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更改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名稱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更改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名稱的通知
國辦發〔1992〕26號
1992年5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更改國務院

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名稱的通知

國辦發〔199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加快改革開放的要求,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機電設備進口管理,增強宏觀調控能力,國務院決定將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更名為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協調辦公室。

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協調辦公室是國務院負責聯繫工業與貿易部門的機電設備進口管理和協調機構。在政府機構改革前,其主要職責仍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8〕74號和原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國機編〔1988〕62號文件執行,職能要逐步向宏觀調控轉變。

國務院各部門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統一更名為「機電設備進口辦公室」;各地區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更改的名稱,由各地區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各地區、各部門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更名後,繼續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設備進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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