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計劃編制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計劃編制辦法(試行)》的通知
煤安監監察〔2018〕24號
2018年9月21日
發布機關:煤礦安監局
煤礦安監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

煤安監監察〔2018〕24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計劃編制辦法(試行)》已經國家煤礦安監局2018年第30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8年9月21日


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計劃編制辦法(試行)

煤礦安全監管執法是地方政府及其監管部門落實「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煤礦安全工作機制的重要手段。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規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執法計劃(以下簡稱執法計劃)編制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編制原則

(一)堅持依法編制。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部門法定職責要求,編制執法計劃。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所屬的執法總隊、支隊、大隊、分隊(中隊)等執法隊伍(以下簡稱煤礦專門執法機構)執法計劃納入本部門年度執法計劃統一編制。

(二)堅持分類編制。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煤礦分類監管監察工作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以安全風險管控為主線,綜合考慮煤礦安全管理、災害程度、生產布局等因素,對轄區煤礦進行分類,實施分類監管。

(三)堅持分級編制。執法計劃分為年度和月度計劃。各省、市、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分別編制年度和月度執法計劃。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編制的執法計劃應當相互銜接,避免監管重複或缺位。

(四)堅持突出重點。強化對煤礦企業依法辦礦、依法管礦能力以及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監管執法。強化對重點時段、重點地區、重點災害治理、重點煤礦的監管執法。強化對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人員素質提升、生產能力建設等的監管執法。嚴格查處煤礦企業各類違法違規違章生產建設行為。

(五)堅持執法創新。堅持問題導向,創新監管方式,用好「雙隨機」抽查、委託執法、專家會診、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執法信息公開等方式方法,發揮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充分運用科技和信息手段,發揮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監控、預報預警等系統聯網的作用,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實施遠程監管,提高監管執法效能。

二、編制要求

(六)明確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管主體。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確定省、市、縣三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管的煤礦範圍,明確轄區內各類煤礦的直接監管部門,確保每一處煤礦明確一個日常安全監管主體,負責日常監管工作。上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安全督導、隨機抽查、示範性執法等,對下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七)分析監管重點。根據轄區內煤礦分類情況,分析不同類型煤礦的災害特點、近三年事故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以及生產特點,確定各類煤礦的監管重點,「一礦一冊」建檔,「一礦一策」監管。突出對事故多發地區的煤礦和瓦斯、水、火、衝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礦井的安全監管執法。

(八)確定監管執法力量。明確納入計算煤礦安全監管監督檢查人員的人數,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不含其煤礦專門執法機構,下同)不得低於在冊人數的60%,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不得低於在冊人數的70%,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不得低於在冊人數的80%;煤礦專門執法機構不得低於在冊人數的90%。

未獨立設置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單位,在冊人數指負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內設處室(科室)的在冊人數;未獨立設置煤礦專門執法機構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機構,在冊人數指負責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的內設部門的在冊人數。

(九)確定總法定工作日。依據國家有關法定工作日的規定和節假日安排,以及納入監管執法人員的數量等情況,計算總法定工作日數。總法定工作日包括監管執法工作日、非監管執法工作日;總法定工作日數等於國家法定工作日和納入監管執法人員的人數的乘積;少數民族地區同時應執行地方性法規關於節假日的有關規定。

(十)確定監管執法工作日。監管執法工作日包括對煤礦企業進行安全檢查,完成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安排的監管執法工作任務,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調查核實安全生產投訴舉報,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級動態檢查工作,參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督查檢查等需要參與配合的執法活動,辦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登記、備案等需要的工作日。監督檢查工作日數占總法定工作日數的比例應不低於65%。

(十一)確定非監管執法工作日。非監管執法工作日是指機關值班,學習、培訓、考核、會議,資料整理歸檔、統計分析、檔案管理等工作和事項所占用的工作日。

(十二)確定各類煤礦的監管周期。綜合考慮監管執法力量、監管執法工作日數以及煤礦分類,合理確定各類煤礦的監管周期。把安全保障程度較低的C類煤礦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檢查頻次;對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B類煤礦,保持一定的檢查頻次,防止安全管理滑坡;對安全保障程度較高的A類煤礦,可適當降低檢查頻次;對長期停產停工的D類煤礦,要安排駐礦盯守或定期巡查。

三、計劃批准

(十三)計劃報批。年度監管執法計劃應於上一年度12月15日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或備案,並於2月底前報上一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月度監管執法計劃應根據年度監管執法計劃編制,並在上一月度的25日前完成。

未獨立設置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單位,可將煤礦監管執法計劃作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計劃的組成部分履行報批手續,不再單獨進行報批。

(十四)計劃調整。年度監管執法計劃經批准或備案後,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因上級行政機關或地方人民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調整或其他不可預見因素等,確需作出調整的,應及時將調整與變更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保障措施

(十五)落實編制責任。高度重視監管執法計劃的編制工作,明確執法計劃編制、考核、審批、統計分析等工作責任,制定相關的工作制度,保障各項監管執法工作順利開展。

(十六)定期分析執行情況。嚴格執行監督檢查執法計劃,及時分析計劃分解落實、執法處理處罰、執法文書下達等情況,研究解決監督檢查監管執法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應當將執法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報送上一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十七)計劃執行的考核。將監督檢查執法計劃執行情況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定期對監督檢查執法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對監督檢查執法計劃執行情況至少進行1次自查,並形成執法分析報告;省、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半年對下一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執法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進行1次檢查。

(十八)建立協調聯動機制。編制年度執法監督檢查計劃,應充分開展調查研究,省、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組織聽取下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工作建議,並與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立信息通報和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溝通協調,避免對煤礦的現場檢查出現不必要的重複或遺漏,促進監管監察工作形成合力。

年度監管執法計劃經批准或備案後,應抄送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國家煤礦安監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執法計劃執行情況列入對地方煤礦安全檢查指導的內容對地方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十九)制定實施細則。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執法計劃編制實施細則。

附件:1.XX年轄區煤礦分類情況表

      2.XX年煤礦安全監管監督檢查執法計劃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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