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56號
1994年4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宗教事務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4〕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國務院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3〕25號),保留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按照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的原則,結合宗教工作實際情況,確定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一、職能轉變

正確貫徹黨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並加強監督檢查。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掌握新情況和新問題,協調涉及宗教工作方面的關係。從處理具體的宗教事務轉向宏觀指導和管理為主,將一些具體宗教事務下放給地方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辦理。

二、主要職責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是國務院主管宗教工作的職能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有關宗教工作的具體政策和行政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群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三)調查研究各種宗教情況,掌握動態,研究發展趨勢,提出政策性意見。

(四)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按照各教特點開展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

(五)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組織培訓全國宗教工作幹部。

(六)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七)組織、指導宗教理論研究、政策宣傳、法制教育工作。

(八)調查研究國際宗教狀況,指導宗教團體開展同外國和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宗教界的友好往來,對外宣傳我國的宗教政策,協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九)配合政法部門揭露和打擊披着宗教外衣進行的破壞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設4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可使用人事司印章)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部門的工作,負責秘書、文電、信訪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全國性宗教團體的財務管理和基建撥款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房產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和全國性宗教團體的人事、工資、幹部教育、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安全保衛、行政監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制訂宗教方面的政策和法規,研究我國宗教的動態和發展趨勢並提出對策建議,負責對內對外的宣傳工作,制定宗教幹部的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編輯內部刊物、資料,起草綜合性文件。

(三)業務一司

負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聯繫有關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協助有關宗教團體辦好所屬宗教院校,培養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工作,檢查督促國家有關政策的落實,研究民族宗教的歷史和現狀,負責處理少數民族地區的宗教問題。

(四)業務二司(可使用外事司印章)

負責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對策性意見,聯繫有關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協助有關宗教團體辦好所屬宗教院校,培養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工作,指導教會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

負責局機關及全國性宗教團體的外事工作和同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宗教界的聯誼工作,貫徹執行我國宗教方面的對外方針、政策和法規,協同各有關部門和地區處理外事工作中涉及宗教方面的問題。

(五)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和在京全國性宗教團體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司長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後勤和老幹部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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