地壓危險、弱衝擊地壓危險、中等衝擊地壓危險、強衝擊地壓危險。

煤層(或者其頂底板岩層)具有強衝擊傾向性且評價具有強衝擊地壓危險的,為嚴重衝擊地壓煤層。開採嚴重衝擊地壓煤層的礦井為嚴重衝擊地壓礦井。

經衝擊危險性評價後劃分出衝擊地壓危險區域,不同的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可按衝擊危險等級採取一種或多種的綜合防治措施,實現分區管理。

第十六條  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根據地質條件、開採方式和周邊礦井等情況,參照衝擊傾向性鑑定規定對可採煤層及其頂底板岩層衝擊傾向性進行評估,當評估有衝擊傾向性時,應當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和指導建井施工的依據,並在建井期間完成煤層(岩層)衝擊傾向性鑑定。

第十七條  煤層(礦井)、採區衝擊危險性評價及衝擊地壓危險區劃分可委託具有衝擊地壓研究基礎與評價能力的機構或由具有5年以上衝擊地壓防治經驗的煤礦企業開展,編制評價報告,並對評價結果負責。

採掘工作面衝擊危險性評價可由煤礦組織開展,評價報告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十八條  有衝擊地壓礦井的煤礦企業必須明確分管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負責人及業務主管部門,配備相關的業務管理人員。衝擊地壓礦井必須明確分管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負責人,設立專門的防沖機構,並配備專業防沖技術人員與施工隊伍,防沖隊伍人數必須滿足礦井防沖工作的需要,建立防沖監測系統,配備防沖裝備,完善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加強現場管理。

第十九條  衝擊地壓防治應當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的原則。

第二十條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編制中長期防沖規劃和年度防沖計劃。中長期防沖規劃每3至5年編制一次,執行期內有較大變化時,應當在年度計劃中補充說明。中長期防沖規劃與年度防沖計劃由煤礦組織編制,經煤礦企業審批後實施。

中長期防沖規劃主要包括防沖管理機構及隊伍組成、規劃期內的採掘接續、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劃分、衝擊地壓監測與治理措施的指導性方案、衝擊地壓防治科研重點、安全費用、防沖原則及實施保障措施等。

年度防沖計劃主要包括上年度衝擊地壓防治總結及本年度採掘工作面接續、衝擊地壓危險區域排查、衝擊地壓監測與治理措施的實施方案、科研項目、安全費用、防沖安全技術措施、年度培訓計劃等。

第二十一條  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包括防沖專項措施,防沖專項措施應當依據防沖設計編制,應當包括採掘作業區域衝擊危險性評價結論、衝擊地壓監測方法、防治方法、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方法以及避災路線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時,必須採取衝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範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條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依據衝擊地壓防治培訓制度,定期對井下相關的作業人員、班組長、技術員、區隊長、防沖專業人員與管理人員進行衝擊地壓防治的教育和培訓,保證防沖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崗位防沖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四條  新建礦井和衝擊地壓礦井的新水平、新採區、新煤層有衝擊地壓危險的,必須編制防沖設計。防沖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保護層的選擇、巷道布置、工作面開採順序、採煤方法、生產能力、支護形式、衝擊危險性預測方法、衝擊地壓監測預警方法、防沖措施及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

新建礦井防沖設計還應當包括:防沖必須具備的裝備、防沖機構和管理制度、衝擊地壓防治培訓制度和應急預案等。

新水平防沖設計還應當包括:多水平之間相互影響、多水平開採順序、水平內煤層群的開採順序、保護層設計等。

新採區防沖設計還應當包括:採區內工作面採掘順序設計、衝擊地壓危險區域與等級劃分、基於防沖的回採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線位置等。

第二十五條  衝擊地壓礦井應當按照採掘工作面的防衝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在衝擊地壓危險區域採掘作業時,應當按衝擊地壓危險性評價結果明確採掘工作面安全推進速度,確定採掘工作面的生產能力。提高礦井生產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時,必須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二十六條  礦井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區域,採取綜合防沖措施仍不能消除衝擊地壓危險的,不得進行採掘作業。

第二十七條  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進行採掘作業。2個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於150米時,採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於350米時,2個採煤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於500米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面,確保兩個回採工作面之間、回採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之間、兩個掘進工作面之間留有足夠的間距,以避免應力疊加導致衝擊地壓的發生。相鄰礦井、相鄰採區之間應當避免開採相互影響。

第二十八條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衝擊地壓煤層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衝擊地壓煤層中。開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達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備重新布置條件時,需進行安全性論證。在採取加強防沖綜合措施,確認衝擊危險監測指標小於臨界值後方可繼續使用,且必須加強監測。

第二十九條  衝擊地壓煤層巷道與硐室布置不應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須採取底板預卸壓等專項治理措施。

第三十條  嚴重衝擊地壓厚煤層中的巷道應當布置在應力集中區外。衝擊地壓煤層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在時間、空間上應當避免相互影響。

第三十一條  衝擊地壓煤層應當嚴格按順序開採,不得留孤島煤柱。採空區內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況必須在採空區留有煤柱時,應當進行安全性論證,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並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範圍標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煤層群下行開採時,應當分析上一煤層煤柱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  衝擊地壓煤層開採孤島煤柱前,煤礦企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防沖安全開採論證,論證結果為不能保障安全開採的,不得進行採掘作業。

嚴重衝擊地壓礦井不得開採孤島煤柱。

第三十三條  對衝擊地壓煤層,應當根據頂底板岩性適當加大掘進巷道寬度。應當優先選擇無煤柱護巷工藝,採用大煤柱護巷時應當避開應力集中區,嚴禁留大煤柱影響鄰近層開採。

第三十四條  採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支架(柱)應當具有足夠的支護強度,採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淨。

第三十五條  衝擊地壓煤層採掘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幅度在30米以上、長度在1千米以上的褶曲,落差大於20米的斷層)、採空區、煤柱及其它應力集中區附近時,必須制定防沖專項措施。

第三十六條  編制採煤工作面作業規程時,應當確定回採工作面初次來壓、周期來壓、採空區「見方」等可能的影響範圍,並制定防沖專項措施。

第三十七條  在無衝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採空區所包圍的區域開採或回收煤柱時,必須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制定防沖專項措施,並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後方可開採。

有衝擊地壓潛在風險的無衝擊地壓煤層的礦井,在煤層、工作面採掘順序,巷道布置、支護和煤柱留設,採煤工作面布置、支護、推進速度和停采線位置等設計時,應當避免應力集中,防止不合理開採導致衝擊地壓發生。

第三十八條  衝擊地壓煤層內掘進巷道貫通或錯層交叉時,應當在距離貫通或交叉點50米之前開始採取防沖專項措施。

第三十九條  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當根據本礦井條件,綜合考慮制定防治衝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瓦斯異常湧出等複合災害的綜合技術措施,強化瓦斯抽采和卸壓措施。

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高瓦斯礦井,採煤工作面進風巷(距工作面不大於10米處)應當設置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同突出礦井採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

第四十條  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複雜水文地質、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應當根據本礦井條件,在防治水、煤層自然發火時綜合考慮防治衝擊地壓。

第四十一條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制定避免因衝擊地壓產生火花造成煤塵、瓦斯燃燒或爆炸等事故的專項措施。

第四十二條  開採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急傾斜煤層、特厚煤層時,在確定合理採煤方法和工作面參數的基礎上,應當制定防沖專項措施,並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四十三條  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急傾斜煤層,頂板具有難垮落特徵時,應當對頂板活動進行監測預警,制定強制放頂或頂板預裂等措施,實施措施後必須進行頂板處理效果檢驗。

第三章  衝擊危險性預測、監測、效果檢驗

第四十四條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進行區域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區域預測)和局部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局部預測)。區域預測即對礦井、水平、煤層、采(盤)區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劃分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和確定危險等級;局部預測即對採掘工作面和巷道、硐室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劃分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和確定危險等級。

第四十五條  區域預測與局部預測可根據地質與開採技術條件等,優先採用綜合指數法確定衝擊危險性,還可採用其他經實踐證明有效的方法。預測結果分為四類:無衝擊地壓危險區、弱衝擊地壓危險區、中等衝擊地壓危險區、強衝擊地壓危險區。根據不同的預測結果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第四十六條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建立區域與局部相結合的衝擊危險性監測制度,區域監測應當覆蓋礦井採掘區域,局部監測應當覆蓋衝擊地壓危險區,區域監測可採用微震監測法等,局部監測可採用鑽屑法、應力監測法、電磁輻射法等。

第四十七條  採用微震監測法進行區域監測時,微震監測系統的監測與布置應當覆蓋礦井採掘區域,對微震信號進行遠距離、實時、動態監測,並確定微震發生的時間、能量(震級)及三維空間坐標等參數。

第四十八條  採用鑽屑法進行局部監測時,鑽孔參數應當根據實際條件確定。記錄每米鑽進時的煤粉量,達到或超過臨界指標時,判定為有衝擊地壓危險;記錄鑽進時的動力效應,如聲響、卡鑽、吸鑽、鑽孔衝擊等現象,作為判斷衝擊地壓危險的參考指標。

第四十九條  採用應力監測法進行局部監測時,應當根據衝擊危險性評價結果,確定應力傳感器埋設深度、測點間距、埋設時間、監測範圍、衝擊地壓危險判別指標等參數,實現遠距離、實時、動態監測。

可採用礦壓監測法進行局部補充性監測,掘進工作面每掘進一定距離設置頂底板動態儀和頂板離層儀,對頂底板移近量和頂板離層情況進行定期觀測;回採工作面通過對液壓支架工作阻力進行監測,分析采場來壓程度、來壓步距、來壓徵兆等,對采場大面積來壓進行預測預報。

第五十條  衝擊地壓礦井應當根據礦井的實際情況和衝擊地壓發生類型,選擇區域和局部監測方法。可以用實驗室試驗或類比法先設定預警臨界指標初值,再根據現場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進一步修訂初值,確定衝擊危險性預警臨界指標。

第五十一條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有技術人員專門負責監測與預警工作;必須建立實時預警、處置調度和處理結果反饋制度。

第五十二條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進行日常監測,防沖專業人員每天對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監測數據、生產條件等進行綜合分析、判定衝擊地壓危險程度,並編制監測日報,報經礦防沖負責人、總工程師簽字,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五十三條  當監測區域或作業地點監測數據超過衝擊地壓危險預警臨界指標,或採掘作業地點出現強烈震動、巨響、瞬間底(幫)鼓、煤岩彈射等動力現象,判定具有衝擊地壓危險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按照衝擊地壓避災路線迅速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報告礦調度室。

第五十四條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實施解危措施時,必須撤出衝擊地壓危險區域所有與防沖施工無關的人員,停止運轉一切與防沖施工無關的設備。實施解危措施後,必須對解危效果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小於臨界值,確認危險解除後方可恢復正常作業。

第五十五條  停采3天及以上的衝擊地壓危險採掘工作面恢復生產前,防沖專業人員應當根據鑽屑法、應力監測法或微震監測法等檢測監測情況對工作面衝擊地壓危險程度進行評價,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區域與局部防沖措施

第五十六條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採取區域和局部相結合的防沖措施。在礦井設計、采(盤)區設計階段應當先行採取區域防沖措施;對已形成的採掘工作面應當在實施區域防沖措施的基礎上及時跟進局部防沖措施。

第五十七條  衝擊地壓礦井應當選擇合理的開拓方式、採掘部署、開採順序、煤柱留設、採煤方法、採煤工藝及開採保護層等區域防沖措施。

第五十八條  衝擊地壓礦井進行開拓方式選擇時,應當參考地應力等因素合理確定開拓巷道層位與間距,儘可能地避免局部應力集中。

第五十九條  衝擊地壓礦井進行採掘部署時,應當將巷道布置在低應力區,優先選擇無煤柱護巷或小煤柱護巷,降低巷道的衝擊危險性。

第六十條  衝擊地壓礦井同一煤層開採,應當優化確定採區間和採區內的開採順序,避免出現孤島工作面等高應力集中區域。

第六十一條  衝擊地壓礦井進行採區設計時,應當避免開切眼和停采線外錯布置形成應力集中,否則應當制定防沖專項措施。

第六十二條  應當根據煤層層間距、煤層厚度、煤層及頂底板的衝擊傾向性等情況綜合考慮保護層開採的可行性,具備條件的,必須開採保護層。優先開採無衝擊地壓危險或弱衝擊地壓危險的煤層,有效減弱被保護煤層的衝擊危險性。

第六十三條  保護層的有效保護範圍應當根據保護層和被保護層的煤層賦存情況、保護層採煤方法和回採工藝等礦井實際條件確定;保護層回採超前被保護層採掘工作面的距離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保護層的卸壓滯後時間和對被保護層卸壓的有效時間應當根據理論分析、現場觀測或工程類比綜合確定。

第六十四條  開採保護層後,仍存在衝擊地壓危險的區域,必須採取防沖措施。

第六十五條  衝擊地壓煤層應當採用長壁綜合機械化採煤方法。

第六十六條  緩傾斜、傾斜厚及特厚煤層採用綜采放頂煤工藝開採時,直接頂不能隨采隨冒的,應當預先對頂板進行弱化處理。

第六十七條  衝擊地壓礦井應當在採取區域措施基礎上,選擇煤層鑽孔卸壓、煤層爆破卸壓、煤層注水、頂板爆破預裂、頂板水力致裂、底板鑽孔或爆破卸壓等至少一種有針對性、有效的局部防沖措施。

採用爆破卸壓時,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措施,起爆點及警戒點到爆破地點的直線距離不得小於300米,躲炮時間不得小於30分鐘。

第六十八條  採用煤層鑽孔卸壓防治衝擊地壓時,應當依據衝擊危險性評價結果、煤岩物理力學性質、開採布置等具體條件綜合確定鑽孔參數。必須制定防止打鑽誘發衝擊傷人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六十九條  採用煤層爆破卸壓防治衝擊地壓時,應當依據衝擊危險性評價結果、煤岩物理力學性質、開採布置等具體條件確定合理的爆破參數,包括孔深、孔徑、孔距、裝藥量、封孔長度、起爆間隔時間、起爆方法、一次爆破的孔數。

第七十條  採用煤層注水防治衝擊地壓時,應當根據煤層條件及煤的浸水試驗結果等綜合考慮確定注水孔布置、注水壓力、注水量、注水時間等參數,並檢驗注水效果。

第七十一條  採用頂板爆破預裂防治衝擊地壓時,應當根據鄰近鑽孔頂板岩層柱狀圖、頂板岩層物理力學性質和工作面來壓情況等,確定岩層爆破層位,依據爆破岩層層位確定爆破鑽孔方位、傾角、長度、裝藥量、封孔長度等爆破參數。

第七十二條  採用頂板水力致裂防治衝擊地壓時,應當根據鄰近鑽孔頂板岩層柱狀圖、頂板岩層物理力學性質和工作面來壓情況等,確定壓裂孔布置(孔深、孔徑、孔距)、高壓泵壓力、致裂時間等參數。

第七十三條  採用底板爆破卸壓防治衝擊地壓時,應當根據鄰近鑽孔柱狀圖和煤層及底板岩層物理力學性質等煤岩層條件等,確定煤岩層爆破深度、鑽孔傾角與方位角、裝藥量、封孔長度等參數。

第七十四條  採用底板鑽孔卸壓防治衝擊地壓時,應當依據衝擊危險性評價結果、底板煤岩層物理力學性質、開採布置等實際具體條件綜合確定卸壓鑽孔參數。

第七十五條  衝擊地壓危險工作面實施解危措施後,必須進行效果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小於臨界值後,方可進行採掘作業。

防沖效果檢驗可採用鑽屑法、應力監測法或微震監測法等,防沖效果檢驗的指標參考監測預警的指標執行。

第五章  衝擊地壓安全防護措施

第七十六條  人員進入衝擊地壓危險區域時必須嚴格執行「人員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必須明確規定人員進入的時間、區域和人數,井下現場設立管理站。

第七十七條  進入嚴重(強)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人員必須採取穿戴防沖服等特殊的個體防護措施,對人體胸部、腹部、頭部等主要部位加強保護。

第七十八條  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採掘工作面,供電、供液等設備應當放置在采動應力集中影響區外,且距離工作面不小於200米;不能滿足上述條件時,應當放置在無衝擊地壓危險區域。

第七十九條  評價為強衝擊地壓危險的區域不得存放備用材料和設備;巷道內雜物應當清理乾淨,保持行走路線暢通;對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內的在用設備、管線、物品等應當採取固定措施,管路應當吊掛在巷道腰線以下,高於1.2米的必須採取固定措施。

第八十條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巷道必須採取加強支護措施,採煤工作面必須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護範圍與強度,並在作業規程或專項措施中規定。加強支護可採用單體液壓支柱、門式支架、垛式支架、自移式支架等。採用單體液壓支柱加強支護時,必須採取防倒措施。

第八十一條  嚴重(強)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採取防底鼓措施。防底鼓措施應當定期清理底鼓,並可根據巷道底板岩性採取底板卸壓、底板加固等措施。底板卸壓可採取底板爆破、底板鑽孔卸壓等;底板加固可採用U型鋼底板封閉支架、帶有底梁的液壓支架、打設錨杆(錨索)、底板注漿等。

第八十二條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巷道擴修時,必須制定專門的防沖措施,嚴禁多點作業,采動影響區域內嚴禁巷道擴修與回採平行作業。

第八十三條  衝擊地壓巷道嚴禁採用剛性支護,要根據衝擊地壓危險性進行支護設計,可採用抗衝擊的錨杆(錨索)、可縮支架及高強度、抗衝擊巷道液壓支架等,提高巷道抗衝擊能力。

第八十四條  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採掘工作面必須設置壓風自救系統。應當在距採掘工作面25至40米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位置、迴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置1組壓風自救裝置。壓風自救系統管路可以採用耐壓膠管,每10至15米預留0.5至1.0米的延展長度。

第八十五條  衝擊地壓礦井必須制定採掘工作面衝擊地壓避災路線,繪製井下避災線路圖。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作業地點發生衝擊地壓災害的避災路線以及被困時的自救常識。井下有危險情況時,班組長、調度員和防沖專業人員有權責令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第八十六條  發生衝擊地壓後,必須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恢復生產前,必須查清事故原因,制定恢復生產方案,通過專家論證,落實綜合防沖措施,消除衝擊地壓危險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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