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54號
1998年6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

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6號),將化學工業部與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承擔的政府職能合併,組建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主管石油、化工行業的行政機構。

一、職能調整

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必須貫徹政企分開、權力下放、權責一致的原則,在職能配置方面進行以下調整:

(一)政企分開,不直接管理企業。不承擔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查、審批職能,不下達生產或分配計劃;不承擔審批公司等職能。企業真正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的市場主體,負責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權力下放,增強地方人民政府和社會中介組織的功能。將行業的市場建設與管理、資質審查、產品質量檢測、科技成果鑑定、人才培訓等職能,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或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三)權責一致,相近職能交由同一部門承擔。有關產業政策、經濟調節、生產運行、投融資引導、技術進步、安全生產、軍工配套等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直屬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統籌安排;質量監督職能交給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負責擬定行業規劃;組織研究行業法規和規章、制度、標準,實施行業管理,推動行業結構調整,指導企事業單位的改革。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石油、化工行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合理布局。

(二)研究提出發展石油、化工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制訂行業規範、規章和技術標準,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研究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三)掌握、分析行業生產經營動態,匯集、分析、發布行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研究制訂石油、化工工業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國有石油、化工企業扭虧解困、減員增效和實施再就業工程。

(五)推進直屬事業單位的改革,使其在3年內走向社會、進入市場、減少補貼、減員增效。

(六)組織政府間石油、化工工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七)辦理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務。

(八)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主要職責,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設5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外事司)

辦理機關文秘、檔案、保密、行政事務等工作;組織政府間石油、化工工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二)規劃發展司

研究擬定石油、化工工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合理布局;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掌握分析石油、化工行業生產經營動態,研究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國內原油、天然氣、成品油、化肥等重要石油化工產品生產和進出口平衡及運銷銜接方案的建議。

(三)政策法規司(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提出發展石油、化工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制訂行業規範、規章和技術標準;匯集、分析和發布行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辦理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務,承辦執行有關國際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企事業改革與財務司

研究制訂石油、化工工業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指導國有企業扭虧解困、減員增效和實施再就業工程;辦理直屬單位改革中的資產清理移交事宜;推進直屬事業單位改革,使其在3年內走向社會、進入市場、減少補貼、減員增效。

(五)人事司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辦理機關幹部分流和安置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

四、人員編制

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3名,正副司長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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