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實施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包括各類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以設計為主體的總承包以及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諮詢等行為。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全省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州、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建設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執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進行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發包施工。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總承包資質證書。從事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在申辦資質證書前,應徵得該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

有關專業工程管理部門不得自行設立所管轄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市場准入資格證書。

第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施工圖設計審查資質等級證書核准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等業務。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和施工圖審查。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讓、租借本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和印章。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定期實行資質審查。對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註銷其資質證書。

第九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條件和資格,不得轉讓、租借本人的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未經註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發包方和承包方必須遵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管理規定。

禁止任何部門和地區壟斷、封鎖、分割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

第十一條 達到國家規定投資規模的下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應當實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投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第十二條 實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建設項目,發包方在招標公告中須載明是否給予落標者的經濟補償。對未中標的方案應及時退還,不得私下複製、採用。經依法批准的工程勘察、設計可以實行邀請招標,可以組織概念設計招標。

發包方認為投標方案需要綜合採用並保留的,應當徵得投標方的同意,使用費由雙方協商。

第十三條 承包方應自行完成工程主體部份的勘察、設計業務。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也可以將承接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中的部分非主體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並簽訂分包合同,承包方和分包方應就分包工程對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承包方和分包方不得將所承擔的業務轉包。

禁止將一個單項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承包方應當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合同文本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標準,確定合理的設計周期。

第十五條 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投標方、承包方違反國家標準、規範、城鄉規劃等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第四章 文件編制與實施

第十六條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標準、規範和編制深度,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技術總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以及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其所編制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負終身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返工、修改或終止,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合同未約定的,按照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實際消耗工作量付給費用或賠償損失。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周期拖延、返工,造成發包方經濟損失的,應扣減費用或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 除國家明令推廣和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和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方,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產品、工藝和設備。

國家和省規定應當實行招標採購的,發包方應通過招標方式採購。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在施工前向施工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並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勘察、設計技術問題,參與工程驗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經批准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涉及建設規模、工藝流程、結構體系、使用功能等設計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需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同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並報原設計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及省重點建設項目、政府出資的項目和有特殊規定的建設項目,應按審批權限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進行初步設計審查。其他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文

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對其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進行技術審查。

在初步設計之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按工程規模及審批權限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對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施工圖審查批准書。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並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按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抗震設防區內,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按規定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重大工程項目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項目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超限建築的抗震設防設計專項審查,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

建設工程設計應嚴格執行消防設計規範,國家尚無技術規範或規範執行確有困難的,應報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部門組織專家認可。

第二十五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編制裝飾裝修設計文件,並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各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專家委員會或委託甲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甲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質量鑑定和事故的調查、認定,並提出報告。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制度,定期對有特殊要求和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檢查。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發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工程勘察即委託設計、未經設計即施工發包的;

(二)按規定應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文件審查而未報經審查的;

(三)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

第三十條 發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必須進行招標而規避招標、假招標的,可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應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資質證書:

(一)轉讓、租藉資質證書、圖簽、印章或為其他單位代簽設計文件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指定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產品、工藝和設備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吊銷資格證書:

(一)掛靠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活動的;

(二)轉讓、租借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為其它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簽字、蓋章的,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專家委員會、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受委託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鑑定和質量事故調查中,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吊銷有關人員註冊執業資格證書,三年內不得重新註冊。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三十五條 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超越權限或為不具備資質資格條件的單位或個人頒發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資格證書的;

(二)未按規定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定期進行資質審查的;

(三)有關專業工程管理部門自行設立所管轄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市場准入資格證書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文件審查的;

(五)未按規定對有特殊要求和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建設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進行質量監督檢查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築和農村村民宅基地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