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7〕39號
2017年5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

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7〕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5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

「十二五」以來,通過統籌國家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實施信息惠民工程等一系列舉措,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在局部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未能從全局上和根本上解決長期以來困擾我國政務信息化建設的「各自為政、條塊分割、煙囪林立、信息孤島」問題。為更好推動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73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人民為中心,緊緊圍繞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務的改革需要,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讓企業和群眾少跑腿、好辦事、不添堵為目標,加快推進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按照「內外聯動、點面結合、上下協同」的工作思路,一方面着眼長遠,做好頂層設計,促進「五個統一」,統籌謀劃,銳意改革;另一方面立足當前,聚焦現實問題,抓好「十件大事」,重點突破,儘快見效。

(二)基本原則。

按照「五個統一」的總體原則,有效推進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切實避免各自為政、自成體系、重複投資、重複建設。

1.統一工程規劃。圍繞落實國家政務信息化工程相關規劃,建設「大平台、大數據、大系統」,形成覆蓋全國、統籌利用、統一接入的數據共享大平台,建立物理分散、邏輯集中、資源共享、政企互聯的政務信息資源大數據,構建深度應用、上下聯動、縱橫協管的協同治理大系統。

2.統一標準規範。注重數據和通用業務標準的統一,開展國家政務信息化總體標準研製與應用,促進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互認共享。建立動態更新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確保政務信息有序開放、共享、使用。

3.統一備案管理。實施政務信息系統建設和運維備案制,推動政務信息化建設和運維經費審批在同級政府政務信息共享主管部門的全口徑備案。

4.統一審計監督。開展常態化的政務信息系統和政務信息共享審計,加強對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成效的監督檢查。

5.統一評價體系。研究提出政務信息共享評價指標體系,建立政務信息共享評價與行政問責、部門職能、建設經費、運維經費約束聯動的管理機制。

(三)工作目標。

2017年12月底前,整合一批、清理一批、規範一批,基本完成國務院部門內部政務信息系統整合清理工作,初步建立全國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在一些重要領域取得顯著成效,一些涉及面寬、應用廣泛、有關聯需求的重要政務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2018年6月底前,實現國務院各部門整合後的政務信息系統接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各地區結合實際統籌推進本地區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工作,初步實現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完善項目建設運維統一備案制度,加強信息共享審計、監督和評價,推動政務信息化建設模式優化,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在重點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

納入整合共享範疇的政務信息系統包括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與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資金運行維護的,用於支撐政府業務應用的各類信息系統。

二、加快推進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的「十件大事」

(一)「審」「清」結合,加快消除「殭屍」信息系統。結合2016年國務院第三次大督查、2015年審計署專項審計的工作成果,組織開展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專項督查,全面摸清各部門政務信息系統情況。2017年6月底前,通過信息系統審計,掌握各部門信息系統數量、名稱、功能、使用範圍、使用頻度、審批部門、審批時間、經費來源等(審計署牽頭,國務院各有關部門配合)。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對系統使用與實際業務流程長期脫節、功能可被其他系統替代、所占用資源長期處於空閒狀態、運行維護停止更新服務,以及使用範圍小、頻度低的「殭屍」信息系統的清理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

(二)推進整合,加快部門內部信息系統整合共享。推動分散隔離的政務信息系統加快進行整合。整合後按要求分別接入國家電子政務內網或國家電子政務外網的數據共享交換平台。2017年6月底前,國務院各部門根據自身信息化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清單。2017年12月底前,各部門原則上將分散的、獨立的信息系統整合為一個互聯互通、業務協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統」,對以司局和處室名義存在的獨立政務信息系統原則上必須整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

(三)設施共建,提升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支撐能力。加快推進國家電子政務內網政府系統建設任務落實(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完善國家電子政務外網,健全管理體制機制,繼續推進國家電子政務外網二期建設,拓展網絡覆蓋範圍,逐步滿足業務量大、實時性高的網絡應用需求。2018年6月底前,基本具備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支撐服務能力(國務院辦公廳、國家電子政務外網管理中心負責)。除極少數特殊情況外,目前政府各類業務專網都要向國家電子政務內網或外網整合(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四)促進共享,推進接入統一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加快建設國家電子政務內網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完善國家電子政務外網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開展政務信息共享試點示範,研究構建多級互聯的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體系,促進重點領域信息向各級政府部門共享(國務院辦公廳、國家電子政務外網管理中心、各級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建設管理單位負責)。2017年9月底前,依託國家電子政務外網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初步提供公民、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相關基本信息,同時逐步擴大信息共享內容,完善基礎信息資源庫的覆蓋範圍和相關數據標準,優化便捷共享查詢方式(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商總局、中央編辦等負責)。2018年6月底前,各部門推進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向國家電子政務內網或外網遷移,對整合後的政務信息系統和數據資源按必要程序審核或評測審批後,統一接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國務院辦公廳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各有關部門負責)

(五)推動開放,加快公共數據開放網站建設。依託國家電子政務外網和中央政府門戶網站,建設統一規範、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數據開放網站(www.data.gov.cn)。基於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構建公共信息資源開放目錄,按照公共數據開放有關要求,推動政府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的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的數據集向社會開放,開展中國數據創新系列活動,鼓勵和引導社會化開發利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網信辦、國務院辦公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協同,推進全國政務信息共享網站建設。依託國家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完善全國政務信息共享網站(data.cegn.cn),將其作為國家電子政務外網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的門戶,支撐政府部門間跨地區、跨層級的信息共享與業務協同應用。2017年7月底前,全國政務信息共享網站正式開通上線,按照「以試點促建設、以普查促普及、以應用促發展」的工作思路,加強共享網站推廣(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子政務外網管理中心負責)。2017年12月底前,實現信用體系、公共資源交易、投資、價格、自然人(基礎數據以及社保、民政、教育等業務數據)、法人(基礎數據及業務數據)、能源(電力等)、空間地理、交通、旅遊等重點領域數據基於全國政務信息共享網站的共享服務(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6月底前,實現各部門政務數據基於全國政務信息共享網站的共享服務(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

(七)構建目錄,開展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和全國大普查。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要求,加快建立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2017年6月底前,出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網信辦負責)。組織完成面向各地區、各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建設試點和信息共享專題培訓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各有關地區、部門配合)。2017年12月底前,開展對政務信息系統數據資源的全國大普查(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各有關地區、部門配合)。逐步構建全國統一、動態更新、共享校核、權威發布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

(八)完善標準,加快構建政務信息共享標準體系。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數據採集、數據質量、目錄分類與管理、共享交換接口、共享交換服務、多級共享平台對接、平台運行管理、網絡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標準,推動標準試點應用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人口、法人、電子證照等急需的國家標準的組織申報和立項(國家標準委牽頭,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建設管理單位等配合)

(九)一體化服務,規範網上政務服務平台體系建設。加快推動形成全國統一政務服務平台,統籌推進統一、規範、多級聯動的「互聯網+政務服務」技術和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推動國家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着力解決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政務服務信息難以共享、業務難以協同、基礎支撐不足等突出問題(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要整合分散的政務服務系統和資源,2017年12月底前普遍建成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按照統一部署,各地區、各部門政務服務平台要主動做好與中央政府門戶網站的對接,實現與國家政務服務平台的數據共享和資源接入(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十)上下聯動,開展「互聯網+政務服務」試點。圍繞「互聯網+政務服務」的主要內容和關鍵環節,組織開展培訓交流和試點示範(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加快實施信息惠民工程,在80個城市大力推進「一號一窗一網」試點。2017年7月底前,完成試點城市2016年工作評價(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2017年12月底前,試點城市初步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的政務服務(各有關省級政府、試點城市政府負責)

三、加大機制體制保障和監督落實力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務信息系統統籌整合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管理制度,加強統籌協調,明確目標、責任、牽頭單位和實施機構。強化各級政府及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政務信息系統統籌整合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責任,原則上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責任不落實、違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地方和部門,要予以通報並責令整改(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國務院辦公廳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督查落實)

(二)加快推進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要求,把信息共享有關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按照本方案要求統籌推動本地區、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工作,抓緊制定推進落實的時間表、路線圖,加強台賬和清單式管理,精心組織實施,每年2月底前向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報告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包括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情況、政務信息系統接入統一共享平台進展、數據對接共享和支撐協同應用情況等,報告請徑送聯席會議辦公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切實保障工作進度(各地區、各部門負責),經匯總後向國務院提交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年度報告(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負責)。加強經費保障,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相關項目建設資金納入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各級財政部門牽頭)

(三)強化評價考核。充分發揮國家電子政務工作統籌協調機製作用,建立政務信息共享工作評價常態化機制,督促檢查政務服務平台體系建設、政務信息系統統籌整合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2017年12月底前,組織制定政務信息共享工作評價辦法,每年對各部門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況進行評估,並公布評估報告和改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網信辦、中央編辦、財政部等負責)

(四)加強審計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政務信息系統的審計,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審計結果及時報國務院(審計署牽頭)。探索政務信息系統審計的方式方法,2017年12月底前形成具體工作方案(審計署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網信辦配合)

(五)優化建設模式。推動政務信息化建設投資、運維和項目建設模式改革,鼓勵推廣雲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新模式的應用與服務,提升集約化建設水平(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2017年9月底前,修訂《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完善社會投資參與的相關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2017年12月底前,制定電子政務服務採購管理相關辦法,完善政府購買信息系統、數據中心、數據資源等信息化服務的相關政策(財政部牽頭)

(六)建立備案制度。相關部門申請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和運維經費時,應及時向同級政府政務信息共享主管部門全口徑備案。加強項目立項建設和運行維護信息採集,掌握項目名稱、建設單位、投資額度、運維費用、經費渠道、數據資源、應用系統、等級保護和分級保護備案情況等內容,在摸清底數的前提下,加大管理力度。對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項目,相關部門不予審批,不撥付運維經費。加大對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等公共性基礎性平台的運維經費保障力度,逐步減少直至取消信息孤島系統和利用程度低的專網的運維經費。2017年12月底前,研究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審批和運維經費審批的跨部門聯動機制(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編辦等負責)

(七)加強安全保障。強化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絡安全管理,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風險評估,推動制定完善個人隱私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切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保障政務信息資源使用過程中的個人隱私(國家網信辦牽頭)。加強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共享、使用的安全保障工作,凡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加強統一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安全防護,切實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數據安全(各級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建設管理單位負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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