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定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定

(2020年2月7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市委、市政府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緊緊依靠人民群眾,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全市人民積極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團結一心、共克時艱,共同應對疫情挑戰,堅決遏制疫情蔓延。

當前,本市即將迎來返京人員流動高峰,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為了貫徹落實中央精神,進一步動員廣大人民群眾依法共同參與疫情防控,引導全社會凝心聚力、共築防線,形成戰勝疫情的強大合力,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疫情防控實際,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特作出如下決定:

一、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疫情防控需要,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並及時調整相關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可以依法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關閉或者限制使用場所、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等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臨時徵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採取各種措施,支持、服務和保障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城市平穩有序運行。

二、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執行疫情防控要求,落實屬地責任,組織指導社區(村)、物業服務企業、志願者組織等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控措施,做好本轄區的防控工作。

社區(村)應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做好轄區內人員往來情況摸排,加強人員健康監測,防止疫情輸入,同時做好相關生活服務保障工作。對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員的管理服務要嚴格遵守政府的相關規定。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做好本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督促從疫情嚴重地區回京人員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發現異常情況按照要求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按照屬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積極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增強法治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義務。

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檢驗、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就醫,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從疫情嚴重地區回京人員應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醫學觀察或者居家觀察,主動報告健康狀況,配合相關服務管理。

了解疫情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聚會和集體活動;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不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以實際行動參與和支持疫情防控阻擊戰。

五、依法加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社會安定有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醫療機構或者政府規定的基層組織報告。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對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其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未依法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或者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類傷醫、醫鬧等違法犯罪活動,尤其是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置;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故意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工作者在執業活動中,發現傳染病疫情,不按照規定報告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假售假、欺騙消費者、造謠傳謠,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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