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的通知
國發〔1988〕84號
1988年12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固定資產

投資在建項目的通知

國發〔1988〕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先後發出《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壓縮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的通知》(國發〔1988〕64號)和《關於全面徹底清查樓堂館所的通知》(國發〔1988〕71號)以來,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初步摸清了在建項目的情況,並停緩建了一批項目。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十一月底,全國已停緩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一萬零二百二十個,可壓縮投資三百三十四億元。但是,隨着清理工作的逐步深入,也遇到了不小的困難和阻力,主要是清理項目工作比較艱巨,有些負責同志在認識上還有較大的差距,還沒有真正下決心。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三屆三中全會精神,堅定不移地把清理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的工作進行下去,特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各部門、各地區要認真傳達、學習、貫徹趙紫陽、李鵬、姚依林同志在一九八八年底召開的全國計劃會議上的講話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只有真正把當前經濟形勢看清楚了,明確了壓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對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重要作用,才會形成內在動力,感到遲壓不如早壓,被迫壓不如主動壓。這是能不能把過多的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壓縮下來的關鍵。

二、為了真正把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壓下來,決定對下列各類項目實行先停工後清理:

(一)屬於國發〔1988〕64號文件中規定應停建的項目,以及附件《停建項目(工程)目錄》中所列的項目。

(二)屬於一九八九年國家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以外的項目。

在國家正式下達一九八九年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前,要以全國計劃會議提出的《一九八九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草案)》、《一九八九年基本建設計劃(草案)》、《一九八九年技術改造計劃(草案)》為準,各部門、各地區不得突破;也不得拖長在建項目工期,用「撒胡椒麵」的辦法,多安排項目。

各部門(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在正式下達一九八九年計劃前,要對明年的工作作出預安排,提出停建項目名單。

(三)在國家計委批准的固定資產投資貸款規模之外,由各級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安排貸款或融資的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在銀行貸款計劃下達前,也要根據全國技改貸款壓縮情況,作出預安排,停建一批項目)。

(四)未經國務院或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自行發行各種債券作為固定資產投資來源的項目。

(五)挪用流動資金或其他專項資金作為固定資產投資來源的項目。

(六)單純新建的獨立生產車間、單純擴大生產能力(不含促進技術進步)的技術改造項目和非生產性建設的技術改造項目。

(七)按國發〔1988〕71號文件規定,在一九八八年十月底,完成項目總投資工作量未達調整概算50%以上、單項工程投資工作量未達調整概算70%以上的樓堂館所在建項目。

(八)未履行正式審批手續,擅自開工的項目。

(九)未按規定認購重點企業債券的項目。

上述各類項目,在一九八九年一月十日之前必須一律停止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中央各部門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通知停工,主管部門不通知停工的,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及時舉報;地方項目由項目主管單位通知停工,主管單位不通知停工的,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勒令停工。停建項目的工作,實行部長、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責任制,並要層層落實。各級清理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辦公室、審計部門、監察部門、統計部門對上述應停而未停的項目,要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對應停未停的項目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涉外項目的清理工作按國發〔1988〕64號文件規定執行。

停工項目,要抓緊清理、審核,確定是停建還是緩建,確定一批就公布一批,上報一批。經過清理以後,少數有特殊原因需恢復施工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項目,必須報國務院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家計委審查批准;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報中央主管部門(公司)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集體所有制單位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認真做好停建項目的善後工作。

要清理好停緩建項目的施工現場,維護並處理好設備、材料,妥善解決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銜接等問題,特別要注意抓好以下工作:

(一)項目停建後,要妥善安置施工隊伍。凡農村來的包工隊和合同工,要迅速動員轉回農村。這樣做,既有利於支援農業生產,又可以減輕城市負擔。國營施工隊伍,在所承擔的項目停建以後,要根據具體條件,開闢多種經營渠道,發展第三產業,並通過整頓隊伍,實行優化組合。

(二)要處理好已拆遷居民的住宅建設問題。屬於緩建項目,由項目的建設單位按原規劃先把拆遷居民住宅建設好;屬於停建項目,由建設單位轉讓地皮和變賣庫存材料、設備等,將收回的資金用於拆遷居民住宅的建設,尚不足的,由建設單位或上級直接主管單位承擔或共同承擔。

(三)「以勞帶資」的停建項目,要做好資金和人員的清退工作。資金尚未使用的,應將資金退還;已經使用的,由建設單位變賣停建項目的固定資產和庫存材料、設備歸還,尚不足的,由建設單位用自有資金補充歸還,建設單位確有困難的,由其上級直接主管單位和建設單位研究解決。

(四)各部門、地方、單位用集資方式建設的項目,停建以後,由集資各方共同承擔經濟損失;屬於使用銀行貸款的停建項目,其已經使用的銀行貸款,按國發〔1988〕64號文件的規定處理。

停建項目的善後工作關係到社會安定,十分重要,務必要把這項工作做好。各級領導要親自過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官僚主義和簡單化的做法,以取得群眾的諒解和支持。

各部門、各地區要在一九八九年一月底前向國務院報告停建項目情況。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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