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證律師司轉發解放軍保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能否對外公證部隊番號事的函的通知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轉發解放軍保密委員會
辦公室關於能否對外公證部隊番號事的函的通知

司公字〔86〕第139號
1986年10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現將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有關公證部隊番號事的復函轉發你處。請通知所屬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在涉外公證中,凡涉及部隊番號和部隊機關、院校番號的公證事項,均照此規定辦理。

附: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的復函
(1986年10月24日)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

  就你司幾次提出的關於能否對外公證部隊番號事,我們作過反覆研究。現根據總參謀部的有關規定精神,函復如下:

  一、軍區(含省軍區、軍分區)、軍兵種(含軍區空軍、海軍艦隊)機關和院校的番號,可以對外公證。

  二、一九五五年以前的軍以下部隊的番號,可以對外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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