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域旅遊促進條例

唐山市全域旅遊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唐山市全域旅遊促進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唐山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4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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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全域旅遊促進條例

(2018年10月24日唐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經2019年3月27日河

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

准,於2019年4月1日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

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全域旅遊高質量發展,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建設旅遊強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河北省旅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促進全域旅遊發展而開展的規劃、建設、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全域旅遊,是指將本市行政區域作為完整旅遊目的地,以旅遊業為優勢產業,統一規劃布局、優化公共服務、推進產業融合、加強綜合管理、實施系統營銷,提升旅遊業現代化、集約化、品質化、國際化水平,最大限度滿足大眾旅遊時代人民群眾消費需求的發展新模式。

第三條 發展全域旅遊應當注重弘揚唐山人文精神,突出人本理念和文化內涵,體現本區域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歷史文化、近現代工業文明、地震遺存與抗震救災、城市建設等特色,加快文化旅遊產業融合發展,構建良好自然生態環境、人文社會環境和放心旅遊消費環境,打造全域旅遊休閒目的地。

旅遊資源的利用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合理有序開發,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互促進、共同提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全域旅遊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以實現全域宜居宜業宜游為目標,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綜合協調機制,加快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培植旅遊精品,開拓旅遊市場,改善旅遊發展環境,整合旅遊資源,完善旅遊服務體系,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的融合協調發展,充分發揮旅遊業的引領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域旅遊的發展與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發改、商務、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域旅遊的管理與服務工作,支持和促進全域旅遊的發展。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全域旅遊發展納入目標考核體系,實行目標考核管理。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域內旅遊業與北京、天津旅遊業的協同發展,建立健全區域旅遊合作機制,統籌跨區域以及區域間相鄰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實現協調機制、規劃布局、市場營銷和管理服務一體化。

第二章 全域旅遊規劃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全域旅遊發展規劃,依法徵求各方意見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主管部門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決策議事機構。

第九條 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文物保護規劃相協調,推動實現「多規合一」。

對跨縣級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進行開發建設時,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發展規劃。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在編制相關規劃時,應當考慮旅遊項目、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旅遊交通線路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

第十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景區開發建設前,根據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景區規劃,對景區內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旅遊服務與經營管理,旅遊要素配套與旅遊設施建設等進行具體安排,提請上一級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並組織專家評審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市、縣級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監督、保障景區開發建設依照規劃進行。

第十一條 建設旅遊項目,應當符合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護、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旅遊項目涉及的工程應當依法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旅遊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和景區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嚴格按照原批准程序進行報批。

第十三條 景區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開發建設。不符合規劃的,不准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和設施。

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景區等重大旅遊建設項目時,應當告知旅遊主管部門;召開相關的論證會、評審會等會議,應當通知旅遊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旅遊資源開發經營退出機制,對不按照全域旅遊發展規劃開發建設和經營,造成旅遊資源嚴重破壞或者長期閒置的,依法收回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

第三章 市場培育與產業促進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同時可以通過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形式,設立旅遊發展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旅遊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編制、支持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遊宣傳推廣和市場營銷活動、遊客招徠獎勵、旅遊行業管理、鄉村旅遊等有利於旅遊業發展的事項。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旅遊業與文化、教育、工業、農業、林業、商業、衛生、體育等產業的融合發展,鼓勵和支持工業旅遊、研學旅遊、商務會展、郵輪遊艇、自駕車旅遊、低空旅遊等新業態發展,建設符合市場需求、多樣化的旅遊產品體系,豐富旅遊產品的文化內涵,推進歷史文化、休閒度假及山地、冰雪、海洋、生態等旅遊產品的開發。

鼓勵和支持本地歷史文化和民俗文化的研究、保護和利用,推進博物館體系建設和展示服務,開發文化創意、演出演藝等旅遊產品,促進本地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與旅遊融合發展。

第十七條 鼓勵和扶持依託本市自然地理資源,挖掘、開發特色旅遊項目和旅遊商品。

鼓勵和扶持開發展示本市現代化建設成就的旅遊項目。鼓勵和扶持開發冬季旅遊項目和其他適合在旅遊淡季開展的旅遊項目。

保護城市工業遺存,鼓勵利用老廠區、老舊廠房開發旅遊項目,發展旅遊文化創意產業,建設主題突出、基礎設施完備的工業遺址公園、工業旅遊小鎮,打造工業旅遊節慶會展、工業旅遊商品品牌。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全域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功能,將連接各景區、景點、鄉村旅遊服務基地的道路以及配套的停車場、服務站等納入城鄉交通線網統一建設,設立旅遊客運專線或者遊客集散與換乘中心。

道路、車站、機場、景區、景點及其他城市設施,應當設置中外文對照的通用標識、標牌,其內容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鼓勵興辦旅遊休閒綜合體、開發休閒度假旅遊產品、培育旅遊特色街區,建設具有不同主題和特點的旅遊休閒度假城鎮。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資源特點、生態環境優勢和市場需求實際,制定扶持政策,組織實施鄉村旅遊發展規劃,加強鄉村旅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相關休閒配套設施建設,推進鄉村旅遊扶貧、富民工程。

鼓勵和扶持在保護生態環境和耕地的前提下,利用農村民居、田園、民俗風情等自然、人文資源開展鄉村旅遊經營活動,開發形式多樣、特色鮮明、個性突出的鄉村旅遊產品。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開辦旅遊企業,提供住宿、餐飲、停車等服務。允許利用捕撈漁船依法開展水上觀光、遊客出海捕魚等漁事體驗活動。 

加強鄉村旅遊標準化建設,完善鄉村旅遊標準體系,規範鄉村旅遊開發建設。

鄉村旅遊開發建設應當徵求當地居民意見,尊重當地居民的風俗習慣,保護生態環境、自然風貌、古民居建築和歷史文化遺蹟。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以公司制、合作制為主的多種形式的旅遊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鼓勵和扶持旅遊企業上市融資。逐步建立健全旅遊產業融資擔保體系,為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旅遊企業提供交流、互動、合作的平台。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旅遊資源的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可以實行分離;適宜用於旅遊業經營且依法可以進入市場流轉的國有資產的經營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可以依法實行公開競價轉讓。經營權有償轉讓的收入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管理使用。

文物旅遊景區經營性收入應當優先用於文物保護,具體比例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一條 鼓勵境內境外資本進入本市旅遊市場。

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在國債貼息項目中優先推薦有發展潛力的旅遊項目。企業可積極利用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和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直接融資。

金融機構應當積極支持旅遊項目建設或者改造。景區經營企業可以以經營權或者門票收入等進行合法融資。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國家和省旅遊產業政策,經營期在十年以上,且投資額較大、帶動作用強的旅遊開發項目、景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按適當比例給予貸款貼息支持或者採取以獎代補等形式給予資金扶持。

第二十三條 「唐山周末」是本市旅遊整體形象和旅遊目的地品牌。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唐山周末」品牌,整合旅遊資源,培育分級旅遊品牌,建設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旅遊目的地。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重大外事、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中使用和推廣「唐山周末」品牌。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的合作,實現旅遊資源、客源、信息共享,培育跨地區的聯合旅遊市場。

市、縣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信息網絡建設,建立旅遊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為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提供旅遊信息和諮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旅行社組織遊客進入本市旅遊。對於組織包機、專列等大型團組(或者系列團組)進入本市旅遊或者一年內累計組織遊客進入本市旅遊人數較多的本地或者外地旅行社,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國民休閒計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帶薪休假制度的落實。

第二十七條 鼓勵發展旅遊教育,加強相關院校旅遊專業建設和對旅遊從業人員的培訓,加大旅遊專業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

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可以按照規定用於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

第二十八條 旅遊從業人員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旅遊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旅遊建設,鼓勵旅遊企業和互聯網企業通過戰略投資等市場化方式融合發展,實現涉旅數據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鼓勵旅遊經營者建立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旅遊經營和服務;鼓勵旅遊集散地、景區提供免費無線局域網接入服務,加強智能導遊、電子講解、在線預訂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遊服務功能建設。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和建設本轄區公共交通網絡,應當兼顧全域旅遊發展的需要,不斷改善旅遊交通運輸環境,開通景區(點)公共交通線路,配套建設公共交通停車場(站)、交通標識和旅遊集散站及其他交通設施;逐步發展和完善旅遊公共交通遊憩服務設施。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區域大型旅遊活動以及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推廣;組織開展編纂旅遊宣傳資料等工作,重點介紹本地歷史沿革、自然資源、風土人情、典故傳說、名人及名勝古蹟、特色產品、旅遊服務設施等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本地旅遊資源、旅遊產品、旅遊文化等的宣傳、推廣。鼓勵媒體投入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資源,用於旅遊形象、文明旅遊等宣傳推廣。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簡化行政審批和辦理程序,支持和促進旅遊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本地區旅遊綜合接待體系建設,推廣旅遊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建立符合全域旅遊發展要求的地方旅遊標準化體系,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建設、經營、管理和服務。

住宿、餐飲、景區用水(桑拿、洗車等特種行業除外)、用氣價格與一般工業企業並軌。旅遊企業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其排放的廢水已經進入城市污水處理管網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門機構實施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景區等級評定、其他旅遊服務設施的資質等級評定、行業旅遊示範點的創建等工作。

加強對家庭旅館、鄉村客棧、旅遊宿營地等的引導和管理,促進經濟型酒店連鎖經營,推動旅遊住宿設施品牌化發展。

第三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向旅遊者收取的費用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星級飯店、A級景區或者其他等級標準的旅遊服務設施不得超越其星級或者等級標準進行宣傳。

非星級飯店或者無等級標準的景區、旅遊服務設施不得使用與星級或者等級標準相同或者近似的符號、標誌及文字進行宣傳。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共同加強監督和檢查,督促和指導旅遊經營者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督促和指導旅遊經營者改善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按照國家和旅遊行業標準,實行規範化、標準化服務,保證安全運營,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三十七條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旅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及信息共享機制,公開旅遊經營者資質、經營服務質量、失信懲戒記錄等信息,公布嚴重違法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名單。

第三十八條 旅遊項目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方可投入經營,並在經營期內保持安全運行。

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證安全運轉。對可能出現危險情況的旅遊設施和遊覽地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設置警示標誌。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遊者說明或者明確警示,並積極採取預防措施。

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同時報告當地公安和旅遊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 景區應當具備與接待容量相適應的停車、遊覽、生活、環衛和通訊等基礎配套服務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施,在明顯位置公示旅遊諮詢、救助和投訴電話。

景區應當對旅遊者流量進行實時監測控制。當旅遊者數量達到核定最大承載量的80%時,應當及時採取交通調控、入口調控等措施控制旅遊者流量;當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核定最大承載量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同時在當地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預警信息。

第四十條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以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經營者自主制定門票價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現行價格明顯偏高、社會反映強烈的,由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成本調查,規範其價格行為。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對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應當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遊覽場所內的代步工具,對老年人予以免費或半價以上優惠,對殘疾人減半收取費用。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和盲人、智力殘疾人的一名陪護人員與殘疾人享有同等待遇。

退役軍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遊覽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風景區、博物館、紀念館、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等場所,憑《河北省退役軍人優待證》免門票費。鼓勵民營旅遊景區、博物館、紀念館等場所對退役軍人實行優先優惠。

第四十一條 旅行社組織開展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或電子旅遊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旅遊者要求補充文本外條款的,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協商確定並在合同中載明。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原因減少旅遊服務項目或者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的,應當及時返還未發生的服務項目費用。

旅遊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務過程中,由於服務質量原因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有符合《河北省旅遊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償旅遊者的損失,經協商可以當場處理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並建議旅遊者購買旅遊意外保險。

旅行社租用的旅遊車輛(船隻),應當具備合法運營資質。從事旅遊接待的車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及運營的規定,並達到國家有關旅遊車輛(船隻)行業技術的標準。

旅行社與旅遊車輛(船隻)出租單位應當簽訂租車(船)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導遊人員應當與旅行社或者景區管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經旅行社或者景區管理機構或者行業組織委派,佩戴導遊證。

禁止未取得導遊資格的人員從事導遊活動。

第四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遊行業組織。鼓勵和支持旅遊行業組織制定行業經營規範和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旅遊經營者誠信經營。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旅遊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遊安全工作責任制;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組織編制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開展應急演練。

第四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工作綜合協調機制。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旅遊投訴電話等,依法開展旅遊市場監察,打擊違法、違規經營,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對旅遊投訴,能夠當場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情況複雜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應當由其他行政部門處理的,應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對受理的旅遊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應當告知投訴者理由,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鼓勵社會各界對旅遊行業進行監督,鼓勵單位或者個人檢舉、舉報旅遊業內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破壞旅遊資源的行為。對於檢舉、舉報內容經調查屬實且案件較大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八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接受各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接受監督和管理時,如實提供旅遊經營情況和旅遊統計等有關資料。旅遊業務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旅行社設立分社、服務網點,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依法向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各相關行政部門在進行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主動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依照法定程序,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不得影響旅遊經營者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侵犯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教育機構、培訓中介機構、俱樂部、車友會、保險公司以及其他召集旅遊者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接受旅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旅遊經營業務。

通過電子商務平台(企業網站)經營旅遊業務的,應當取得經營資質、營業執照、經營許可,並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上述信息。發布的旅遊經營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條 旅遊經營者有權拒絕沒有合法依據的行政檢查、收費、處罰、集資、攤派、無償服務等;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社會公德的要求。

第五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在旅遊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管理規定,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二)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三)公開服務項目、標準和價格,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四)履行旅遊合同,不得隨意變更合同約定的旅遊項目或者強行要求旅遊者購物;

(五)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不得從事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遊經營活動;

(七)接受有關部門對其價格標準、服務質量和經營情況的監督,按照規定及時、真實填報旅遊經營情況統計報表;

(八)在旅遊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 旅遊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悉旅遊經營者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

(三)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或者慣例提供質價相符的產品和服務;

(四)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旅遊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

(五)自主決定是否購買旅遊經營者推薦的旅遊商品;

(六)人格尊嚴、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

(七)接受旅遊經營者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要求及時救助,並依法獲得賠償;

(八)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現役軍人和持有《河北省退役軍人優待證》的退役軍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九)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旅遊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會公德,愛護旅遊設施,保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

(二)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旅遊秩序和安全、環境衛生規定;

(四)對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有關個人信息;

(五)遵守旅遊合同約定,尊重旅遊從業人員的勞動,配合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工作;

(六)遇到不可抗力和突發事件時,配合有關組織和人員做好工作;

(七)配合有關組織和人員協商解決旅行途中發生的糾紛;

(八)隨團旅遊要自覺遵守旅遊行程,不得損害其他旅遊者的合法利益;

(九)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救助後依法支付相關費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景區及周邊不符合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和景區規劃、破壞旅遊環境和景觀的設施,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遷移或者改建。

第五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向旅遊者收費或者提供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景區或者其他旅遊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超越或者冒用服務等級標誌和稱謂進行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採取安全保護預防措施或者未對可能出現的危險情況予以警示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未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或者吊銷相關經營許可證明文件。

旅遊經營從業人員、導遊人員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對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未進行說明或者未明確警示的,由旅遊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對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未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的,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導遊證。

第五十七條 景區違反第四十條規定,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與旅遊者簽訂合同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

第五十九條 旅行社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或者租用無合法運營資質的旅遊車輛(船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導遊人員未佩戴導遊證上崗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未經委派私自進行導遊活動的,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導遊證。

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導遊資格進行導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當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一條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如實提供旅遊經營情況和旅遊統計相關資料的;未按有關規定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教育機構、培訓中介機構、俱樂部、車友會、保險公司以及其他召集旅遊者的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通過電子商務平台(企業網站)經營旅遊業務,未取得相應經營資質、營業執照、經營許可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旅遊資源、損壞旅遊服務設施、擾亂旅遊秩序等,或者違反本條例應履行義務等其他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發改、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民族宗教、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視情況追究主管部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執行旅遊規劃,造成旅遊資源和環境破壞的;

(二)在辦理與旅遊業相關的行政許可等事項時,拖延不辦或者利用職權謀取利益的;

(三)不按規定時限受理、處理旅遊投訴的;

(四)對旅遊經營企業進行檢查時,侵犯旅遊者、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或者在檢查中索取財物的;

(五)在旅遊業監督管理中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旅遊經營者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交通、遊覽、餐飲、住宿、信息、購物、文化娛樂、旅遊產品、休閒度假、健身等綜合性服務行業。

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凡能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遊業發展所利用,能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文化藝術和民俗風情等各種事物和因素。

本條例所稱景區,是指為旅遊者提供遊覽服務、有明確的管理界限的場所或者區域。

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唐山市旅遊業促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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