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交通部門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交通部門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2〕16號
1992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發布以來,各地認真貫徹執行,取得了成效,但在執行中也產生了一些分歧和矛盾。為了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交通部門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和高速公路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今後交通部門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統一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各有關部門都要支持地方政府行使這一權力。

  二、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在高速公路管理中,公路及公路設施的修建、養護和路政、運政管理及稽徵等,由交通部門負責;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等)由公安部門負責。目前,我國高速公路正在起步階段,如何管好高速公路,需要有一個積累經驗的過程。因此,各地對高速公路管理的組織機構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暫不作全國統一規定。公安、交通兩部門要相互支持,大力協同,把高速公路管好。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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