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提高鐵路和水運貨物運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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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提高鐵路和水運貨物運價的通知
國發〔1990〕17號
1990年3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提高鐵路和

水運貨物運價的通知

 
國發〔1990〕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加快鐵路、水運建設,逐步扭轉鐵路、水運制約國民經濟發展的局面,國務院決定適當提高鐵路和水運貨物運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鐵路貨物運價,平均每噸公里提高零點五分,即由二點零九分提到二點五九分;此外還解決二百公里以內短途運價與長途運價不銜接問題。交通部直屬沿海、內河(長江、黑龍江)水運貨物運價,平均每噸公里提高零點三零二分,即由一點零五一分提到一點三五三分。提高鐵路、水運貨物運價的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家物價局會同鐵道部、交通部分別下達。

        二、地方的鐵路、水運運價,這次原則上不作調整。必須調整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定;跨省的,要報鐵道部、交通部、國家物價局銜接平衡。鐵路、水運貨運提價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路汽車貨運價格暫不調整,待下半年再定;凡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未經批准實際運價水平已經提高了的,應進行整頓,把過高的部分降下來。

        三、鐵路、交通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職工的教育,牢固樹立優質服務和安全第一的思想,保質保量完成國家運輸計劃。同時,要切實懲處亂收費、亂加價行為。鐵路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國發〔1988〕3號文件關於取消計劃外車皮加價、加費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不得加收鐵路運費籌集能源基金和基本建設資金,已經加收了的應立即糾正。運價提高後,鐵路、交通部門要取消各種名目的不合理的加價、加費。

        四、貨物運價提高後,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連鎖反應,各行各業都要努力消化貨運提價的影響。要切實安排好市場民用煤炭和其他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努力保持價格的基本穩定。中央和地方財政對城鎮居民的民用煤補貼,在進一步整頓的基礎上,原則上應保持去年水平。對於必須小幅度調整的少數商品的出廠、批發、零售價格以及某些收費標準,要嚴格控制提價範圍和提價幅度,並按規定程序報批,不准越權提價,不准趁機多漲價。運價提高後,控制連鎖反應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物價局另行下達,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嚴格執行。

        五、提高貨物運價,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做好貨運提價的各項準備工作。各地可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參照有關宣傳提綱,在內部做好宣傳解釋,以保持人心安定。在貨運提價出台前後的一段時間內,未經國務院特批,中央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暫不出台其他提價項目,嚴禁借運價出台之機搭車漲價。各級物價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繼續依靠群眾,加強物價監督檢查。

        六、提高鐵路、水運貨物運價的具體執行日期,由國家物價局會同鐵道部、交通部分別另行下達。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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