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計委關於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設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計委關於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設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88〕69號
1988年10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轉 發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計委關於各級人民

法院審判法庭建設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88〕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計委《關於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設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審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職權的法定場所,是開展審判工作的基本工作條件,不屬於樓堂館所。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建設,既是審判工作的需要,也是國家法制建設的需要,同時也是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新秩序的需要。各地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妥善安排,儘快把當地的審判法庭建設起來;對於基層法院的派出機構人民法庭的辦公用房建設,也應納入計劃,有步驟地予以解決。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關於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設的意見

國務院:

自國務院批轉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全國法院系統急需解決的兩個問題的報告》 ( 國發[1983]180號)以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建設,取得了一些進展,使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公開審理各類案件的條件有所改善。但就全國來看,審判法庭建設進展仍很緩慢。到目前為止,全國尚有48%的法院沒有審判法庭,使憲法規定的公開審判等制度不能很好貫徹實施,法院辦案質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嚴重損害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和審判機關的威信。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發展,社會主義法制的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的任務愈加繁重, 特別是經濟糾紛案件、涉外案件大幅度增加, 貫徹法制的要求也越來越嚴, 因而審判法庭的建設就更加迫切。最近, 中央領導同志多次明確指出, 審判法庭不是樓堂館所, 各地應妥善安排, 分期分批切實給予解決, 給法院工作創造必要的基本條件, 以保障審判工作依法進行。為儘快解決審判法庭建設問題, 我們意見:

一、各地應根據財力情況, 加快審判法庭的建設速度。沿海經濟開放區, 對外開放的大、中城市, 更要抓緊。

二、審判法庭建設要列入地方基建計劃。各地審判法庭建設的資金和建築材料, 應由同級計委、財政和物資部門解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計委和財政部門, 應當對下級法院審判法庭的建設給予一定的補貼。對人民法庭的建設也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納入計劃,分期解決。

三、根據「實用、經濟、莊嚴」的原則 , 由高級人民法院具體確定每個法院審判法庭的建設規模, 商有關地方計委和財政部門具體落實。

四、各級人民法院要搞好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規劃。各地計委和財政部門要主動協助法院抓好落實工作,按照規劃一批一批地解決問題。各地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的建設, 既要從審判工作需要出發, 又要顧全大局, 力爭少花線多辦事。

以上意見, 如無不妥, 請批轉各地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計劃委員會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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