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二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二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第二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

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關於第二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唐山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的行政許可規定;

二、廢止《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超限車輛、履帶車通過城市橋涵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的行政許可規定;

三、廢止《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的行政許可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法律責任相應廢止;

四、廢止《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審批」的行政許可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有關法律責任相應廢止;

五、廢止《唐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本市文物省內、省外展覽審批」的行政許可規定;

六、廢止《唐山市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設定的「在鄉村規劃範圍內臨時用地須經建設部門批准」的行政許可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第二批廢止唐山市地方性法規中

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情況說明

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三市地方性法規行政許可規定清理結果的審查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公布的「關於取消的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以及省人大常委會「關於第一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等有關規定,今年9月份,唐山市對擬保留的55項行政許可規定繼續進行清理。經過清理,認為《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4件地方性法規中的6項行政許可規定應當廢止。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第二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草案)》,現將決定廢止的6項行政許可規定的主要情況及有關處理措施說明如下(涉及和引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條文的具體內容見附表):

1、《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的許可,依據的是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31條第1款和第33條,按照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第三批第45項和第46項,取消了公安部「臨時占用道路審批」和「挖掘道路審批」,因此應當廢止「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的行政許可規定;

2、《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的「超限車輛、履帶車通過城市橋涵許可」,依據的是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28條和《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14條,按照《行政許可法》第16條第4款的規定和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第三批第44項,取消了公安部「履帶式車輛通行審批」,因此應當廢止「超限車輛、履帶車輛通過城市橋涵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的行政許可規定;

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的許可,依據的是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第19條規定,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第一批第267項,取消了建設部「城市供水企業資質核准」,因此應當廢止「供水企業取得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供水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規定;

4、《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連接自建設施供水管網審批」的許可,依據的是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第32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第三批第82項,取消了建設部「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審批」,因此應當廢止「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審批」的行政許可規定;

5、《唐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的「本市文物省內、省外展覽許可」,是依據《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巡迴展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博發[97]067號)和《河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35條設定的,在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第二批第384項中,取消了文物局「地方文物博物館舉辦文物巡迴展覽的審批」,因此應當廢止「本市文物省內、省外展覽審批」的行政許可規定;

6、《唐山市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的「凡在鄉村規劃範圍內臨時用地,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簽發臨時用地許可證」的許可,是依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村鎮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85]城鄉字第558號)和《河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17條設定的,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第一批第258項,取消了建設部「村鎮規劃區範圍內臨時用地審批」,因此應當廢止「在鄉村規劃範圍內臨時用地須經建設部門批准」的行政許可規定。

以上說明和決定,請一併審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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