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我委託的香港律師不宜為未在香港登記註冊的外國公司企業辦理證明的函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我委託的香港律師不宜為
未在香港登記註冊的外國公司企業辦理證明的函

司公字〔86〕第147號
1986年12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新華社香港分社協調部:

  我公證工作代表團訪港期間,胡百熙律師曾詢問,我所委託的香港律師能否為在我國投資的外國公司、企業辦理所需要的有關證明。經研究認為,凡在香港以外登記註冊的外國公司、企業,對其法人資格、資信、納稅情況等,應由其所在國或地區的公證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必要時還需要辦理領事認證。因此,我所委託的香港律師不宜辦理上述證明。

  以上意見,請轉告胡百熙等二十六位律師。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