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2行初531號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京0102行初531號

2019年12月30日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京0102行初531號

原告張雪峰,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5號碩博公寓X號樓。

委託代理人祝婕,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09號。

法定代表人劉宇輝,主任。

委託代理人張道明,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幹部。

委託代理人宋良剛,北京易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北京理工大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

法定代表人張軍,校長。

委託代理人陳旵明,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主任。

委託代理人宋凱,北京理工大學法律事務室主任。

原告張雪峰認為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未履行修改學籍信息的法定職責,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立案後,因北京理工大學與本案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本院依法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10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雪峰及其委託代理人祝婕,被告市教委的委託代理人張道明、宋良剛,第三人北京理工大學的委託代理人陳旵明、宋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9年1月28日,原告張雪峰向被告市教委郵寄《張雪峰學籍變更申請》,申請變更事項為:「出生日期由1980年8月10日變更為1985年8月10日,身份證號碼由XXXX變更為XXXX。」

原告張雪峰訴稱,原告於2016年9月考入北京理工大學,系北京理工大學全日制在讀博士生。2016年7月,公安部進行的戶籍「錯、重、假」問題的專項清理工作中,戶籍登記系統發現並報出原告戶籍存在錯誤登記情況,後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於2016年10月對原告的身份信息進行了更正,將原告公民身份號碼由XXXX變更為現在的XXXX。根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學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京教學[2018]2號)第二條第一款「學生在校期間姓名、身份證號等身份信息發生變化,並提供合法性證明的,可以申請修改或變更其學籍身份信息。」原告於2018年7月初按規定向北京理工大學提交書面申請,後學校一直處於修改過程當中,並於2019年1月23日口頭告知原告不能進行修改。故根據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的通知(教學[2014]11號)第十九條規定「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身份信息的,由學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證明,學校或省級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更改,學信網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原告於2019年1月28日向被告市教委申請修改原告學籍身份信息,時至今日被告未能就原告的情況給予明確的答覆,也沒有對原告學籍信息進行修改。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就原告的申請作出書面答覆,判令被告履行修改原告學籍身份信息的法定職責,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張雪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依據:

1.戶口簿信息常住人口公民身份號碼登記卡;

2.戶口簿信息常住人口登記卡;

3.邯鄲縣公安局尚壁派出所證明材料;

4.公民身份號碼更正證明;

5.向北京理工大學提交的學籍更正申請;

6.向市教委提交的學籍更正申請;

7.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的通知(教學[2014]11號)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學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京教學[2018]2號)。

被告市教委辯稱,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的通知(教學[2014]11號)第十條規定,「學校在學籍註冊中發現錄取數據有誤或缺失的,由學校向省級招生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招生部門核實後將修改意見或補充錄取數據報教育部,並將相關結果及時反饋學校。」《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學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京教學[2018]2號)第三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涉及身份證號中出生日期信息變化的。此種情況會導致招生數據與學籍數據不匹配,屬於招生數據有誤,按教育部要求,由高校聯繫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核實、並報教育部同意後修改,招生數據調整後,高校依據新招生數據重新辦理註冊手續。」原告所申請的變更其出生日期的責任主體是其所在院校及相應的省級招生部門,市教委不是原告出生信息變更的責任主體,不具有相應的行政職能。綜上所述,關於原告出生日期修改事項市教委不具有相應的法定職責,原告起訴對象錯誤,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市教委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並當庭出示了如下證據、依據:

1.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的通知(教學[2014]11號);

2.《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學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京教學[2018]2號)。

第三人北京理工大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陳述意見,其在庭審中稱,北京理工大學一直遵守市教委的文件。學校曾經向北京市考試院聯繫過這件事情,也曾經向北京市考試院出具過書面的報告,但是北京市考試院表示不能接收,原因就是在招生的時候採集的信息是沒有錯誤的,所以招生部門就認為不屬於招生的信息錯誤,所以對此他們就不予接收。

第三人北京理工大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原告張雪峰、被告市教委提交的證據、依據,符合形式要求,與本案存在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本院予以採納。

根據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事實:原告張雪峰系北京理工大學2016級博士生。因出生日期及身份證號碼經公安機關進行了變更,原告張雪峰先後向第三人北京理工大學和被告市教委提交了學籍變更申請,均未為其辦理。張雪峰亦分別對北京理工大學和市教委提起了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市教委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具有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的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因此,進行學籍管理是學校的法定職權。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的通知》(教學[2014]11號,以下簡稱教育部11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身份信息的,由學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證明,學校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更改,學信網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學生要求修改、變更的信息或證明材料涉嫌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該條文屬於第三章「學歷電子註冊」章節,是對學歷電子註冊工作作出的規定。教育部11號文件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應重視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工作,加強制度建設,規範工作流程,保障信息安全,強化管理與服務。」因此,教育部對於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工作賦予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範工作流程的權力。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學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京教學[2018]2號,以下簡稱京教委2號文件)對學生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姓名、身份證號等學籍身份信息有關工作作出的辦理程序規定,屬於教育部11號文件所規定的「規範工作流程」,且不違反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因此對北京地區的高等學校、學生修改或變更學籍身份信息工作具有約束力。京教委2號文件規定,「涉及身份證號中出生日期信息變化的。此種情況會導致招生數據與學籍數據不匹配,屬於招生數據有誤,按教育部要求,由高校聯繫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核實、並報教育部同意後修改,招生數據調整後,高校依據新招生數據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本案中,原告張雪峰所申請的學籍變更事項涉及身份證號中出生日期信息變化,應當按照京教委2號文件規定的程序辦理,其申請事項並非被告市教委的法定職責。故原告張雪峰申請市教委履行法定職責,理由不成立。

綜上,原告張雪峰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雪峰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原告張雪峰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滿建偉

人民陪審員  汪 恆

人民陪審員  相俊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劉雨笛

書 記 員  李 婷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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