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廣東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經濟發展請示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廣東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經濟發展請示的批覆
國函〔1988〕25號
1988年2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廣東省深化改革
擴大開放加快經濟發展請示的批覆

國函〔1988〕25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國務院原則批准你省一九八八年一月七日《關於廣東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經濟發展的請示》,請認真研究執行。

廣東省作為綜合改革的試驗區,改革、開放繼續先行一步,不僅有利於加快廣東省經濟的全面發展,有助於實現沿海發展戰略,而且有利於穩定繁榮港澳經濟,促進台灣回歸,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請有關部門予以積極的支持。

廣東在加快改革、開放步伐的同時,要顧全大局,措施和步驟要積極穩妥,要依靠發展「兩頭在外」的外向型經濟,增強自我發展能力。要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樓堂館所的建設,把積累的資金集中用於生產建設。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總結經驗,正確處理好新舊體制轉換中的矛盾。還要進一步發揮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作用。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關於廣東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
加快經濟發展的請示

國務院:

在黨的十三大期間,中央領導同志提出,廣東要進行綜合改革試點,在改革、開放中繼續先走一步,加快經濟發展速度。這不僅有助於落實十三大的戰略部署,而且有利於穩定繁榮港澳經濟,促進台灣回歸,實現祖國統一大業。對這一戰略設想,我們堅決擁護,決心全力以赴,認真貫徹執行。

當前,廣東的經濟發展面臨着十分有利的國內國際環境。國際經濟關係發生的一系列新變化,使亞太地區特別是香港日益明顯地成為世界經濟最有活力的地區。這個現實對於廣東經濟更多地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市場競爭,是個良好的機遇。廣東執行中央給予的特殊政策、靈活措施九年來,在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方面已經取得明顯成效。發揮了毗鄰港澳、華僑眾多的優勢,加快了市場體系的發育和成長;迅速擴展了對外經濟貿易,初步形成了多層次的對外開放格局;發展了生產力,增強了經濟實力,改善了人民生活;鍛煉培養了大批勇於開拓、善於經營的幹部,社會各階層對改革、開放增強了向心力。我們一定要緊緊抓住國際機遇,發揮廣東的有利條件,精心籌劃,奮起直追,加快經濟發展。但是,廣東的經濟技術基礎仍較脆弱,經濟結構還不夠協調,在政治、經濟體制方面還存在着許多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因素,經濟發展面臨着許多新的矛盾和困難,需要在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中加以解決。

廣東走向二○○○年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戰略構想是:以國際市場為導向,以國內市場為依託,依靠科技進步和科學管理,充分發揮三個經濟特區的作用,大力發展外向型經濟,加快社會經濟現代化進程,使以廣州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成為以外向型經濟為主、內外輻射能力較強的經濟區,帶動全省,使之成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比較發達、對外更加開放的省份。廣東要在不斷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爭取在一九九五年以前實現國民生產總值翻兩番;外貿出口增長速度高於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人民生活提前達到小康水平。實現這個戰略目標,需要大量增加資金的投入和原材料的消耗,如果單純依靠國內增加供應,勢必加劇國內資金、原材料的矛盾,影響內地經濟的穩定。因此,廣東必須充分發揮地處沿海、毗鄰港澳的優勢,大力發展外向型經濟,面向國際市場,積極利用國外資金、原材料,生產更多的產品出口創匯,努力做到「兩頭在外」,處理好沿海和內地的關係,保證全省經濟持續向前發展。

廣東加快發展的產業結構和重點是:改造和提高優勢產業,積極發展新技術產業,加快發展金融、旅遊、信息等第三產業,建成一、二、三產業協調發展的產業體系,並加強與之相適應的基礎產業。為此,必須突出幾個重點:加快發展能源、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發展缺門、短線、特需的原材料工業;大力推進農業現代化,尤其要積極發展創匯型農業、開發性農業和農產品的後處理、深加工;把發展科技、教育事業,放在發展戰略的首位,增強經濟競爭能力和發展後勁。

實現廣東經濟發展戰略目標,關鍵是要加快和深化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廣東要按照黨的十三大的要求,實行全面綜合改革和全面開放。要以加快培育和發展國內外、省內外市場有機結合、相互協調的市場體系為中心,相應進行宏觀經濟調節體制和企業經營機制的配套改革,爭取在三、五年內,建立起有利於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和外向型經濟發展的新體制框架。

一、關於金融改革

在國家金融宏觀計劃指導下,加快建立起一個以間接調控為主,與國際金融市場密切聯繫,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融通資金的金融體制。

(一)信貸資金實行「切塊」管理。從一九八八年起,廣東各銀行一九八七年的信貸資金和今後新增的存款,全部留給廣東;人民銀行總行對廣東的信貸資金核定信貸收支差額基數,並可根據國家宏觀控制的要求和信貸資金需求狀況以及廣東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因素,適當調整借差資金。從一九八八年起,廣東各銀行的信貸計劃,由人民銀行省分行統一匯編,報人民銀行總行審核後,下達給人民銀行省分行執行。在實行「切塊」管理體制時,各專業銀行總行與廣東省分行之間的資金關係不切斷,各總行要適當支持廣東省分行。

(二)發展金融市場。為了開拓長期資金市場,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可以根據全省國民收入(不含財政集中部分)的一定比率確定發行債券(包括有獎債券)的規模;經人民銀行省分行批准,企業可以在省內向社會、個人發行股票;可以批准在各經濟中心城市相應設立一批企業資信評估機構和專門從事股票、債券的代理發行、承購包銷和買賣的證券公司。擴大外匯市場,逐步在全省大中城市設立外匯調劑中心;具備條件的省級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經批准後可以自營或接受留存外匯單位委託,辦理即期或遠期外匯買賣業務。鼓勵企業發行短期債券,籌措流動資金。

(三)廣東固定資產貸款,從一九八八年起,由人民銀行省分行根據各專業銀行省分行長期資金來源的數額核定一定的比例,用於當年新增的固定資產貸款;以前的固定資產貸款,收回可以再貸,周轉使用。

(四)對外借款,廣東按照外匯自求平衡、自擔風險的原則,編制對外借款和發行債券的中期和年度計劃,報國家計委和人民銀行總行核定。對外借款項目經省政府安排批准後,由省外匯管理部門監督執行。

(五)發展多種類型的金融機構。要求批准成立廣東發展銀行,經營本幣、外幣的存、貸款和結算業務,成為區域性、股份制的綜合性商業銀行,受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地方政府、企業、省內金融機構、香港中銀集團以及港澳同胞、海外華人均可投資入股。省級以下的所有非銀行金融機構,由人民銀行省分行審批。鼓勵外資金融機構在廣東興辦投資公司或信託租賃公司,開展投資業務。條件成熟時,可以允許外資銀行在廣東設立營業機構,在指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允許廣東組建地方性的專業保險公司。

(六)改革銀行財務管理體制,加快專業銀行、保險公司企業化的步伐,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從一九八八年起,人民銀行省分行、專業銀行省分行、保險公司省分公司以一九八六年的實現利潤為基數,基數內照繳所得稅和調節稅,超基數部分免繳調節稅,用於發展金融事業,加快銀行、保險公司的現代化建設。財務開支制度,可參照省政府對國營大中型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為了加強對金融的宏觀管理,全省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歸口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統一管理。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有權利用特種存款、債券、抵押貸款等調節銀根鬆緊;有權確定企業存款利率浮動上限和貸款利率浮動下限,調整大額存款單、有獎儲蓄和債券的利率;有權向國外同業拆藉資金;有權對全省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實行監控。隨着廣東商品經濟的發展,需要逐步放開市場利率,省人民銀行可通過再貼現(再貸款)利率進行間接調控。

二、關於外經外貿改革

要更快地發展廣東的外經外貿,必須按照有利於促進外貿企業自負盈虧、放開經營、工(農、技)貿結合,內外貿結合、推行代理制的方向,加快外貿體制改革。

(一)實行外貿承包責任制。從一九八八年開始,以一九八八年出口計劃外匯為基數,實行包幹,一定三年。基數內(除輕工、工藝、服裝三個行業外)出口收匯按原定的繳七留三比例分成,承包上繳中央外匯,並由中央按給廣東核定的換匯成本予以補虧;超基數出口收匯繳二留八,由省自負盈虧。

(二)放寬利用外資政策。擴大廣東利用外資項目審批權,出口產品70%以上、不涉及配額、許可證的出口型項目,能源、交通、通訊項目,以及用於本省替代進口的原材料工業項目,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均由廣東自行審批,並報國家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項目凡不涉及配額、許可證的,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審批權限為三千萬美元。廣東有權審批外商在省內舉辦獨資企業。對利用外資興建的項目,允許廣東在保證完成向國家上繳外匯任務的前提下,用地方產品出口,進行綜合償還。

(三)擴大出口管理和經營自主權。除國家規定統一(聯合)經營的商品外,其餘商品由廣東自行經營出口,自行審批、管理,其中,國家規定有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由經貿部考慮廣東的有利條件,儘量予以照顧,「切塊」給廣東省自行分配,由經貿部駐廣東特派員辦事處或派駐機構發證,並進行統計、監督;以廣東為主的出口商品,儘量委託廣東省發證。按國務院國發〔1985〕46號文提出的供港澳鮮活商品戰略南移的規劃和廣東鮮活商品出口能力增長情況,逐步增加廣東的出口配額。廣東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可以自主開展易貨貿易和轉口貿易,轉口貿易存入保稅倉的進出口貨物不受配額和許可證的限制。

允許廣東省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擴大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輸出的業務權限。

(四)放寬進口審批和經營權。廣東進口商品,包括出口加工所需的原輔材料,由本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成交,其中屬於國家統一經營的和控制進口的某些商品,國家每年給廣東劃定一個數額,在數額內由省自行審批和經營成交。凡屬現有企業技術改造和利用外資舉辦的生產性項目,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和其他器材以及項目自用產品,授權廣東按國家有關規定靈活執行。

(五)把來料、進料加工及外貿業務的成交權下放給有條件的生產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允許他們直接同外商談生意,自營出口,自找口岸聯繫出口業務,經省批准可到國外設分廠和設立推銷機構。為了加強管理,防止大進少出、大進不出的現象,要加強海關的監管,推行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的管理辦法,要完善核銷制度。對不經批准擅自在國內銷售進料加工的料件或成品的,除補徵稅款外,還要給以必要的處罰。

(六)凡利用外資或外匯貸款的新辦企業和技術改造項目,新增的產品出口收匯可以先還貸後分成,也可以按照立項時批准的還貸計劃執行。企業貸外匯進口原料加工產品出口收匯,可按進料加工周轉基金辦法處理。

三、關於價格改革

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核心是要改革價格管理體制,理順商品價格和各種生產要素價格。廣東計劃用五年左右時間基本理順主要商品價格,完善配套措施,建立起新的價格管理體制;能源、交通運輸、糧食等價格和一部分公用事業收費,實行計劃管理並按價值規律進行有計劃調整;其餘放開由市場調節。為此,需要進一步擴大廣東的價格管理權限:

(一)國家不再對廣東下達指令性物價控制指數,由廣東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以及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自主確定放調價格的時機和幅度。

(二)國務院各部管理的價格和收費,除極少數外都下放廣東管理。中央在廣東的直屬企業除民航、鐵路、郵電等以外,在廣東省內流通的其它商品價格和收費,也執行廣東的定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和收費,只作參考,儘量協調。

(三)大宗進出口商品(包括應聯合成交的進口商品)的對外成交價,根據協調對外原則,進口執行國家最高限價,出口執行國家最低限價,其餘廣東可自行決定成交價。進出口商品的省內收購價和銷售價,除極少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外,由廣東自行安排。

(四)國家指令性計劃調進調出廣東的商品,均執行國家規定價格,非指令性計劃調撥的商品,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

四、關於人事、勞動、工資制度改革

總的原則是:人事、勞動、工資制度的改革,要着眼於克服平均主義的弊端,打破鐵飯碗,建立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有利於提高勞動效率,有利於社會安定的新制度。

(一)人事、勞動制度改革。職工人員計劃,允許廣東根據經濟發展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自行調整,上報備案。廣東省內要開放勞務市場,在所有企業職工中實行勞動(聘用)合同制,把競爭機制引入企業管理,把用人權交給企業經營者,把擇業權交給勞動者,並制定職工合理流動等相應的法規、政策,使新的企業人事、勞動制度建立和完善起來。

(二)工資制度改革。國家對廣東工資總額的增長,採取與全省經濟增長綜合指標掛鉤浮動的辦法進行總的控制。省內採取分級管理、分層調控。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各種津貼、補貼、獎金)與經濟效益掛鉤,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不超過勞動生產率和上交稅利增長的前提下,由企業自主分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允許廣東在現行工資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發展、企業工資水平及物價變動相應調整,並有權調整省內工資標準。

(三)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在所有職工中儘快建立和完善待業、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制度,各項保險費用的提取和支付標準,按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的原則由省確定。廣東各級政府可開闢新的財源,設立職工困難補助基金,對生活收入低於水平線的公職人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進行困難補助,以保持社會安定。

五、關於財政體制

廣東八年來的實踐證明,在新舊經濟體制轉換時期,財政大包幹體制是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通過財政大包幹,擴大了各級政府的自主權和理財的積極性,開闢了財源,增強了改革的經濟承受能力,促進了生產力發展。廣東要加快改革步伐,承受的經濟壓力相當大。國家對廣東的現行財政包幹體制,按照國務院國發〔1985〕 42號文的規定,本應執行到一九八九年;中央希望廣東多作貢獻,可從一九八八年開始實行遞增包幹,以十四億一千三百萬元為基數(海南部分按基數專項劃轉,不參與遞增),每年遞增9%,一定三年。一九九一年後繼續實行遞增包幹,遞增率另議。稅收體制也要按照公平稅負、促進競爭和體現產業政策的原則,逐步進行改革。在財政包幹條件下,廣東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並報財政部備案後,開徵地方性新稅(費)種,靈活調整地方性稅(費)率。

六、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和農村改革

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理順企業外部、內部各種經濟關係,使企業真正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能主動適應國家宏觀決策的要求,對國內外市場變化及時作出合理反應。

(一)企業改革方面,主要是:發展和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要把承包經營責任製作為長期政策,堅持下去,並同廠長(經理)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結合起來;國營大中型企業要積極推行股份制,小型企業可實行拍賣或租賃,允許企業採取股份、租賃、拍賣、承包等形式,發展企業之間的經濟聯合,實現企業組織結構的合理化;實行企業破產制度,除少數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公用事業外,其餘企業一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充分競爭的環境中使企業行為合理化;改革投資體制,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和經營機制,以實現國有資產的增值和收益的擴大。

(二)農村改革方面,主要是:進一步改革農產品價格和農村經營體制,在完善家庭承包經營的同時,建立和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推動耕地經營適當集中,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和集約經營;大力發展開發性農業和創匯型農業,依靠農村廉價勞動力,發展勞動密集型出口產品,擠占國際市場,以外引內聯推動農業、農村現代化;相應制定關於農村中私營經濟的管理法規,保護投資者、經營者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七、關於科技、教育改革

現代化科學技術、現代化管理和較高的勞動者素質,是實現二○○○年經濟發展目標的主要條件。為此,必須加快科技、教育改革。

(一)加快科技體制改革。主要是:積極推行科技成果商品化,通過市場交換,有償轉讓;全面推行科技攻關項目的招標投標制,引入競爭機制;鼓勵科研單位與企業間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合,使科研單位更多地進入生產企業特別是企業集團,形成科技同經濟密切結合的機制,縮短科技成果運用於生產建設的周期;繼續大力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並切實加強消化、吸收和創新工作。

(二)加快教育體制改革。主要是:認真落實教育分級管理體制,加強省教育行政部門宏觀管理職能,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在政府逐年增加教育經費的同時,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包括海外華僑)集資、捐資辦學;按照經濟發展的需要,做好專門人才需求規劃,改善教育結構,積極辦好基礎教育,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和職工在職教育,鼓勵自學成才;進一步造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環境;進一步打破人才的部門所有、單位所有的狀況,鼓勵人才合理流動,做到人盡其才;充分利用對內對外開放的有利條件,積極開展人才引進工作。

八、關於房地產改革

要按照商品化方向,加快房地產改革,使房地產業成為國民經濟的一大支柱產業。

(一)全面實行城鎮住宅商品化。廣東可實行提租補貼,立足實轉,因地制宜,分步實施的辦法,用三年左右時間,把城鎮公房房租提到准成本或成本租金,以後再過渡到商品租金。私房也要參加改革,但與公房應有所區別。要鼓勵私人建房、買房。要開放商品房市場,供求雙方可以在商品房市場議價買賣住宅。

(二)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拓展地產市場。城鎮國有土地按不同地點和使用性質確定使用期,採取公開拍賣、標售等方式有償出讓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在使用期內,可以在地產市場有償轉讓使用權。

九、關於計劃體制改革

(一)廣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全國經濟發展戰略和宏觀計劃要求,由省制定;省有權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綜合運用經濟槓桿進行宏觀調控。省內計劃管理以指導性計劃為主,並把重點轉向制定產業政策,通過運用各種經濟槓桿,促進產業政策的實現。

(二)廣東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國家按照以資金來源制約投資規模的原則,允許廣東在實行信貸資金「切塊」管理、財政包幹以及對外借款自求平衡的條件下,自主安排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報國家計委列入全國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投資項目的計劃任務書,投資總額在二億元以上的需經國家計委核報國務院審批,其餘凡屬資金、原材料、動力、運輸、外匯等能自行平衡的,由省審批。

十、加快政治體制改革步伐

與加快經濟體制改革相協調,廣東政治體制改革也要先行一步。近期內,要按照黨的十三大關於黨政分開在組織機構上所作的具體規定,改革黨政領導體制。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抓緊調整政府機構,轉變職能,減少層次,下放權力,建立和健全政府的決策、執行、監督、諮詢、信息系統,推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進一步改革人事制度,廣東可率先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同時建立行政訴訟制度。健全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各級政府都要充分利用多種渠道,加強同各方面、各階層群眾的聯繫,做到下情上達,上情下達,彼此溝通,互相理解,正確處理和協調各種不同的社會利益和矛盾,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加強法制建設。為了保障廣東順利執行改革、開放方針,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專門決議,明確廣東是綜合改革試驗區,廣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各項改革所需要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加強對全省的改革、開放實行法律監督。審計工作也要根據廣東的特殊政策進行。

廣東在加快改革、開放進程中,要注意發揮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作用。要認真總結經濟特區改革、開放的經驗,運用到全省的其他地區。要鼓勵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繼續走在全省改革、開放的前列。

廣東在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中,要認真抓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對廣大幹部和群眾,深入進行黨的十三大確定的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的教育,正確運用中央給予的政策,保持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優良傳統,振奮創業圖強精神,確立正確的理想觀念、道德觀念、價值觀念,為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思想文化條件。

廣東在深化改革、擴大對外開放方面繼續先走一步,將會帶動鄰近省區的改革和開放,也必然會帶來一些摩擦與矛盾。特別是在商品交換關係中,由於價格體系不一致,可能發生廣東的企業抬價收購外省區商品出口,或將進口商品轉銷其他省區等情況;廣東市場價格放開後,也會牽動鄰近省市市場價格上升。為此,要採取適當措施,加強管理,嚴格監督,把可能發生的摩擦和衝擊控制在最低程度。特別是糧價的變動,對鄰近省市的影響較大,尤其要慎重行事。什麼時候調整,調整多少,事先要報國務院主管部門核定。廣東在處理與其他省區的關係中,要顧全大局,處理好廣東加快發展與全國經濟的關係。

廣東是全國的廣東。廣東在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中繼續先行,是前九年執行特殊政策、靈活措施的發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區域推進改革、開放和區域優先發展戰略的重要步驟。希望國務院各部門對廣東的試驗加強指導,大力支持,在制定各項政策和管理措施時,能照顧廣東實行新體制的特殊情況,允許廣東採取靈活措施,以適應加快改革、開放的需要。廣東要尊重國務院各部門的領導,採取靈活措施時,不能違背國家的大政方針,發生矛盾時,要主動協調,取得諒解和支持。

廣東加快改革、開放後,仍然是全國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的不可分割部分。廣東要依靠全國,進一步擴大對內開放,繼續增進同各省、區、市的橫向經濟聯合,拓展經濟技術輻射的廣度和深度。要按照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妥善處理聯合各方的利益關係。從廣東來說,要更多地注意兄弟省、區、市的利益;歡迎兄弟省、區、市在人才、資金、外匯、商品的流通各方面,向廣東開放,積極參與廣東的對外開放。

在國務院批准廣東的報告後,廣東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既要勇於開拓進取,又要精心籌劃;既要看到有利條件,又要充分估計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採取紮實的步驟,過細地做好準備工作,逐步展開。要慎重初戰,務求必勝。近期內,要繼續抓好深化企業改革,發展和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研究解決糧、糖、油的價格改革問題,相應調整農用生產資料價格,配套改革工資制度;加快開闢城市地產市場,推進住宅商品化,引導社會消費結構,把部分消費基金轉化為城市建設資金,減輕商品市場壓力,平抑市場物價。

我們相信,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在國務院各部委的具體指導和兄弟省區市的大力支持下,廣東一定能把握和利用當前國際經濟關係變化出現的機遇,加快經濟發展,為國家作出更大的貢獻。

以上請示當否,請審批。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一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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