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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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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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2003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上工作的人員。

本條例所稱繼續教育,是指為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進行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條 繼續教育以傳授先進理論、知識、技術和技能為主要內容,堅持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保證質量的原則。以短期培訓、業餘學習和自學為主。對不同專業、層次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分類指導、分層安排。

建立與各類成人教育相銜接,並與國民教育相溝通的繼續教育體系。

第四條 繼續教育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經常性的知識更新、補充、拓展,提高專業技能、管理水平,增強創新能力;

(二)對在崗未達到崗位專業技能要求或者需要轉換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繼續教育的統一規劃和統籌協調,使繼續教育事業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的繼續教育。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

教育、衛生、科技、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業、物價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繼續教育的相關管理工作。行業組織具體負責本行業繼續教育的規劃和指導工作。

繼續教育中的學歷教育、教師培訓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七條 省級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促進繼續教育服務體系建設,組織編寫繼續教育科目指南,評估培訓質量,開展繼續教育科學研究,推動繼續教育的合作與交流。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保障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和享有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權益。

專業技術人員脫產、半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80學時。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依法享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和履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專業技術人員業餘參加與本專業和本崗位有關的繼續教育,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接受所在單位委派參加脫產、半脫產學習期間,其工資福利待遇應當與在崗人員同等對待。

專業技術人員脫產或者半脫產接受繼續教育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所在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就接受繼續教育後為本單位服務年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根據需要和可能,通過以下形式接受繼續教育:

(一)參加本單位、本行業組織的學習;

(二)參加進修班、研修班和培訓班學習;

(三)參加學術講座和學術會議;

(四)接受現代遠程教育;

(五)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修;

(六)出國、出境進修、培訓;

(七)接受學歷教育或者攻讀學位;

(八)其他形式的培訓。

提倡和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利用業餘時間開展自學。

第十一條 實行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學習情況、考試成績和考核結果,所在單位應當在統一製發的繼續教育登記證書上連續記載,作為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核、聘任、晉職、職(執)業資格註冊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和按規定取得辦學資格的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是繼續教育的重要基地。上述機構以外的從事繼續教育活動的單位,應當報人事行政部門備案。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繼續教育基地的教學活動進行評估、考核和監督。

繼續教育基地從事繼續教育活動,經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准,可以向參加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委託培訓單位收取培訓費。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經費由政府、單位和個人多種渠道解決:

(一)各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發展繼續教育事業;

(二)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繼續教育專項資金;

(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證繼續教育經費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其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的繼續教育費用,可以在管理費用和項目資金中安排;

(四)重大工程項目、技術引進項目和重大科技攻關項目中的技術培訓經費,按照有關規定提取;

(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對繼續教育提供的捐助;

(六)個人按照國家和其所在單位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費。

單位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參加的由本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所需經費主要由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所在單位的主管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所在單位無主管行政部門的,向所在區、縣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決定通知申訴人及所在單位。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企業、事業單位管理繼續教育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不如實對專業技術人員學習考核情況進行登記的,由所在單位責令糾正,並視情節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繼續教育基地違反規定多收培訓費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繼續教育基地的教學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不服從本單位繼續教育學習安排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規定學習任務的,在聘任、晉職、職(執)業資格註冊時,應當進行相應補課、緩聘或者不予註冊。

第十九條 從事繼續教育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循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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