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

本部行政法規已於1988年10月1日被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廢止。
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
1977年11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文件

一、為了嚴格管理貨幣發行,保證貨幣發行權集中於中央,有計劃地調節貨幣流通,節約現金使用,穩定市場物價,打擊城鄉資本主義勢力,保衛社會主義公有制,促進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高速度地發展,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特決定對一切國營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集體經濟單位實行現金管理,並指定中國人民銀行為現金管理的執行機關,負責辦理及檢查有關現金管理事宜。

二、凡一切國營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集體經濟單位所有現金,除核定的現金庫存限額外,其餘必須存入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無銀行機構的地方,授權信用社辦理,下同),不得自行保留。

上述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由各單位提出計劃,經開戶人民銀行審查,報請當地革命委員會核定。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天的日常開支,離銀行較遠的單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開支。

三、各國營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集體企業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轉帳結算。除發工資、旅差費、向個人採購農副產品、對個人其他支出以及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等必須使用的現金部分外,其他均不得支付現金。

各單位到外地採購所需資金,不准自帶現金或經郵局匯款,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用匯兌或其他結算方式結算。

現金收支較多的單位,要編制現金收支計劃,經開戶人民銀行審查,報當地革命委員會批准。單位現金收支計劃一經批准,單位要保證實現。

四、對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和他們辦的企業也應實行現金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可比照上述規定,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自行制定。中國人民銀行要保證誰的錢進誰的帳,由誰支配,不得自動扣收貸款,也不代任何單位扣款。

五、現金管理決定是國家的重要財經制度,必須嚴格執行。對違犯上述規定的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報當地革命委員會給予紀律懲處。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力求健全機構,改進制度,簡化手續,方便各部門各單位。務使辦理收款、付款、轉帳結算等業務時,作到迅速和準確,更好地適應國民經濟全面發展的需要。

七、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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