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27號
1994年2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統計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國家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國務院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3〕25號),國家統計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一、職能轉變

國家統計局應建設成為社會經濟信息的主體部門和國民經濟核算的中心,成為強有力的國家統計監督機構和重要的諮詢機構。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統計工作必須準確地反映國民經濟運行態勢,科學地剖析宏觀經濟中各種錯綜複雜的關係並揭示其發展變化的規律,及時向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提供優質高效的信息和諮詢,並對國民經濟運行實施嚴格有效的監督。

加強的職能主要有:從主要為產品經濟、直接管理服務轉到為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服務,從偏重反映物質生產活動轉變為全面反映包括一、二、三產業在內的全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統計設計向國際標準靠攏;強化政府統計部門集中統一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各部門統計工作,加強國民經濟核算工作;從根本上改革統計調查方法體系,由過分依賴全面報表、層層匯總、機械求全轉到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為基礎,經常性的抽樣調查為主體,同時輔之以重點調查、科學推算和有限的全面報表綜合運用的統計調查方法體系上來;進一步加強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工作,充分發揮統計信息、諮詢和監督的整體功能,強化決策支持的職能;加速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建立和健全國家統計數據庫體系,實現統計信息的標準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積極培育和發展信息諮詢服務市場,做好全國社會經濟統計信息諮詢服務行業的規劃和協調工作;加強立法,完善統計法律體系,嚴格執法,強化對統計法律、法規、制度、標準及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保障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確保統計數據準確、全面、及時上報。

下放和轉移的職能主要有:將建立和管理企業事業名錄庫、組織實施全國企業抽樣調查的工作轉移給企業調查總隊;將組織實施全國農業統計調查制度,搜集、整理和提供農業(含林牧漁業)和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統計數據的工作轉移給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總隊(必要時可使用農村社會經濟統計司的印章)。

二、主要職責

國家統計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的直屬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計劃,制訂全國性的統計工作規章、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和國家統計調查計劃,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二)根據國家宏觀管理和科學決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制定或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國家統計標準,審定部門統計標準。

(三)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統一組織協調各地區、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審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調查方案;組織全國統計報表的管理工作。

(四)搜集、整理、提供全國性的基本統計資料,並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提供諮詢建議。搜集、整理、提供國際基本統計資料,對國外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進行分析,並同我國進行對比研究。

(五)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國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規劃、協調全國社會經濟統計信息諮詢服務行業,積極培育和發展信息諮詢服務市場。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國家統計數據庫體系,組織協調和統一管理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數據庫網絡。

(七)研究制訂統計體制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經批准後組織貫徹實施。

(八)統一管理縣及縣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的統計事業費,協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局長、副局長,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專業職務評聘及資格考試工作。

(九)領導和管理設在各地的直屬機構,包括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以及企業調查隊。組織指導全國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統計幹部培訓和統計報刊書籍出版工作。領導和管理直屬統計院校。

(十)開展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國際組織委託的有關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統計局設13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管理局機關行政工作,負責政務信息的傳遞與反饋以及文秘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行政財務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提出統計體制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草擬重要的統計工作文件;規劃、協調全國社會經濟統計信息諮詢服務行業的發展;負責草擬和修訂統計法律、法規工作,指導地方統計法規的制訂和修改工作,組織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處理重大的統計違法案件。

(三)統計設計管理司

組織制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經濟、社會、科技統計指標體系及統計調查制度,研究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制訂或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國家統計標準;組織制訂和審核國家統計項目;組織審查各部門統計調查計劃和調查方案,推動各地區、各部門統計報表管理和清理工作;組織指導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業務工作。

(四)工業交通統計司

組織實施工業和運輸、郵電企業統計調查制度,準確、及時、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工業和運輸、郵電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工業和運輸、郵電業全行業的調查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工業和運輸、郵電業統計基礎工作,並進行統計分析。

(五)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司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企業的統計調查制度,準確、及時、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建築業全行業的調查統計數據,負責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固定資產投資和建築業統計基礎工作,歸口管理地質勘探、房地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業統計,並進行投資和建築業的統計分析。

(六)貿易外經統計司

組織實施商業企業(含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外貿企業)、飲食業企業統計調查制度,準確、及時、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商業、飲食業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商業全行業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物資資源及使用的統計數據,對有關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商業、飲食業統計的基礎工作,歸口管理外經外貿及旅遊統計,負責市場的統計分析。

(七)人口與就業統計司

組織實施人口和勞動統計調查制度,準確、及時、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人口、勞動力及其就業狀況、各行業從業人員和勞動報酬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負責人口、勞動力、從業人員和勞動報酬的統計分析。

(八)社會與科技統計司

組織實施科技和服務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統計調查制度,準確、及時、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科技發展、技術進步及服務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調查統計數據,對有關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社會科技統計的基礎工作,歸口管理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出版、檔案、環保、民政、司法等部門的統計,進行社會和科技發展的統計分析。

(九)國民經濟核算司

組織實施新國民經濟核算制度,負責國內生產總值、投入產出、資金流量、國際收支和資產負債核算,編制經濟循環帳戶,進行總供給與總需求的測算,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綜合平衡分析研究報告。

(十)國民經濟綜合統計司

負責對全國經濟、社會、科技運行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和預測,提出重大綜合性的宏觀經濟分析報告;定期舉辦統計新聞發布會;對全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目標和宏觀戰略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並提出宏觀調控諮詢建議;管理宏觀統計數據,定期整理、編輯、提供經濟、社會、科技綜合性統計資料。

(十一)人事司

組織制訂國家統計系統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管理國家統計局設在各地的直屬機構的負責人和直屬統計院校的負責人;協助地方管理省級統計局正、副局長;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專業職務評聘及資格考試工作;組織指導國家統計系統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幹部工作。

(十二)財務基建司

統一管理國家統計系統的統計事業費和由國家撥款的統計系統的基本建設工作;監督管理局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局機關和國家統計系統的審計工作。

(十三)國際合作司

負責本局外事工作,承擔外援和援外項目的會談、實施工作,組織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歸口管理多邊、雙邊國際合作項目。

(十四)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國家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3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46名(含總統計師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

後勤和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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