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節能監察條例

南京市節能監察條例
制定機關: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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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南京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2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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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節能監察條例

(2012年4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制定 2012年5月1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監察職責和內容

第三章 節能監察實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節能監察行為,保障節能法律、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節能監察,是指對從事能源生產、使用、經營等相關活動的單位(以下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是本市節能監察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日常節能監察工作;縣(區)節能監察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節能監察工作。

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節能監察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指導。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監察工作領導,建立健全節能考核制度,協調解決節能監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舉報屬實的,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七條 節能監察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章 節能監察職責和內容

第八條 節能監察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節能監察工作;

(二)貫徹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開展宣傳、培訓;

(三)編制節能監察規劃、計劃並監督落實;

(四)監督節能監察機構依法履行監察職責;

(五)指導有關部門開展節能監察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節能監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二)指導被監察單位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

(三)受理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加強節能監察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節能監察監控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項目投入運行後能源消耗指標達到節能評估審查要求情況;

(二)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規定的執行情況;

(三)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和設備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執行情況;

(五)主要用能設備合理用能情況;

(六)制定和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察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能源審計、編制內部節能規劃、落實節能措施和完成節能目標情況;

(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能源管理崗位設置及備案情況;

(四)能源管理負責人接受節能培訓情況。

第十一條 建築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情況;

(二)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公共建築溫度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建築能效管理情況;

(五)集中供熱、供冷建築實行分戶計量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老舊交通運輸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交通營運車船燃料消耗國家限額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節能監察實施

第十四條 節能監察採取書面監察或者現場監察的方式。

採取書面監察的,應當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和報送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單位。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報送有關材料。

實施現場監察的,應當提前十日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單位,但辦理案件、處理舉報投訴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第十五條 被監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主要用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

(三)節能整改需要現場確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現場節能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實施節能監察應當保守被監察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影響被監察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推薦、指定產品或者服務。

被監察單位有權拒絕違法實施的節能監察,並向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舉報。

第十七條 現場監察應當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進行。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製作現場監察筆錄。

被監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應當在現場監察筆錄上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註明。

第十八條 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印或者抄錄與節能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

(二)要求限期書面答覆;

(三)對有關產品、設備、場所進行現場檢測。

第十九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節能監察,不得隱瞞事實,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證據。

第二十條 實施節能監察需要檢測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被監察單位用能產品、設備和工藝的能源消耗指標進行檢測。委託檢測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檢測費用。

檢測機構應當依法檢測,並對檢測結論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服務,應當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客觀、公正地提供有關數據和分析報告。

第二十二條 實施節能監察時需要供電、供氣等能源供應單位提供被監察單位的用能數據的,能源供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實施節能監察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節能監察結束十五日內將節能監察報告送達被監察單位。

節能監察報告確認被監察單位存在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行為的,應當一併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並跟蹤檢查整改情況。

被監察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報送實施節能監察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被監察單位對限期整改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實施節能監察的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複查。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五條 被監察單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實施節能監察的部門或者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做出決定。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熟悉與節能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並按照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二十七條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節能監察情況、被監察單位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以及限期整改情況等信息。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節能監察主管部門依照節能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由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實施。

有關部門依照節能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以委託節能監察機構實施。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已經通過節能評估審查,但投入正常運行後能源消耗指標未達到原定標準的,由節能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後仍未達到原定標準的生產性項目,節能監察機構可以提出意見,由節能監察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三十一條 被監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事實,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證據逃避節能監察的,由實施節能監察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節能監察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節能監察辦法》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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