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61號
1998年6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原中國專利局更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增加的職能。

國家知識產權局增加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職能。

(二)劃入的職能。

設在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國務院知識產權辦公會議辦公室的工作,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承擔。

(三)轉給事業單位的職能。

原中國專利局對專利申請受理、審批、覆審的工作和專利權的無效宣告業務,委託國家知識產權局下屬事業單位承擔。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訂草案;研究起草相關的知識產權法規;組織制定專利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研究擬定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國外知識產權發展動向;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含必要的對外知識產權談判);負責專利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三)組織制定全國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專利信息網絡規劃。

(四)組織制定專利確權、侵權判斷標準並指定管理確權機構;指導地方處理專利糾紛和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工作;負責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核、人員資格的認定;指定涉外專利代理機構。

(五)組織、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制定有關知識產權的教育與培訓工作規劃。

(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國家知識產權局設5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人事司)

負責文秘、機要、信訪、保密、檔案管理以及局機關財務、行政等事務的管理;負責政策研究和重要報告、文件的起草以及會議組織、規章制度的制訂;協助局領導對有關重要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條法司

協調提出有關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制訂、修改以及有關知識產權對外談判的方案;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研究起草有關知識產權的法規;負責行政複議工作;組織有關專利審查指南、工作規程、規章的制訂;組織制定專利確權、侵權判斷標準並指定管理確權機構;負責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核、人員資格的認定;指定涉外專利代理機構。

(三)國際合作司

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組織參加有關知識產權的條約、協議的談判;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其他國際(境外)知識產權組織的聯繫;負責專利工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以及局內的外事工作。

(四)協調管理司

研究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大政策;做好有關知識產權的必要的協調工作;指導地方處理專利糾紛和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工作。

(五)規劃發展司

組織擬定全國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制定局系統的財務、物資、基建計劃;組織擬定全國專利信息網絡規劃,負責專利統計工作;組織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擬定有關知識產權的教育與培訓工作規劃。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辦公室。

四、人員編制

國家知識產權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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