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68)高民監字第177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68)高民監字第177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1968年6月28日於北京市

要斗私,批修!

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在意識形態方面誰勝誰負問題,還沒有真正解決。我們同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的思想還要進行長期的鬥爭。不了解這種情況,放棄思想鬥爭,那就是錯誤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編輯

(68)高民監字第177號

申 訴 人:史德宏,男,三十八歲,京西礦務局幹部。

被申訴人:潘秀蘭,女,三十五歲,中共湖北省咸寧地委幹部。

案  由:離婚

史德宏和潘秀蘭於一九五二年自主結婚,感情一般,生有子女二人(女孩小玲,十四歲;男孩小夏,七歲)。近幾年來,潘秀蘭的思想起了變化,在婚姻家庭問題上的資產階級思想一度占了上風。因此,一九六四年潘秀蘭以包辦結婚,沒有感情為理由,訴至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要求與史德宏離婚。一九六五年六月門頭溝區人民法院以(64)門法民審字第101號判決書判決雙方離婚。史德宏不服,上訴。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65)中民婚字第467號判決書仍判決雙方離婚。史德宏不服,為了繼續爭取和好,向本院申訴。

本院認為:潘秀蘭與史德宏在結婚以前就認識並互送禮物,足以證明是自主結婚,並非「包辦」。所謂「包辦結婚」不是事實。至於「沒有感情」,完全是由於潘秀蘭的資產階級思想發展的結果。這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兩個階級在意識形態方面的激烈鬥爭。對資產階級思想必須從各方面進行批判和抵制,決不能讓它自由泛濫,決不能讓它破壞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只要潘秀蘭以「斗私、批修」為綱,用偉大的毛澤東思想批判和克服自己在家庭問題上的資產階級思想和行為,雙方的婚姻家庭關係是完全能夠改善和鞏固下去的。

毛主席說:「我們同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的思想還要進行長期的鬥爭。」「凡是錯誤的思想,凡是毒草,凡是牛鬼蛇神,都應該進行批判,決不能讓它們自由泛濫。」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糾紛,必須用階級和階級鬥爭的觀點,階級分析的方法,分清是非,堅決地批判並抵制資產階級思想。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批准潘秀蘭與史德宏離婚的判決書,撇開了感情變化的原因,迴避了兩種思想的階級鬥爭,是中國赫魯曉夫的資產階級「唯感情」論的產物。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處理,仍然沒有擺脫這個反動的婚姻觀點的影響,未能糾正原審法院的錯誤判決。所以這兩個判決書都是錯誤的,應於撤銷。

據此,本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65)中民婚字第467號判決書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64)門法民審字第101號判決書

二、不准潘秀蘭和史德宏離婚。


(國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六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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