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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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的通知
國辦發〔2009〕32號
2009年3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

推進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的通知

國辦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通過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共同努力,全國安全生產保持了總體穩定、趨於好轉的發展態勢,但形勢依然嚴峻,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事故總量仍然較大。為認真貫徹全國「質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項部署及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執法行動、治理行動、宣傳教育行動(以下簡稱「三項行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紮實開展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加強安全生產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管理,推進「安全生產年」目標任務落實。加大安全生產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建立規範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治理,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治理糾正違規違章行為,狠抓隱患排查治理,切實加強和解決安全生產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加強安全教育,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增強全社會安全意識,提高廣大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技能素質。通過開展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和基礎管理,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重點範圍和內容

  (一)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的對象範圍是,各地區、各行業(領域)、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包括:

  1.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化工、煙花爆竹、建築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電力等工礦企業;

  2.道路交通、水運、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企業和漁業船舶、農機、水利等企業單位;

  3.商(市)場、公共娛樂場所、旅遊景點、學校、醫院、賓館、網吧、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4.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

  5.建設工程項目及設施;

  6.易受自然災害影響的企業、單位、居民區和場所;

  7. 2008年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業、單位;

  8.近年來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單位。

  (二)安全生產「三項行動」重點內容。

  1.執法行動。對下列行為依法進行打擊或查處:

  (1)無證或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經營、建設的;

  (2)關閉取締後又擅自生產、經營、建設的,小煤礦應關未關或關閉計劃不落實的;

  (3)私采濫挖、超層越界開採、尾礦庫違規排放的;

  (4)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違法違規進行項目建設的;

  (5)瞞報事故的;

  (6)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或無證上崗的;

  (8)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9)其他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2.治理行動。對以下行為進行嚴格治理:

  (1)安全生產工藝系統、技術裝備、監控設施、作業環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2)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完好率不達標及不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的;

  (3)受自然災害威脅而未落實防範措施的;

  (4)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落實、整改不到位的;

  (5)應急救援隊伍、裝備不健全,應急預案制訂修訂演練不及時,以及自救裝備配備不足、使用培訓不夠的;

  (6)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等經濟政策落實不到位的;

  (7)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8)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

  (9)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有關地區、行業(領域)和企業單位的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不到位,安全許可制度執行不嚴格的;

  (10)有關地區和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行業(領域)及企業、單位安全隱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傳教育行動。着力開展以下宣傳教育活動:

  (1)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增強安全法制意識;

  (2)宣傳安全發展的理念,推進安全文化建設;

  (3)宣傳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典型經驗和做法,推進安全生產示範企業建設;

  (4)完善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制度,公布生產安全事故企業「黑名單」、事故查處情況,加強安全生產輿論監督;

  (5)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萬里行」、「安全生產科技周」等集中宣傳教育活動;

  (6)改革企業相關招用工制度,推廣實行「變招工為招生」,加大委託學校定向培養工作力度;

  (7)嚴格教育培訓機構監管,加強師資力量、培訓裝備建設,提高培訓質量;

  (8)加強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抓好新進人員安全教育,強化全員安全技能培訓。

  三、重點時段

  「三項行動」要貫穿各地區、各行業(領域)、各單位全年安全生產工作始終,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檢查推進。同時要結合安全生產規律特點,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

  (一)進一步細化方案,開展自查自糾(4月底以前)。

  1.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結合2008年「隱患治理年」發現的突出問題,進一步細化本地區、本行業(領域)「三項行動」工作方案。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制定「三項行動」實施方案。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三項行動」具體實施方案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各企業和單位要按照「三項行動」內容要求,抓好組織發動,提高思想認識,認真開展自查自糾,針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嚴防事故發生。

  (二)加強督促檢查,全面推進各項工作(5至9月)。

  1.針對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道路交通、煙花爆竹、化工、建築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存在的非法違法行為,落實地方政府安全監管責任,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2.進一步強化煤礦瓦斯治理和整頓關閉、尾礦庫安全整治、化工企業規範生產運營、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道路交通超員超載超速超限治理、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隱患治理、建築施工防坍塌墜落、砂石運輸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等專項整治措施,切實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3.落實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電等措施,嚴密防範因颱風、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

  4.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等宣傳活動,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各項任務措施的宣傳貫徹落實;加強崗前培訓,推進職業安全教育,促進提高廣大從業人員安全素質。

  5.各地區、各部門在9月份組織開展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開展專項督查,為國慶60周年創造安全穩定環境。

  (三)深化「三項行動」,鞏固擴大成果(10至12月)。

  1.針對四季度工作的特點,進一步完善執法措施,提高執法效能,堅決查處和打擊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超員、超載、超速、超限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非法生產、貯存、銷售煙花爆竹、火工品等行為;認真落實防火、防爆、防塵、防靜電、防寒風大潮、防冰雪災害、防凍裂泄漏,以及交通運輸安全防範等各項措施,切實消除事故隱患。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三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並進行全面總結。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將「三項行動」開展情況於12月上旬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同時,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開展綜合督查,於12月底前將全國開展「三項行動」情況報國務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三項行動」,層層落實責任,對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要抓住不放,組織安全監管、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工商等部門,明確牽頭單位,加強聯合執法和督促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本行業(領域)開展「三項行動」加強督促指導,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做好綜合協調。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要針對「三項行動」內容,強化各項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抓好協調推進。着重做好「三個結合」:一是安全執法與安全治理相結合,重點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同時對安全治理過程中的重大隱患和問題,要及時組織聯合執法、專項執法督促解決;二是「三項行動」與「三項建設」(安全生產法制體制機制、保障能力和監管監察隊伍建設)相結合,研究把握安全生產規律,完善和落實治本之策,推進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三是「三項行動」與安全生產日常工作相結合,嚴格安全生產許可,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監管監察,務求實效。

  (三)突出工作重點。立足於治大隱患、防大事故,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治理違規違章現象,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難以整改到位的單位,該關閉的堅決關閉、該取締的堅決取締;狠抓重點行業(領域)和企業的規範化建設,進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提高安全基礎保障水平;組織開展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促進企業改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障條件;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點時段和關鍵節點的安全防範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四)嚴格責任追究。要協調執法行動,嚴格行政執法,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實重大隱患公告公示、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等制度,對因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發事故的,依法嚴厲查處。要充分發揮生產安全事故處理協調機制的作用,嚴肅追究責任,堅決懲處生產安全事故涉及的瞞報事故、失職、瀆職以及事故背後的腐敗行為,公開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五)強化監督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行業管理職責的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三項行動」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行動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建立「三項行動」工作督查通報制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督查,及時掌握各地區、各部門和本行業(領域)工作進展情況,通報重大問題執法解決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和安全教育培訓情況,並定期發布。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每月要將「三項行動」開展情況報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六)加強輿論引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各種媒體,大力宣傳「三項行動」的目標、範圍、重點和要求,廣泛發動群眾,增強推進「三項行動」的積極性、主動性。總結宣傳安全生產的典型事例,鼓勵群眾舉報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和事故隱患,對「三項行動」實施不力、走過場的單位公開曝光。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法制教育,宣傳普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增強安全意識,在全社會營造安全發展的良好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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