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9刑初138號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京0109刑初138號

2019年9月11日於北京市門頭溝區
余金平交通肇事二審判決書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京0109刑初13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余金平,男,1982年3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門頭溝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19年6月6日被羈押,6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23日被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9年9月11日經本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門頭溝區看守所。

辯護人趙崇民,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儲曉偉,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門檢一部刑訴[2019]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於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郭紅梅,被告人余金平及其辯護人趙崇民、儲曉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6月5日21時許,被告人余金平酒後駕駛白色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車牌號為×××)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市門頭溝區河堤路1公里處時,車輛前部右側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其死亡,撞人後余金平駕車逃逸。經北京民生物證科學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害人宋某為顱腦損傷合併創傷性休克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余金平發生事故時系酒後駕車,且駕車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9年6月6日5時許,被告人余金平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余金平的家屬賠償被害人宋某的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60萬元,獲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另查,被告人余金平案發前系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總部紀檢幹部。案發當晚其酒後駕車從海淀區五棵松附近回門頭溝區居住地時發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後,其駕車逃逸,擦拭車身血跡,回現場觀望,之後逃離。2019年6月6日5時30分許,被告人余金平經呼吸式酒精檢測,血液酒精濃度為8.6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余金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楊某、王某、孫某、何某、李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圖補充說明及照片,酒精檢驗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司法鑑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殯葬證,受案登記表,「122」報警台事故電話記錄表,車輛信息查詢單,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執行憑證,入賬匯款業務憑單,和解協議書、諒解書,視頻資料,工作說明,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金平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駛機動車,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全部責任,且在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當指出,被告人余金平作為一名紀檢幹部,本應嚴格要求自己,其明知酒後不能駕車,但仍酒後駕車從海淀區回門頭溝區住所,且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特別是逃逸後擦拭車身血跡,回現場附近觀望後仍逃離,意圖逃避法律追究,表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判處緩刑不足以懲戒犯罪,因此公訴機關建議判處緩刑的量刑建議,本院不予採納。鑑於被告人余金平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依法減輕處罰;其系初犯,案發後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振新

人民陪審員  李燕苹

人民陪審員  白卿娟

(國徽)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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