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集中開展違法違規調運生豬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關於集中開展違法違規調運生豬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
農牧發〔2020〕16號
2020年4月1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關於集中開展違法違規調運生豬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

農牧發〔2020〕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當前,正值生豬補欄增養的關鍵時節,種豬、仔豬調運頻繁,違法違規調運行為時有發生,3月份發生的5起家豬非洲豬瘟疫情均由違法違規調運引發。為有效控制非洲豬瘟疫情跨區域傳播風險,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保障生豬規範有序調運,促進生豬生產加快恢復,我部決定自即日起至6月1日,集中開展為期60天左右的違法違規調運生豬行為專項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整治)。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確目標任務

通過開展專項整治,切實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各項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切實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31號)各項要求落到生豬生產全產業鏈中,嚴格生豬養殖、經營、運輸、屠宰等環節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調運行為,進一步控制非洲豬瘟疫情傳播,切實保障生豬生產安全。

二、嚴把「六關」抓整治

(一)加強場戶管理,嚴把飼養「源頭」關。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推動落實本地區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屬地管理責任,通過包場包戶等方式,將生豬養殖場戶防疫監督、疫情排查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和具體人,實行監督人員網格化管理。落實生豬養殖場基本信息備案制度,實現規模豬場全覆蓋。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有關規定,認真查驗銷售仔豬的養殖場有關資質,督促養殖場向購買者提供仔豬生產性能指標、免疫情況等信息。要高度關注網絡銷售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落實專人對各種網絡平台涉及本地的銷售情況進行監測和分析研判,對於生豬銷售價格明顯低於當地均價的養殖場戶,要列入重點監控,及時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進行抽樣檢測,嚴防染疫生豬調出。

(二)加強產地檢疫,嚴把生豬出欄關。加強產地檢疫申報管理,督促養殖場戶等落實檢疫申報主體責任,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規定時限提前申報檢疫;督促生豬收購販運單位和個人憑養殖場戶委託書代為申報檢疫。嚴格按規程實施生豬產地檢疫,強化資料審核查驗、臨床健康檢查等關鍵檢疫環節;科學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做好跨省調運種豬產地檢疫工作。規範產地檢疫證明領取、使用和管理,加強檢疫證明電子出證賬號管理,明確出證人員的權限和責任,嚴禁「隔山出證」、倒賣檢疫證章標誌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強調運環節監管,嚴把流通運輸關。各地要以縣域為主,安排專人分兵把守當地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協調當地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嚴查調入調出生豬和運豬車輛,建立查驗台賬。發現「三無」生豬(無檢疫證明、無牲畜耳標、車輛未備案)的,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由貨主負責就地就近隔離觀察15天;出現生豬發病、死亡或檢出非洲豬瘟陽性的,要堅決撲殺並不得給予補助;對違規經營主體一律依法嚴肅處理。建立生豬運輸車輛黑名單制度,對違法違規運豬車輛取消備案。

(四)加強落地監管,嚴把到達接收關。嚴格落實生豬跨省調運到達目的地後有關防疫和監管要求。對用於屠宰的生豬,要嚴格核對產地檢疫證明附具信息與實際到場情況是否相符,及時回收產地檢疫證明,嚴防產地檢疫證明流失;嚴格按規程開展屠宰檢疫,發現疑似非洲豬瘟臨床症狀以及脾臟、淋巴結等典型病理變化的,要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按程序報告。對於繼續飼養的生豬,要督促落實跨省調運非種用生豬落地24小時報告制度,對於未履行報告義務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處罰。要嚴格履行跨省調運種豬隔離觀察制度,經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

(五)加強全鏈條監管,嚴把信息對接關。要依託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系統等信息化平台,逐步探索建立生豬免疫數量與檢疫申報數量相結合、產地檢疫與運輸監管相結合、啟運地出證與目的地反饋相結合的動物檢疫全鏈條信息化監管模式。加快推進生豬養殖場戶基本信息、免疫信息與電子出證系統對接,嚴把產地檢疫出口;在運輸環節依託電子出證系統查證驗物,做好監督檢查痕跡化管理;加快推動車輛備案系統與動物檢疫電子出證平台對接,完善生豬運輸車輛信息化管理;推進將生豬到達信息和屠宰場入場信息及時錄入電子出證系統,並實時推送給全國獸醫衛生綜合信息平台。

(六)嚴打違法違規行為,嚴把監督執法關。要進一步暢通舉報渠道,認真組織核查群眾舉報的違法違規線索;通過監督檢查、明察暗訪、接訪舉報等方式,對轄區內是否存在非法調出調入生豬行為進行拉網式排查。要密切省際間動物衛生監督協作,加強線索通報和信息會商,對涉及跨省調運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一查到底。加大對經營、運輸染疫豬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排查力度,一旦發現要及時固定證據,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發現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部門。

三、部署實施

專項整治分三個階段組織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0年4月1日—7日)。各地要及時傳達、部署專項整治有關要求,制定本地實施方案。要通過發放「明白紙」、開展專題講座等方式,向養殖場戶宣傳「非洲豬瘟危害大,不能購買來源不明、未經檢疫的仔豬」「檢疫要提前申報,不能隨報隨檢」「養殖和防疫檔案要真實齊全,不能弄虛作假」「檢疫證明要與生豬一同交付,防止檢疫證明用於違法違規調運」等內容,推動落實動物防疫主體責任。

(二)組織實施階段(2020年4月8日—5月25日)。各地要按照實施方案要求,全面落實專項整治各項部署。要深挖一批疫情隱患線索,嚴打一批違法違規行為,公布一批違法違規典型案例。要以專項整治為契機,規範動物檢疫及監督執法行為,進一步提升動物衛生監督人員能力素質。

(三)總結提高階段(2020年5月26日—6月1日)。各地要全面總結專項整治取得的成效,認真梳理各環節存在的問題,及時查漏補缺。要認真組織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完善打擊違法違規調運生豬行為的長效機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履行職責的實際需要,完善各項制度,根據檢疫監督工作實際需要,補齊檢疫報檢點、補齊條件保障,配備滿足動物檢疫監督工作需要的官方獸醫。生豬調出地、調入地要充分利用本地區網格化管理隊伍,切實做到守土有責,嚴防違法違規調運生豬行為。要發揮本地區非洲豬瘟防控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對於工作力量不足等方面的突出問題,要及時向指揮機構報告。

(二)強化指導服務。各地既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調運生豬行為,也要維護生豬市場正常流通秩序,保障生豬有序調運,不得層層加碼禁運限運、設置行政壁壘。要採取有力措施,為生豬養殖場戶增養補欄創造便利條件,促進生豬生產加快恢復。

(三)做好重點情況報送。請各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於2020年4月20日、5月20日前報送兩次本省份生豬養殖場戶監督網格化管理人員名單和包場包戶情況;於6月5日前報送本省份專項整治總結和查處的違法違規調運生豬典型案例。此外,請尚未報送牲畜耳標質量檢查情況報告的省份,於6月5日前一併報送。

(四)加大宣傳力度。通過網絡、電視等媒體做好宣傳工作,營造規範生豬調運、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強大聲勢。對在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並做好典型事跡宣傳。

農業農村部

2020年4月1日

附件:農牧發〔2020〕16號.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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