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糧價檢查情況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糧價檢查情況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96〕21號
1996年5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

關於糧價檢查情況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96〕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計委《關於糧價檢查情況的報告》,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長期以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糧食工作方針、政策,促進了糧食生產,保證了糧食供應,為穩定市場和物價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幾年在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中,少數地區和單位也出現了一些價格違法問題,有的還比較嚴重。國家計委、內貿

部、監察部組織開展糧價檢查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對這次糧價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儘快處理,抓緊結案。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從中認真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制定切實的改進措施。各地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米袋子」省長負責制,完善和規範糧食部門兩條線運行的體

制,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嚴格執行糧食價格政策,保證糧食供應,安定人民生活。各級物價檢查部門要繼續加強對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的監督檢查,確保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關於糧價檢查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

  1995年5月至10月,我委會同內貿部、監察部開展了全國糧食行業價格檢查,共查出違法案件1.8萬餘件、違法金額18億元,實行經濟制裁金額4.2億元,其中退還農民和用戶6241.8萬元。這次大規模的檢查,對規範糧食企業價格行為,整頓市場價格秩序,遏制糧食亂漲價,確保價格調控目標的實現起到了積極作用。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執行糧食價格政策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經營國家定購糧方面的價格違法問題。

  1.壓級壓價收購、提級提價調出。如某縣糧食局,1994年對定購小麥545萬公斤收購時執行三等花麥每公斤1.08元標準,而調出時卻執行三等白麥每公斤1.102元標準,獲非法所得12萬元。

  2.加價倒賣或轉議價銷售。如某縣糧食局,1994年從該縣一糧管所以每公斤0.71元的價格調出定購小麥50萬公斤給其下屬公司,但該公司未提貨又以每公斤1元的價格賣回原糧管所,糧管所再以每公斤1.06元至1.12元的價格銷往安徽。

  3.庫存互轉,虛購虛銷,賺取價差。在議購糧價低於定購糧時,有的經營單位將庫存議價糧轉為定購糧購進,從中獲利。如某縣糧食局,1994年將一筆定購糧與庫存議價糧來回劃轉,價格從每公斤0.66元升至1.17元,到實際銷售時已漲到每公斤1.32元。

  4.自立項目亂收費。糧食緊缺時,個別產糧區乘機巧立名目亂收費。如有的產區在糧食調撥中收取外調調節基金、管理費,有的收取糧食中轉費、下車費、整理費、翻曬費、清理車皮費、保管費等。

  (二)經營國家專儲糧方面的價格違法問題。

  1.虛報庫存,套取補貼。有的糧食經營單位在擔負國家專儲糧儲存任務中,少儲多報,有的甚至虛列庫存,套取補貼。如某市糧油供應公司,1994年至1995年因專儲糧空庫多領補貼85萬多元。

  2.將專儲糧轉議價銷售或加價倒賣。在國家下達拋售專儲糧的任務後,有的地方在產地就地倒賣,有的運回銷地或在中途倒賣,有的則在當地糧食系統之間互相倒賣。如河南省某市糧食局,1994年將國家下達給該市平抑市場的專儲小麥225萬公斤轉作議價,以每公斤1.03元至1.48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獲取違法金額90.74萬元。

  3.拋售專儲糧時,層層截留指標和提取差價款。如某省擅自規定對用於拋售的專儲大米收取差價款,用於彌補調糧經費。

  4.擅自提高國家規定的專儲糧調撥集並費標準。

  (三)經營救災糧、國家專項進口糧等方面的價格違法問題。

  1.倒賣救災糧。某縣糧食局,1994年將175萬公斤救災糧大部分轉議價銷售,獲差價款47.9萬元。

  2.倒賣專項進口糧。有些地方糧食企業在經營中央專項進口糧過程中以串換品種為名,將糧食在接運港口就地倒賣,差價收入挪作他用。如某市糧食局,1994年在湛江港口就地倒賣進口小麥1萬噸,將173萬元差價款掛在信息費帳戶上,並以「暫借」名義用於興建度假村。

  二、糧食價格違法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認識方面的原因。

  近幾年來,在我國糧食購銷體制和價格改革中,一些部門、地區和糧食企業誤以為搞市場經濟,糧食經營和糧食價格可以完全放開、撒手不管。在這種錯誤認識影響下,一些糧食企業對經營糧食這種事關國計民生特殊商品所負責任的認識弱化,法制觀念淡薄,受局部利益驅動,無視國家的價格法規、政策。

  (二)體制轉軌中存在政策漏洞。

  長期以來,我國糧食經營中的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經營交織在一起,糧食企業與地方財政之間資金相互擠占、相互拖欠的問題十分突出。政策性虧損長期掛帳,造成國有糧食企業資金嚴重不足,這也是誘發糧食企業價格違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時,在轉軌過程中,一些

必要的管理制度沒有建立起來,相關政策還不配套,政策界限還不明確,客觀上為一些糧食企業搞價格違法活動提供了便利。

  三、加強糧食價格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堅持「米袋子」省長負責制。

  要確保糧食的種植面積和有效供給,鼓勵地方尤其是銷區建立必要的地方糧食儲備,不斷健全和完善糧食風險基金制度,保證全國糧價的基本穩定。要全面落實關於扶持糧食系統的各項優惠政策,加強糧食企業的改革步伐,提高其自我發展能力。

  (二)完善和規範糧食部門兩條線運行機制。

  要按照國務院規定,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的糧食事權,搞好糧食總量平衡;將糧食部門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經營徹底分開,並實行財務分開,單獨核算;建立靈活有力的糧食市場調控機制,防止有些企業藉機謀取私利。

  (三)加強糧食行業管理,強化糧食企業自我約束能力。

  糧食主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帶頭執行物價政策,並對所屬單位加強遵守價格法規的教育,加強內部價格管理,堵塞漏洞。糧食企業也要總結經驗,增強價格管理意識,強化自我約束機制。

  (四)加強糧食價格管理。

  對於定購糧,各地區要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糧食定購價格政策,既不得抬級抬價,也不得壓級壓價。實行糧食定購價外加價的地區,不得將價外加價計入糧食的收購價格、調撥價格和銷售價格。供應城鎮居民的基本口糧、水庫移民和農村貧困地區人口口糧的銷售價格,要嚴格按照國家關於政策性經營糧食銷售價格作價辦法進行核定。

  對於專儲糧,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收購。動用國家專儲糧和地方儲備糧救災或拋售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價格,計入價格的費用要嚴格按財務制度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不得高價倒賣。

  對於進口糧食,外貿代理部門和港口及運轉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核定的進口代理手續費和港口轉運費標準執行,嚴禁企業和個人以任何方式倒賣進口糧。

  對於國有糧食部門經營的議購議銷糧,可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採取控制進銷差率、利潤率等辦法進行管理。

  (五)繼續加強價格監督檢查。

  這次糧價檢查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得到了廣大群眾的擁護,效果是好的。今後要以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為重點,繼續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各級政府要大力支持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保護物價檢查人員的積極性。

  

                            國 家 計 委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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