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

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
制定機關: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三十三屆會議
2005年10月19日於巴黎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以下簡稱「教科文組織」)大會在其2005年10月3日至10月21日於巴黎召開的第三十三屆會議上,

  鑑於教科文組織之宗旨在於通過教育、科學及文化來促進各國間之合作,對和平與安全作出貢獻;

  參考了有關人權的現有國際文件;

  了解到聯合國大會於2003年11月3日通過了有關體育運動促進教育、健康、發展與和平的決議58/5,特別是其第七款的內容;

  意識到體育運動應當為保護健康,為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體育,以及為促進國際理解與和平發揮重要作用;

  注意到為消除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現象,需要鼓勵和協調國際合作;

  對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以及由此對他們的健康、公平競賽的原則、消除欺騙行為及對體育運動的未來的影響表示關注;

  注意到使用興奮劑問題危及教科文組織的《國際體育運動憲章》以及《奧林匹克憲章》體現的道德原則和教育價值觀;

  憶及在歐洲委員會框架內通過的《反對使用興奮劑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是在各國反興奮劑政策以及政府間開展合作的基礎上制定的國際公法文件;

  還憶及教科文組織分別於莫斯科(1988年)、埃斯特角(1999年)和雅典(2004年)組織召開的第二屆、第三屆和第四屆國際體育部長和高官會議通過的關於反對使用興奮劑的建議書,以及教科文組織大會第三十二屆會議(2003年)通過的第32 C/9號決議;

  銘記2003年3月5日在哥本哈根舉行的「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世界大會」上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通過的《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以及《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哥本哈根宣言》;

  注意到優秀運動員對青少年的影響;

  意識到為了改進興奮劑檢查工作,以及更好地了解影響使用興奮劑的各種因素,以便找到最有效的預防措施,目前需要開展並促進相關的研究;

  也意識到堅持對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以及一般民眾開展預防使用興奮劑教育的重要意義;

  注意到需要提高締約國實施反興奮劑計劃的能力;

  還意識到公共管理當局和負責體育運動的組織有責任相互配合,預防和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尤其要依照公平競賽的原則,確保在體育賽事中端正 操守,保護參賽運動員的健康;

  還認識到這些管理機構和組織應當為此共同努力,確保各相關層面的工作具有最大的獨立性和透明度;

  決心進一步加強合作,消除體育運動中的使用興奮劑現象;

  還認識到要消除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現象,部分取決於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標準與具體作法逐步走向協調一致,也取決於各國國內和國際間的合作 ;

  本公約於2005年10月19日獲得通過。

第一章 范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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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公約》的宗旨

  本公約的宗旨是,在教科文組織體育運動領域的戰略框架和活動計劃框架內,促進預防並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最終消除這一現象。

第二條 定義

  以下定義是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內容做出解釋的。如有相左之處,應以本公約為準。

  在本公約中:

  (一) 「獲得認證的興奮劑控制實驗室」是指獲得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證的實驗室。

  (二) 「反興奮劑組織」是指負責為啟動、實施或執行興奮劑控制過程中任何環節的工作而制定規則的實體。例如包括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其他在其賽事 中實施興奮劑檢查的重大賽事組織機構、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以及國家反興奮劑組織。

  (三) 在體育運動中「違反反興奮劑規則」是指出現一項或多項下列情況:

    1. 在運動員體內採集的樣品中,發現禁用物質或它的代謝物或標記物;

    2. 使用或企圖使用某種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3. 接到依照反興奮劑規則授權的檢查通知後,拒絕樣品採集、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樣品採集或者其他逃避樣品採集的行為;

    4. 違反運動員接受賽外檢查的義務,包括未按規定提供行蹤信息,並錯過根據合理規則通知的檢查;

    5. 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控制過程中的任何環節;

    6. 持有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7. 從事任何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的交易;

    8. 對任何運動員施用或企圖對其施用某種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或者協助、鼓勵、資助、教唆、掩蓋使用禁用物質與方法的行為,或其他類型的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串通行為或任何 企圖違規的行為。

  (四) 就實施興奮劑控制而言,「運動員」是指任何參與國際級或國家級(以每個國家反興奮劑組織確定的,並為締約國所接受的定義為準)體育運動的人,以及任何其他參與被締約 國選定的較低水平體育運動或賽事的人。就教育與培訓活動而言,「運動員」是指任何參與某個體育組織所管理的體育運動的人。

  (五) 「運動員輔助人員」是指同運動員一起工作,或輔助運動員參加或準備體育比賽的任何教練、體能教練、領隊、經紀人、運動隊工作人員、官員、醫療或醫護人員。

  (六) 《條例》是指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於2003年3月5日在哥本哈根通過的《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已列為本公約的附錄1) 。

  (七) 「比賽」是指一場單一的各類比賽或單一的運動競賽。

  (八) 「興奮劑控制」是指包括興奮劑檢查分布計劃的制定、樣品的採集、樣品的保存、實驗室檢測、檢查結果管理、聽證和上訴的整個過程。

  (九) 「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是指發生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事件。

  (十) 「獲得正式授權的興奮劑控制組」,是指在國際或國家反興奮劑組織領導下開展活動的興奮劑控制組。

  (十一) 就區別賽內檢查和賽外檢查而言,除非某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或其他相關反興奮劑組織另有規定,「賽內」檢查是指在一次特定的比賽中挑選受檢運動員進行興奮劑檢查。

  (十二) 《國際實驗室標準》是指已列為本公約附錄2的標準。

  (十三) 《國際反興奮劑檢查標準》是指已列為本公約附錄3的標準。

  (十四) 「事先無通知」是指對運動員進行事先不通知的興奮劑控制,而且從通知運動員接受檢查那一刻起就有人時刻陪護,直至樣品採集「奧林匹克運動」是指所有同意在《奧林匹克憲章》指導下,接受國際奧委會領導的組織和個人,即:列入奧運會項目的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國家和地區奧委會、各屆奧運會的組織委員會、運動員、仲裁員和裁判員、各協會和俱樂部、以及國 際奧委會承認的所有組織和機構。

  (十六) 「賽外」興奮劑控制是指非賽內進行的興奮劑控制。

  (十七) 《禁用清單》是指列為本公約附件 I 的確定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的清單。

  (十八) 「禁用方法」是指任何被列入本公約附件 I《禁用清單》的方法。

  (十九) 「禁用物質」是指任何被列入本公約附件 I《禁用清單》的物質。

  (二十) 「體育組織」是指任何作為一項或幾項體育賽事的管理機構的組織。

  (二十一) 《治療用藥豁免的標準》是指本公約附件II中所述的標準。

  (二十二) 「檢查」是指興奮劑控制過程的組成部分,包括興奮劑檢查分布計劃的制定、樣品的採集、樣品的保存,以及將樣品運送至實驗室。

  (二十三) 「治療用藥豁免」是指根據《治療用藥豁免的標準》所批准的豁免。

  (二十四) 「使用」是指通過攝取、注射或其他任何方式應用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二十五)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是指依據瑞士法律於1999年11月10日建立的以此命名的基金會。

第三條 實現《公約》宗旨的手段

  為實現《公約》的宗旨,締約國承諾:

  (一) 遵照《條例》中確定的原則,在各國和國際間採取必要的行動;

  (二) 鼓勵在保護運動員、促進體育道德和分享研究成果方面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合作;

  (三) 鼓勵締約國與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領域中的主要組織,特別是與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開展國際合作。

第四條 本公約與《條例》的關係

  一、為了協調各國和國際間開展的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活動,締約國承諾遵守《條例》中確定的原則,並將其作為本公約第五條中提出的各項措施的基礎。本公約中任何條款均 不得妨礙締約國為配合《條例》而採取新的措施。

  二、《條例》以及附錄2 和附錄3 的最新文本並非本公約的組成部分,但列為本公約的附錄,以供了解其內容。因此,這些附錄對締約國並不具有任何國際法的約束力。

  三、各附件均為本公約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實現《公約》目標的措施

  各締約國承諾,為遵守本公約各項條款中的規定,將採取必要的措施。此類措施可能包括法律、法規、政策或實施行政管理。

第六條 與其它國際文件之間的關係

  本公約不應當影響締約國因締結的其他與本公約宗旨相一致的協議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這也不影響其他締約國根據本公約應當享有的權利或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章 國家級的反興奮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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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國內協調

  締約國應當特別注重國內的協調,確保本公約的實施。締約國可依靠各反興奮劑組織以及體育管理部門和組織,來履行本公約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 限制獲得並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

  一、締約國應當根據情況採取措施,限制獲得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的途徑,從而限制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它們,當然獲得治療用藥豁免後使用不在此限制之列。這些措施包括打擊向 運動員販賣禁用物質,為此要採取措施管制生產、運輸、進口、分銷和銷售。

  二、締約國應採取措施,或根據情況鼓勵其所屬的有關管理機構採取措施,防止和限制運動員持有並在體育運動中使用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除非是屬於在獲得治療用藥豁免的基礎上使 用。

  三、為履行本公約而採取的任何措施,均不得妨礙出於合法目的而獲得在體育運動中禁用或受控制使用的物質和方法。

第九條 針對運動員輔助人員的措施

  締約國應當採取措施,或鼓勵體育組織和反興奮劑組織採取措施,處理違反了反興奮劑規則或有其他與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有關的違法行為的運動員輔助人員,包括給予制裁或懲罰。

第十條 營養補充品

  締約國應當根據情況鼓勵營養補充品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在營養補充品的市場運作和營銷方面建立良好的操守,包括提供產品成分的分析信息和質量保證。

第十一條 財政措施

  締約國應當根據情況:

  (一) 在各自預算內為所有運動項目的國家興奮劑檢查計劃提供資金,或協助體育組織和反興奮劑組織為興奮劑控制工作提供資金,為此可提供直接補助或撥款,或者在確定給予這些組 織的總體補助或撥款時考慮到這類工作的費用;

  (二) 對於因違反反興奮劑規則而被禁賽的運動員或運動員輔助人員,在其禁賽期間採取扣發體育運動方面的補助的措施;

  (三) 對於違反《條例》的規定或依據《條例》通過的有關反興奮劑規則的任何體育組織和反興奮劑組織,部分或全部取消對其在財政或其他體育運動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條 加強興奮劑控制的措施

  締約國應當根據情況:

  (一) 鼓勵並促進其管轄範圍內的體育組織和反興奮劑組織根據《條例》進行興奮劑控制,包括事先無通知的檢查、賽外檢查和賽內檢查;

  (二) 鼓勵並促進體育組織和反興奮劑組織進行協商,允許其成員接受其他國家經正式授權的興奮劑控制組的檢查;

  (三) 承諾協助其管轄範圍內的體育組織和反興奮劑組織利用獲得認證的興奮劑控制實驗室進行興奮劑控制分析。

第三章 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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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反興奮劑組織和體育組織之間的合作

  締約國應當鼓勵其管轄範圍內的反興奮劑組織、公共當局和體育組織與其他締約國的相應機構和組織開展合作,以便在國際範圍內實現本公約的宗旨。

第十四條 支持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工作

  締約國承諾支持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在國際反興奮劑方面開展的重要工作。

第十五條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經費的等額資助

  各締約國支持由各國公共當局和奧林匹克運動等額資助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經批准的年度核心預算的原則。

第十六條 興奮劑控制方面的國際合作

  各締約國認識到只有在對運動員進行事先不通知的檢查,而且樣品能夠及時運到實驗室進行分析的情況下,打擊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行動才會有效,因此各締約國應根據情況,並根 據各自國內的法律和程序:

  (一) 為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和各反興奮劑組織根據涉及國的規定,在該國領土上或其他地方,依照《條例》對其運動員進行賽內和賽外的興奮劑檢查提供便利;

  (二) 為獲得正式授權的興奮劑控制組在開展興奮劑控制工作時提供及時出入邊境的便利;

  (三) 給予合作,及時將樣品發運或攜帶出境,以保持樣品的安全和完整;

  (四) 協助各反興奮劑組織在興奮劑控制方面進行國際協調,並為此與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開展合作;

  (五) 促進其管轄範圍內的興奮劑控制實驗室與其他締約國的相關實驗室開展合作。特別是擁有獲得認證的興奮劑控制實驗室的各締約國應鼓勵其管轄範圍內的實驗室幫助其他締約國 獲得必要的經驗、技能和技術,以便使他們能夠根據自己的願望設立自己的實驗室;

  (六) 鼓勵並支持在指定的反興奮劑組織之間依照《條例》的規定開展相互對等的檢查;

  (七) 相互承認各反興奮劑組織符合《條例》規定的興奮劑控制程序和對檢查結果的管理方法,包括據此做出的體育運動處罰措施。

第十七條 自願基金

  一、設立一項「杜絕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基金」(以下簡稱「自願基金」)。自願基金應當由根據教科文組織《財務條例》設立的信託基金組成。締約國和其他相關方的所有捐款應 當為自願捐款。

  二、自願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

    (一) 締約國的捐款;

    (二) 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贈款或遺贈:

  1. 其他國家;

  2. 聯合國系統各組織和各計劃署(特別是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以及其他國際組織;

  3. 公共或私營機構或個人;

    (三) 自願基金的資金所得的利息;

    (四) 募集的資金和為自願基金開展活動之所得;

    (五) 將由締約國大會制定的《自願基金條例》所許可的所有其它資金。

  三、締約國向自願基金捐助的款項不得被視為取代締約國承諾支付的其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年度預算中的份額。

第十八條 自願基金的使用與管理

  自願基金的資金應當由締約國大會劃撥,用於資助大會批准的活動,特別是考慮到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目標,並依照本公約的規定,幫助締約國制定和實施各項反興奮劑計劃,也可用於支付 本公約的運作費用。對自願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帶任何政治、經濟或其它條件。

第四章 教育與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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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教育與培訓的總體原則

  一、締約國應當承諾,在其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支持、制定和實施反興奮劑教育和培訓計劃。對於一般體育運動參加者,這些計劃應提供有關以下方面最新的準確資料:

    (一) 使用興奮劑對體育運動道德價值觀的損害

    (二) 使用興奮劑對健康造成的後果;

  二、對於運動員和運動員輔助人員,尤其是在他們的初期訓練中,教育和培訓計劃除了提供上述資料,還應當提供有關以下方面最新的準確資料:

    (一) 興奮劑的控制程序;

    (二) 運動員在反興奮劑方面的權利與義務、與《條例》有關的信息,以及有關體育組織和反興奮劑組織的反興奮劑政策,包括違反反興奮劑規則行為的後果;

    (三) 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清單,以及治療用藥豁免;

    (四) 營養補充品。

第二十條 職業行為準則

  締約國應當鼓勵有關職業協會和機構,根據《條例》的規定,制定和實施關於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適當的行為準則、良好操守和道德準則。

第二十一條 運動員和運動員輔助人員的參與

  締約國應當促進,並在其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支持運動員和運動員輔助人員積極參與體育組織和其他有關組織反興奮劑的各方面工作,並鼓勵其管轄範圍內的體育組織也採取此種做法。

第二十二條 體育組織和持續的反興奮劑教育與培訓

  締約國應當鼓勵各體育組織和反興奮劑組織持續地對所有運動員和運動員輔助人員開展第十九條所確定內容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教育與培訓方面的合作

  締約國應當相互合作並與有關組織合作,根據情況分享關於有效反興奮劑計劃的信息、專門知識和經驗。

第五章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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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促進反興奮劑研究

  締約國承諾在其力所能及的範圍內,鼓勵和促進與體育組織和其他有關組織合作開展有關以下方面的反興奮劑研究:

  (一) 使用興奮劑的預防和檢測方法、興奮劑使用者的行為及相關社會問題,以及使用興奮劑對健康的影響;

  (二) 制定科學的、尊重人的全面發展的生理和心理訓練計劃的方式方法;

  (三) 科學發展帶來的各種新的物質和方法的使用問題。

第二十五條 反興奮劑研究的性質

  在根據第二十四條規定促進反興奮劑研究時,締約國應當確保這種研究:

  (一) 符合國際公認的倫理道德;

  (二) 避免在運動員身上使用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

  (三) 只有在採取了充分完備的預防措施後才進行,以防止反興奮劑研究的成果被濫用和應用於興奮劑的使用。

第二十六條 分享反興奮劑研究的成果

  在遵守各國適用的國內法和國際法的前提下,締約國應當根據情況與其他締約國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分享反興奮劑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條 體育科學研究

  締約國應當鼓勵:

  (一) 科學和醫療部門遵照《條例》的原則開展體育科學研究;

  (二) 其管轄範圍內的體育組織和運動員輔助人員應用符合《條例》所述各項原則的體育科學研究成果。

第六章 《公約》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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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締約締約國大會為本公約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締約國大會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常會。如若大會做出決定或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締約國提議,也可以召開特別會議。

  三、每個締約國在締約國大會均享有一票表決權。

  四、締約國大會應當通過自己的議事規則。

第二十九條 締約國大會的諮詢機構和觀察員

  應當邀請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作為締約國大會的諮詢機構。還應當邀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歐洲委員會、政府間體育運動委員會(CIGEPS)作為觀察員。 締約國大會也可以決定邀請其他相關組織作為觀察員。

第三十條 締約國大會的職能

  一、除了本公約其它條款規定的職能外,締約國大會應當:

    (一) 宣傳本公約的宗旨;

    (二) 討論與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關係,研究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年度核心預算的資助機制。可以邀請非締約國參加討論;

    (三) 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通過自願基金資金的使用規劃;

    (四) 審議各締約國根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提交的報告;

    (五) 依照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間斷地審議對遵守《公約》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以適應反興奮劑管理體制的發展。超出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任何監督機制或措施均應由根據第十七條規 定所設立的自願基金提供資金;

    (六) 審議本公約修正草案,以供批准;

    (七) 根據《公約》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審議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通過的《禁用清單》和《治療用藥豁免標準》修正案,以供批准;

    (八) 確定並實施各締約國與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在本公約框架內的合作;

    (九) 要求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向締約國大會每屆會議提交關於《條例》實施情況的報告,供審議。

  二、締約國大會可以與其他政府間機構開展合作,履行其職能。

第三十一條 向締約國大會提交國家報告

  各締約國應當每兩年一次,以教科文組織的一種官方語言,通過秘書處向締約國大會提交其為遵守本公約的規定所採取措施的所有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締約國大會秘書處

  一、教科文組織總幹事應當為締約國大會提供秘書處服務。

  二、應締約國大會的要求,教科文組織總幹事應當根據與締約國大會商定的條件,盡最大可能充分利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所能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與公約相關的運作費用由教科文組織的正常預算在現有資源範圍內給予適當資助,或由根據第十七條的規定所設立的自願基金提供,或由這兩方面按適當比例共同提供,提供方法每 兩年決定一次。由正常預算為秘書處提供的資金應嚴格限於最低水平,不過還應提供自願資金支持該公約。

  四、該秘書處應當負責擬定締約國大會的文件及其會議的議程草案,並應當確保其決定得到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公約的修正

  一、締約國均可通過書面方式通知教科文組織總幹事,對本公約提出修正建議。總幹事應當將此類建議印發所有締約國。印發後六個月之內,如果至少有一半的締約國表示同意,總幹事應 當將該建議提交下一屆締約國大會。

  二、修正案須經出席締約國大會並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三、對本公約的修正一俟通過,須提交締約國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四、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約修正案的締約國來說,本公約修正案在三分之二的締約國遞交本條第三款中所提及文書之日三個月之後生效。此後,對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 正案的締約國來說,在其遞交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書之日三個月之後,本公約修正案即生效。

  五、在有關修正案依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生效之後成為本公約締約國的國家,如果未表示異議,應當:

    (一) 被視為本公約業經修正之文本的締約國方;

    (二) 但在與不受修正案約束的任何締約國的關係中,仍被視為未經修正之《公約》的締約國方。

第三十四條 對本公約附件進行修正的具體程序

  一、如果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對《禁用清單》或《治療用藥豁免的標準》進行修正,可以致函教科文組織總幹事,向其通報有關修正建議。總幹事應當及時將對本公約相關附件的修正建議通知 所有締約國。對附件的修正須經締約國大會批准,或在其屆會上或通過書面磋商予以批准。

  二、總幹事發出通知後的四十五天之內,如果是書面磋商,締約國可以向總幹事提交對修正建議的書面反對意見,或者在締約國大會的屆會上提出異議。除非有三分之二的締約國表示反 對,否則修正建議應當被視為經締約國大會批准。

  三、總幹事應當把締約國大會批准的修正通知各締約國。這些修正案應當在發出通知四十五天後生效,但對事先已通知總幹事不接受修正的締約國除外。

  四、如締約國通知總幹事它不接受根據上面幾款的規定而批准的修正,該締約國依然受未經修正的附件的約束。

第七章 最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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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聯邦制或非統一立憲制

  對實行聯邦制或非統一立憲制的締約國實行下述規定:

  (一) 在聯邦或中央立法機構的法律管轄下實施本公約各項條款的國家的聯邦或中央政府的義務與非聯邦國家的締約國的義務相同;

  (二) 在構成聯邦,但按照聯邦立憲制無須採取立法手段的各個州、縣以及省或行政區的法律管轄下實施本公約的各項條款時,聯邦政府應當將這些條款連同其關於通過這些條款的建議 一併通知各個州、縣以及省或行政區的主管當局。

第三十六條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本公約須經教科文組織的會員國根據其各自的憲法程序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書應當交存於教科文組織總幹事處。

第三十七條 生效

  一、在本公約第三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約》文書交存滿一個月之後的下一個月第一日起本公約開始生效。

  二、對之後表示同意接受本公約約束的國家,本公約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約》文書交存滿一個月之後的下一個月第一日起開始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公約所適用的領土範圍

  一、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約》的文書時,每個國家均可指明國際關係由其負責的領土和本公約所適用的領土範圍。

  二、在這之後,每個國家明滿一個月後的第一日生效。

  三、根據上述兩款規定所作的關於其提及的任何領土的聲明,均可書面通知教科文組織予以撤銷。有關撤銷的聲明在保存人收到該書面通知滿一個月後的第一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退出

  締約國均可宣布退出本公約。退出《公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並將通知書存放於教科文組織總幹事處。退出《公約》應當在接到退約通知書六個月之後的下一個月的第一日起生效。在退約生 效之前,所涉締約國承擔的財政義務不得有任何影響。

第四十條 《公約》保存人

  教科文組織總幹事為本公約及其修正案的保存人。作為本公約的保存人,教科文組織總幹事應當將以下事項通知本公約締約國及本組織其它會員國:

  (一) 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約》文書的情況;

  (二) 根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確定的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三) 為執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而編寫的報告;

  (四) 根據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條規定通過的《公約》或其附件修正案以及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五) 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交的聲明或通知;

  (六) 根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提交的退約通知書及退約的生效日期;

  (七) 與本公約有關的其它任何決議、通知書或信函。

第四十一條 登記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本公約須應教科文組織總幹事的要求送聯合國秘書處登記。

第四十二條 有效文本

  一、本公約及其附件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制定,六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公約的附錄有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

第四十三條 保留意見

  不認可任何與本公約的目標和宗旨不相符的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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