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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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2〕31號
2002年4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

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針對一些地方和部門向機動車輛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以及在道路上亂設收費站點等問題,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多次進行專項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問題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現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違規設立道路收費站、出讓道路收費權、延長道路收費期限;越權審批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資項目,擅自擴大徵收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向機動車輛亂攤派,以及以罰代糾、以罰代管、重複罰款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加重了企業和群眾負擔,而且擾亂了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助長了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必須下決心予以解決。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抓好這項工作對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加強廉政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下大力氣進行專項治理整頓。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等文件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治理整頓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決取消向機動車輛收取不符合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罰款和各種攤派項目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對涉及機動車輛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各種攤派項目和罰款進行清理整頓。凡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計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物價部門明文規定的涉及機動車輛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及財政部明文規定的涉及機動車輛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明文規定的涉及機動車輛的政府性集資項目,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款項目,以及各種攤派項目,均一律取消。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機動車輛的各種收費和罰款必須嚴格按規定的範圍、標準和期限執行,堅決制止超範圍、超標準、超期限收費和亂罰款行為。在清理整頓中,對符合規定但重複交叉的項目要予以合併,徵收標準過高的要降低標準。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財政部、國家計委對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政府性基金項目、政府性集資項目和罰款項目,均要實行目錄管理並向社會公布。對已經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一律按亂收費查處。為強化社會監督機制,各地要在公布收費項目目錄基礎上,實行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範圍、收費標準及收費監督電話等公告制度。

二、全面清理整頓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費站(點)

各地區要對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上設置的所有收費站(包括收費點,下同)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凡屬以下情況之一的收費站,一律取消,並限期拆除收費設施:

(一)未經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站,或雖經批准但擅自變更位置的收費站;

(二)不屬於利用國內外貸款或集資建設的公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上的收費站;

(三)已償還完貸款和集資款,或經營期已滿的收費公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上的收費站;

(四)將未利用國內外貸款或集資建設的公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與收費公路、收費橋梁等捆綁,違規增設的收費站;

(五)雖屬於貸款或集資建設的公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費的收費站;

(六)不符合國家關於收費公路或收費公路收費站設置規定的收費站;

(七)其他違反國家規定應當撤消的收費站。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依據上述規定對現有收費站進行清理整頓後,對符合條件需保留的道路收費站,要在2002年12月底前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重新核定收費期限和收費標準;對收費還貸公路實行統一管理,對收費公路和城市道路實行總量控制。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城市道路及收費站加強監督管理,對經批准在道路上設置的所有固定收費站實行集中公告。各收費站均應公布設站的政府行政審批文件、工作範圍、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和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三、嚴格對涉及機動車輛收費的審批和管理

今後,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文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集資和政府性基金項目。收費公路、城市道路收費期限,由省(區、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確定。向機動車輛實施罰款,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執行。

要加強對涉及機動車輛收費的管理,嚴禁將車輛通行費平攤到所有車輛並強制收取;嚴禁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嚴禁對機動車安全重複檢驗、重複收費和機動車定期檢驗時搭車收費;嚴禁機動車檢測站強制機動車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廠和尾氣治理點修理(調試);嚴禁對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收費;嚴禁各種攤派行為;嚴禁收費公路先收費後建設或者邊收費邊建設;嚴禁將已取消的道路收費站的收費項目轉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費站,繼續變相收費。

四、進一步加強對道路收費站、檢查站的審批和管理

在公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上設置收費站,必須按規定報省(區、市)人民政府審批。跨省(區、市)收費公路設置收費站,由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聯合設置,收費按比例分成。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協調。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備封閉條件的連續通行的收費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外,一律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按國家規定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其收費權的轉讓,屬於國道的,必須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屬於非國道的,必須經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收費權轉讓後,應嚴格執行原批准的收費年限和收費標準,收費年限應連續計算,不得以經營權轉讓或上市融資為由,延長收費年限或提高收費標準。

要加強對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費站和檢查站的監督和管理,除公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置檢查站,交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內外經濟組織經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置收費站,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外,未經國務院批准,嚴禁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設置任何形式的檢查站、收費站,也不得在道路上攔截過往車輛進行檢查、收費和罰款。

收費站工作人員上崗時,必須持有省(區、市)人民政府核發或省(區、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核發的檢查證和收費證。持證人員只限於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工作。無證人員不得執行檢查、收費和罰款任務。

五、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

要加強對機動車輛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罰款和車輛通行費的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分別上交財政專戶或國庫,不得截留、擠占和挪作他用。罰款要全部上繳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取各項費用時必須按規定使用合法、規範的憑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需納稅的,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區、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需依法納稅的,使用由省(區、市)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除國務院規定外,嚴禁從收費還貸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費資金中提取任何資金。

收費還貸公路不得與其他產業類公司捆綁上市。收費期限已超過2/3的一級及一級以上收費還貸公路和城市道路,或長度1000米以下的獨立橋梁和隧道,以及技術等級為二級的收費還貸公路,均不得轉讓收費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轉讓收費還貸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費權取得的收入,必須全部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嚴格按規定使用,保證收費還貸公路建設貸款本息的償還。

六、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各省(區、市)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工作的領導。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明確責任,狠抓落實,並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部門和單位的檢查和審計。對在道路上亂設站點,向機動車輛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的,要嚴格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和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作用。新聞單位要緊密配合此項工作,宣傳國家方針政策,報道各地好的經驗和作法。對於違反本通知的,要予以公開曝光。

為更好地開展道路收費治理工作,由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負責道路收費治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組織協調,並增補公安部、交通部、建設部為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成員單位。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向機動車輛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的各項工作。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對行動遲緩、落實不力、有令不行,情節嚴重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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