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956年以來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

關於1956年以來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張鼎丞
1957年7月1日
(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
人大公報

        我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向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報告1956年以來檢察工作的情況,請予審查。

       1956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主要是:繼續深入地進行了肅清反革命分子和懲治其他犯罪分子的鬥爭,對於1955年以來的肅反案件進行了檢查,完成了對在押日本戰爭犯罪分子的偵查起訴工作,並且改進和發展了檢察業務。現在分別報告如下:

       一    一年多來的肅反鬥爭情況

       在1955年底和1956年初,由於社會主義革命勝利後國內政治形勢發生了根本變化,由於1955年肅反鬥爭的巨大勝利,反革命分子內部愈益明顯地表現出分化和瓦解的趨勢。根據這一情況,中共中央在全國農業發展綱要中規定了寬大處理農村中殘餘反革命分子的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了關於寬大處理和安置城市殘餘反革命分子的決定。由此,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地開展了政治攻勢,號召一切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並且對於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子、刑滿釋放的分子和被管制的分子,進行了規劃入社和安置就業的工作。

       一年多來各級檢察機關和司法各部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上述方針政策,取得了肅反鬥爭新的勝利。

       首先,在全國範圍內廣泛深入地開展政治攻勢的結果,全國有19萬餘名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其中有罪惡嚴重、民憤很大的歷史反革命分子,有解放後多次進行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並且有不少長期潛伏下來和從國外派遣進來的特務間諜分子。在機關內部清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中,也有很多是在寬大政策感召下坦白交代的,其中有些是隱藏在高級機關和要害部門中的反革命分子。目前反革命分子這種分化瓦解的情況,還在繼續發展。

       各級人民檢察院在對殘餘反革命開展政治攻勢中,執行了對於投案自首分子的寬大政策,對於罪行輕微、或者僅有一般歷史罪惡沒有現行破壞活動的投案自首的分子,一般不予追究;對於按其罪行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但系真誠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現可以免予刑罰的分子,作出免予起訴的決定;對於坦白自首但罪惡嚴重仍需判刑的,也在起訴時建議法院從寬判刑。根據21個省、市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統計,在1956年,經檢察機關作出免予起訴決定的共18400餘人。

       其次,一年多來對於反革命分子以及地主富農分子的改造工作,收到了更大的成效。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對於在城市和農村中原來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地主富農分子分別規劃加入合作社或安置就業,有些並依法改變了他們的反革命身份或地主富農成份。據統計,在老解放區,原來的反革命分子、地主富農分子成為正式社員的一般占50%左右,候補社員占40%左右,監督生產的占10%左右。在後解放區成為正式社員的占20%左右,候補社員占60%左右,監督生產的占20%左右。在城市中,對於寬大處理和安置殘餘反革命分子也做了許多工作。據遼寧、河南、江蘇等地區的統計,共寬大處理了在城市中的殘餘反革命分子18166人,其中安置就業的13842人,占76%。在對犯人的勞動改造工作方面,由於監獄和勞改機關進一步加強了政治教育和人道主義待遇的感化,也收到了更好的效果。1956年有相當一批服刑期滿和在勞改中表現良好的分子,從監獄和勞改場所釋放出來,得到了正當的社會職業。這樣,就把一大批原來對社會起消極作用的人,改造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

       同時,各級人民檢察院本着「有反必肅」的方針,繼續逮捕起訴了一批過去有罪惡和民憤而拒不投案的反革命分子,進行現行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和敵人派遣進來的特務間諜分子,以及經過處理後仍不悔改、又繼續進行破壞活動的分子。例如,國民黨「中委會第二組」派遣進來的特務分子劉立,曾多次刺探我軍事情報,報告給蔣幫的特務機關,並於1956年5月1日晚,用定時炸彈破壞了廣州深圳車站以北的一段鐵路。這個罪大惡極的特務分子,在案件發生後的一個月內即被我公安機關逮捕歸案,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已判處了該犯死刑。1957年6月1日夜,山東省館陶縣三區發生了一件重大的反革命兇殺案:主犯申孟春是一個當過漢奸、有血債、逃亡10餘年的反革命分子,1957年2月潛回本地,於6月1日夜夥同其他幾個反革命分子將我館陶縣三區浮渡鄉鄉長、中共鄉總支委員申林台一家九口人,殺死七口,殺傷一口,行兇後並散發反動布告。這伙窮凶極惡的反革命殺人犯,也沒有能夠逃脫人民的法網,在案件發生後的72小時內就被破獲。十分明顯,對於這樣一些反革命分子給予嚴厲鎮壓是十分必要的。

       1956年,在肅清暗藏在機關內部反革命分子的鬥爭方面,也取得了重大勝利,繼續查出了一批隱藏較深、罪惡很大的重要歷史反革命分子和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的特務分子。例如,甘肅省查出了混入蘭州市工人電影院的反革命分子蘆秉林,他原是盛世才統治新疆時的偽監獄官,親手殺害了中共黨員陳潭秋、毛澤民、林基路等同志。江西省餘干縣航運站查出的反革命分子章光亮,是一個有46條人命血債的外逃反革命分子,解放後曾5次改名換姓逃避我公安機關的追捕,在這次肅反運動中,才被群眾查出。廣州鐵路機務段查出了特務分子江賽榮,他於1950年即參加了蔣幫特務組織,曾先後發展4人當特務,並向特務機關報告我軍運情況10餘次。從這些事例不難看出,肅清暗藏在機關內部的反革命分子,對於純潔革命組織、鞏固人民政權、保衛社會主義事業,是有多麼重要的意義。

       1956年的內部肅反鬥爭,由於領導機關和群眾有了更多的經驗,由於專門機關和群眾運動有了更加密切的配合,因而肅反鬥爭進行得更加健康,錯誤越少了。

       一年多來的肅反鬥爭證明,在社會主義革命基本勝利和反革命分子的主要力量已經肅清的情況下,對殘餘反革命分子進一步實行寬大政策是正確的。但是應該認識,今天的政策只適合於今天的情況,如果以今天的政策去衡量過去的問題,認為我們過去對反革命分子採取的鎮壓措施是錯了,或者說在過去就應當實行象現在這樣更為寬大的政策,從而否定過去肅反鬥爭的成績和方針政策的正確性,這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在過去一個時期內,黨和國家的任務是解放生產力和建立新的生產關係,必須發動群眾直接行動來完成革命的任務。當時,殘餘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十分猖狂,黨和國家採取堅決鎮壓的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就是在當時,黨和國家的肅反政策也是鎮壓與寬大相結合。在1956年以後,國內的政治形勢發生了根本變化,我們國家的根本任務已經由解放生產力變為在新的生產關係下保護和發展生產力,黨和國家的政策當然有必要相應地加以改變。由此可見,黨和國家對反革命分子的政策是根據不同時期的鬥爭形勢和任務以及反革命活動的情況來決定的,過去的政策適合於過去的情況,今天的政策適合於今天的情況。

       現在,雖然反革命分子的主要力量已經肅清,殘餘反革命分子的數量更加減少了,但是,國內階級鬥爭還沒有結束,還有少數更加堅決和狡猾的反革命分子在作垂死的掙扎,美帝國主義和蔣介石集團還在不斷地派遣特務間諜進行破壞活動,而且今後還可能出現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因此敵我矛盾雖已降到次要地位,但是敵我矛盾還是長期存在的,我們決不能放鬆警惕和懈怠鬥志。

       二    對1955年以來的肅反案件的檢查工作

       1956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於1955年肅反鬥爭所逮捕和起訴的案件進行認真複查。1956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又會同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公安部、中央司法部召開了全國各省(市)公安廳(局)長、檢察長、法院院長聯席會議,決定對1955年以來的肅反案件進行一次普遍檢查。會後各地檢察機關均協同有關部門組織了專門力量進行檢查工作,中央和各省市的司法機關,都組織了工作組深入縣、市進行指導。檢查的結果有力地證明了在1955年社會主義革命高潮的尖銳階級鬥爭中,開展大規模的肅反鬥爭是完全必要的,指導肅反鬥爭的方針政策是正確的,司法各部門在執行國家的法律和肅反的方針政策上是嚴肅認真的,肅反運動基本上是健康的,所取得的成績是巨大的。

       1955年以來肅反鬥爭中所逮捕和判處的反革命分子,絕大多數是拒不登記坦白、有罪惡、有民憤的歷史反革命分子和進行現行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對於這些反革命分子給予應得的懲罰乃是完全必要的,而且絕大多數案件是辦理得正確的。

       在這裡,我舉兩個地方的例子來說明。

       例如,北京市自1955年1月至1956年上半年逮捕的反革命犯,經過逐案檢查證明,其中95.97%是捕得正確的;錯捕的占1.29%,有罪惡但按政策可以不捕的占2.74%。在捕得正確的反革命犯中:歷史上有人命血債的反革命分子占23.07%,解放前有搜集情報、鎮壓學生運動、瓦解革命組織等各種罪行罪該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占8.55%,有抓捕、拷打革命工作人員和搶劫、勒索財物、姦淫婦女等罪惡的反革命分子占28.49%,組織反革命武裝、進行反攻倒算和利用反動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的占20.1%,特務間諜及進行各種現行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占19.79%。

       再以河北省通縣為例。經過該縣司法各部門前後6次進行複查,證明該縣從1955年1月至1956年6月逮捕的反革命分子中,有95.71%是捕得正確的,錯捕的占1.48%,有罪惡但按照政策可以免予追究的占2.81%。在應當逮捕的反革命分子中:歷史上有人命血債的反革命分子占40.14%,進行反革命活動的反動道首占23.24%,實行反攻倒算的不法地主分子占9.86%,抗拒登記並進行潛伏活動的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占12.67%,有建立反革命組織、進行反革命造謠破壞等現行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占8.45%,犯有其他罪行的反革命分子占5.64%。這些反革命分子中有些所犯的罪行是極為嚴重的,他們在解放前共殺害了我幹部、群眾83名,抓捕群眾150人,倒算和搶劫農民的糧食18.2萬餘斤,並且其中有些堅決與人民為敵的反革命分子在解放後繼續進行各種反革命活動。

       僅從上述兩個地方的情況即可表明,在1955年進行社會主義革命的時期,開展肅反鬥爭嚴厲鎮壓反革命的破壞活動,是完全必要的。

       在幾年來肅反運動勝利的基礎上,經過1955年肅反鬥爭又一次給予敵人以沉重的打擊,反革命的殘餘勢力已經基本上肅清了。1956年反革命案件較1955年下降了42.7%,其他刑事案件下降了52.8%,社會秩序更加安定了。肅反鬥爭的勝利,有力地保證了我國社會主義革命事業的順利發展。

       但是,在肅反鬥爭中也發生過一些缺點和錯誤。一方面是發生了一些錯捕、錯判的案件,捕了一些雖有一定的罪惡但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不必再加以追究的人,也錯捕、錯判了個別無辜的好人。另一方面,在肅反鬥爭中還漏掉了一些反革命分子,發生了一些該捕不捕、該判不判和重罪輕判的現象。在1956年實行更為寬大的政策精神以後,有些地方片面強調從寬,對於一些罪惡嚴重、應當逮捕法辦的反革命分子也不予追究或判刑過輕。在機關內部肅反鬥爭中,也有比較嚴重的漏掉反革命分子和處理偏輕的現象。例如,雲南省臨蒼專區在肅反運動結束後,又複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22名。黑龍江省綏化縣在複查中查出了該縣食品公司經理是一個日本特務,並有7條人命血債。福建省莆田縣查出一個叛變分子賴金繁,曾將我特委書記等4個同志騙至家中,報告敵人捕去殺害,而對這樣一個罪惡嚴重的反革命分子,卻只判了2年管制。在檢查肅反工作中,一般的是較多地注意了查錯,而較少地注意查漏,這是一種右的偏向,是應當加以糾正的。

       發生上述兩方面缺點錯誤的原因,除了由於在某些司法工作人員中存在着官僚主義、主觀主義的作風,對於情況掌握不夠準確,調查研究工作做得不夠,政策界限交代不夠清楚外,主要的是由於在少數地方和某些單位未能認真正確地貫徹執行群眾肅反的路線,沒有充分地把群眾發動起來,因而就不能夠徹底地孤立和揭露反革命分子,造成運動的夾生現象,漏掉了一些應當依法懲處的反革命分子。也有少數地方和單位在群眾發動起來之後,未能及時加強對運動的領導,將群眾性的清查、檢舉同專門機關的工作很好地結合起來,以致在鬥爭中發生了一些粗糙現象,搞錯了一些好人。對於這些應當避免和可以避免而沒有完全避免的缺點和錯誤,是應當引為教訓的。但是,另一方面,這些缺點和錯誤的發生也有一定的客觀方面的原因。因為肅反鬥爭是解放敵我矛盾的尖銳的複雜的階級鬥爭,反革命分子又是陰險狡猾的,有些反革命分子在確鑿的罪證面前仍拒不坦白,因而激起了群眾的義憤,發生了一些過火的現象。

       此外,在檢查中還發現了某些案件的處理上有拖延和積壓的現象,影響了對犯罪分子的及時追究和懲罰,其中有個別被錯捕的也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在肅反鬥爭的緊張時期,個別地方也發生了某些不注意遵守法律程序的缺點和錯誤。

       以上所說的缺點和錯誤,是在肅反運動中所發生的一些個別的、局部的現象,它和肅反鬥爭的偉大成績比較起來,雖然是很次要的,但都是必須認真糾正的。對於這些缺點和錯誤,我們本着「有錯必糾」的方針,凡是一經發現,就嚴肅認真地進行糾正。有的在後來的檢查中,陸續地作了糾正和處理,或者正在糾正和處理。我們的處理原則是:凡是被錯斗、錯捕、錯判的好人,原來在什麼範圍內弄錯的,就在什麼範圍內宣布平反、恢復名譽,並進行妥善安置。對於那些曾經加入過反革命組織,同反革命組織有過關係,同反革命分子有過政治關係或者平素有反革命言論的人,經過審查也給他們作出公正的結論。應當指出,在運動中對這些人進行清查或者鬥爭,都是有一定的根據的。另一方面,對於漏掉了的反革命分子,則仍必須繼續追查究辦;重罪輕判的和輕罪重判的,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改判。

       在檢查肅反工作中,注意了防止和克服對缺點錯誤認識不足和誇大缺點錯誤這兩種片面性的態度,堅持從團結和教育幹部出發的精神,啟發乾部自覺地檢查和認識工作中的缺點錯誤,而不對幹部和積極分子潑泠水。因而這次檢查工作是進行得健康的,既糾正了缺點錯誤,又保護了幹部和群眾的積極性,並且提高了幹部的政策水平和法制觀念,改進了工作制度和作風。但並不是說,經過這次檢查所有問題都已經解決了,肅反鬥爭中的錯、漏案件以及其他的缺點和錯誤,還可能有未被發現的,或者雖然已經發現糾正,但處理得還不夠好的,因此今後繼續深入進行檢查仍是必要的。

       三    關於懲治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鬥爭

       由於我們國家實行了一系列的社會改革的結果,由於國家為全體人民實行統籌安排的政策,由於人民群眾的政治覺悟和道德水平的提高,加以結合着歷次的肅反鬥爭打擊了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刑事慣犯,社會上的刑事案件已經逐漸下降,1956年刑事案件下降的情況更為顯著。但是另一方面,由於慣偷、慣盜、流氓等刑事慣犯還未完全肅清,由於資產階級隋落腐化思想的影響,同時,由於我們在過去這一時期中對刑事犯罪分子有打擊不力的右的偏向,因而目前的刑事犯罪案件還有一定的數量,而且在某些地方某些時候仍然是比較嚴重的。目前刑事案件數量較大的是盜竊案件,其中有很多是屬於輕微的盜竊案件,重大盜竊案件只是少數,但它的危害是嚴重的。在某些大中城市中尤其是某些新建和擴建的城市中,有少數未受到懲處和經過處理仍不悔改的流氓分子不事生產,為非作歹,招搖撞騙,污辱姦淫婦女,並唆使、引誘少年兒童犯罪,擾亂社會秩序,引起了群眾的憤懣。在資本主義工商業公私合營完成以後,不法資本家經濟犯罪案件大大減少了,但是仍有少數不法私方人員利用各種機會和合營企業管理制度上一時尚不完備的空隙,進行盜竊企業財產的活動;1956年下半年,在國家開放了一部分自由市場以後,少數不法資本家投機倒把的活動又有所滋長。如青島市在1956年發生不法資本家經濟犯罪案件40件,其中在第四季度發生的就有17件,1957年第一季度又發生了33件。此外,由於某些工作人員沾染了資產階級的享樂腐化思想,由於企業和合作社組織中還存在着某些組織不純的現象,因而在企業和合作社中的貪污現象也時有發現,但其中比較大的貪污案件是極少數的,大多數還是屬於輕微的貪污行為。

       根據上述情況,各級人民檢察院除對殘餘反革命分子進行鬥爭外,還協同有關部門加強了同其他各種刑事犯罪活動的鬥爭,依法懲治了盜竊、詐騙、強姦、兇殺等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例如,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從1956年至1957年第一季度批准逮捕的各種刑事犯罪分子中,盜竊犯占59.69%,強姦犯占9.47%,詐騙犯占8.07%,兇殺、縱火、放毒犯占3.39%,其他刑事犯占19.38%。同時,各級人民檢察院進行了對職務犯罪案件,經濟犯罪案件和侵犯人權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根據1956年的不完全統計,檢察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中貪污公共財產的案件占41%,妨害社會經濟秩序的案件占10.8%,侵犯人身權利的案件占37.6%,其他案件占10.6%。

       司法機關懲治刑事犯罪的鬥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對於鞏固社會治安,保護國家和公共財產,保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起了積極的作用。例如,包頭市由於基本建設的迅速發展,在城市中混入了一些敵對階級分子和流氓分子,因而該市的刑事犯罪活動曾經一度比較嚴重。有些流氓分子甚至在白天就闖進職工宿舍強姦職工家屬,引起一些工人極大不滿。該市在1957年1月懲治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並廣泛地進行了遵守法律和共產主義道德的宣傳教育後,2月份發生的刑事案件較1月降低了42%,社會秩序大為改善,廣大群眾表示滿意,群眾防範犯罪的積極性和共產主義道德風氣,普遍有所提高。福建省晉江縣人民檢察院偵查處理了該縣池店鄉光明高級農業合作社出納李文宜貪污社款300餘元一案。在處理該案之前,社員生產情緒低落,有45戶社員鬧退社,社員不願向合作社投資;處理了這個案件之後,社員生產情緒提高了,把合作社當作大家庭,在16天中社員向社投資4800元,原來鬧退社的社員不退了,出工率也顯著提高。湖南省各地人民檢察院在1957年1、2兩個月內,經偵查屬實逮捕了投機倒把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59人。其中長沙市不法資本家徐兆魁、肖桂福一貫不服從國家市場管理,1956年9月自由市場開放以後,該二犯又糾合其他不法分子8人跨行跨業進行黑市投機買賣,乘國家統一掌握的建築材料鐵釘、鉛絲供應緊張之際,分赴該省的醴陵、衡陽、益陽和廣西省的桂林、全縣,及江西省的萍鄉、宜春等23個縣、市,冒充合作社和國營基建單位的工作人員大量套購鐵釘、鉛絲等物,嚴重地破壞了市場管理。這個案件經過檢察機關起訴和法院公開審判後,不少有違法行為的商人向政府坦白了自己的違法行為,長沙市工商局進一步加強了對市場的管理,建立了市場管理委員會,並對各個行業進行了全面的檢查。

       各級檢察機關在懲治刑事犯罪分子的鬥爭中,貫徹執行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對於盜竊、流氓犯罪活動,着重打擊那些作惡多端的慣偷、慣盜,惡習甚深的流氓犯罪分子,以及教唆和組織犯罪活動的分子;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為,主要是由治安部門給以適當的行政處罰,或者給以批評教育,以達到教育改造的目的。對於少數因沾染了不良習氣而犯了某些罪行的青少年,除了某些犯罪情節嚴重的以外,主要是通過家庭和學校加以管教,一般地不採取司法懲罰的方法去處理。對於企業,尤其是農業合作社中的貪污現象,着重是處理那些貪污數量較大、情節惡劣的分子,對於偶而的小量貪污行為,主要是由本單位、本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檢討,退出贓款,並根據情況給以必要的紀律處分。在處理經濟犯罪案件中,着重是懲處那些投機倒把、大量套購物資、擾亂市場的不法分子,對於小商小販和某些落後農民的一般商業投機行為,也主要是由有關部門通過說服教育和加強市場管理的方法加以解決。事實證明,採取這樣的處理方針是正確的。

       但是,由於有些地方對於刑事慣犯鬥爭不力,處分過輕,以致未能在勞改期間真正加以改造,因此在刑事慣犯的犯罪案件中,經過懲罰後又重新犯罪的刑事慣犯占了不少的數目。例如,北京、天津兩市在1956年1月至11月捕獲的155名刑事慣犯中,釋放後又重新犯罪的127名,占82%。上海市1956年第三季度捕獲的72名刑事慣犯中,有34名是刑滿釋放後重新犯罪的慣犯。由此可見,對於慣竊慣盜犯、詐騙犯等各種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必須給予嚴厲的懲處,實行較長期的勞動改造,否則,就不能達到徹底改造和逐步肅清這些犯罪分子的目的。

       四    檢察機關的業務有了很大的改進和發展

       隨着各級檢察機構的逐步普遍建立,到1956年,各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全部擔負起審查批准逮捕人犯工作和審查起訴工作。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一般的都做到了逐案地認真審查核對材料,鑑別證據,有的還進行了實地調查,然後依照法律政策,分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的質量較前有所提高。在審判監督工作方面,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於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訴的工作,比過去有了進展,但是整個說來,這一工作還遠遠落後於實際的需要。在過去,由於大部分地區的檢察機構尚不健全,只能選擇一些有教育意義或案情重大的案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還有相當多的案件沒有派員出庭。1956年以來,隨着檢察機構的加強,我們已有計劃地加強了出庭支持公訴的工作。目前不少地區(如北京、天津、上海、安徽、湖南等)出庭的案件數已達到交付審判案件數的50%以上,並且有不少縣、市已做到全部出庭。各地人民檢察院在1956年通過審查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和處理不服法院判決的申訴,發現法院判決不當的案件,按照上訴程序和監督程度提出抗議的共有2700件,在法院已處理的1400件中,決定改判或撤銷原判發還更審的1159件。在監督刑事判決的執行方面,除對於死刑案件的執行,一般都已派員親臨刑場進行監督外,不少地方還檢查了緩期執行、管制、假釋等案件的執行情況,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同時,對於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和決定不起訴有錯誤的案件,有不少經過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和控告後得到了糾正。如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在1957年1至4月審查下級公安機關控告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有錯誤的案件63件,其中有21件撤銷了不批准逮捕的錯誤決定。1956年,法院在審理檢察機關起訴的案件中,有7.72%的案件認為起訴不當,裁定不交付審判。這樣就發揮了相互制約和法定的監督作用,提高了辦案的質量。

       在監所勞改監督工作方面,各級人民檢察院結合對肅反工作的檢查,協同有關部門對全國各地監所、勞改機關進行了普遍檢查,有的地方已經建立了定期檢查的制度。檢查的結果證明,各級監所勞改機關基本上貫徹執行了「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在各種困難情況下,進行了繁重的工作,在改造罪犯成為新人和組織犯人進行勞動生產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由於有些監所、勞改單位對於國家關於獄政和勞改工作的方針政策缺乏完整的了解,曾一度發生偏重於勞動生產、忽視對犯人進行教育改造的偏向。少數勞改單位還曾發生過打罵犯人、壓制犯人申訴和逾期不放等違法現象。針對上述缺點和錯誤,在檢查工作中,着重解決以下幾方面的問題:首先嚴格糾正了在管理犯人上的違法措施和非人道待遇現象,改善了管理制度,改善了犯人的生活條件和勞動條件,加強對犯人的政治教育和文化教育,增加了醫療設備,改進了環境衛生。其次,審查處理了犯人申訴的案件,平反了一些錯案,並糾正了一些不應釋放而釋放犯人的現象。有些地方並協同監所、勞改管理機關研究改進了處理犯人不服判決的申訴工作,防止積壓犯人申訴的現象。再次,會同公安機關和法院對於一些改造較好或已失去活動能力的老、弱、病、殘犯,採取提前釋放和保外執行的方法進行了清理。據吉林、廣東、甘肅、上海等四個省、市的統計,清理了10201名犯人,其中提前釋放897名,保釋197名,假釋1860名,保外就醫4027名,保外執行3220名。同時在檢查中,也發現和處理了一些在押犯人重新犯罪的案件,懲治了在押犯人的不法活動。

       在經過普遍地深入地檢查監所、勞改工作之後,推動監所勞改部門進一步加強了對犯人的政治教育和貫徹執行了懲罰管制與革命人道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在改造犯人和組織犯人生產上都收到了更好的效果,監所、勞改的工作有了顯著的進步。例如雲南省霑益縣看守所經過檢查並改善了管理制度後,有13名犯人坦白了過去沒有講過的罪行,經查證有12名犯人的坦白屬實。天津市瑪鋼勞改工廠的犯人,在該市召開了犯人積極分子代表會議後,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可以採納的有55件,為國家節約了不少資金。這種事例是很多的。但是在檢查後,在有些地方又發生了片面地理解人道主義待遇,放鬆對犯人的管理,不適當地提高犯人生活的另一種偏向,並且在有些地方釋放了一些不應該釋放的犯人,他們在釋放後仍然為非作歹,危害社會治安。這些現象雖然已經作了糾正,但卻是值得今後繼續注意的。

       此外,各級人民檢察院在一般法律監督和處理人民申訴方面都做了不少的工作。

       上述檢察工作的情況表明,各級檢察機關的業務已經基本上建立起來,已經能夠基本上擔負起國家賦予它的職能了。同時還表明,在黨和國家的領導下,司法各部門之間分工負責,互相制約的制度已經建立起來了,司法幹部遵守革命法制依法辦事的作風加強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不僅在革命實踐中起了鞏固專政和保護人民民主的巨大作用,而且從實踐中證明了它較之任何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制具有無比的優越性。

       五    關於處理在押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中共中央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於1956年全部完成了對在押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偵查起訴和免予起訴的工作。根據偵查的結果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對1062名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分別作出了起訴和免予起訴的決定,其中起訴審判的45名,決定免予起訴而寬大釋放的1017名。

       對於日本戰爭犯罪分子的偵查工作,是做得比較充分和細緻的,取得了確鑿的罪證。同時,對在押戰爭犯罪分子進行了反對戰爭、維護和平的教育,實施了革命人道主義待遇。在偵查結束後,還組織他們到我國大中城市參觀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的成就。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和人道主義待遇的感化之下,所有在押戰爭犯罪分子都供認了自己的罪行,被判刑的戰爭犯罪分子在法庭審判中和判決後都表示了悔罪,願意在服刑期間努力改造自己,重新做人,被寬大釋放的戰爭犯罪分子紛紛表示了反對侵略戰爭、爭取和平的願望和決心。在回到日本後,他們中間許多人積極參加了和平運動,通過各種集會和報刊揭發日本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罪行,懺悔自己的罪惡,感謝我國人民的人道待遇和寬大處理,稱讚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成就。住在東京的從我國釋放回日本的戰爭犯罪分子曾經參加了禁止原子彈、氫彈的世界大會,並以「戰犯小組」的名義向大會發出了反對使用原子武器和氫武器的電報,受到大會的熱烈歡迎。我們也收到了許多戰爭犯罪分子和戰爭犯罪分子家屬的來信,在信中表示感謝我國的人道主義待遇和寬大處理。以上這些情況充分說明,我國處理日本戰爭犯罪分子的政策是完全正確的。

       一年多來,檢察工作能夠取得上述的成績,是由於黨中央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正確領導,由於有關部門的配合和群眾的支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政協委員在視察工作中給予我們許多有益的批評和幫助,推動了各地檢察工作的改進。但是,在我們的工作中,還存在着不少的缺點和錯誤,這主要是由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官僚主義、宗派主義和主觀主義的作風。

       現在,國內大規模的群眾性的階級鬥爭已經基本結束,人民內部矛盾開始上升到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主要地位,但是階級鬥爭並未完全結束,同反革命分子的鬥爭,同一切反抗社會主義改造和敵視、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社會勢力的鬥爭,同各種違法犯罪分子的鬥爭,仍然是一個長期的任務。因此,今後各級檢察機關必須繼續貫徹「有反必肅」的方針和鎮壓同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徹底肅清一切反革命分子,並且更有成效地改造一切可能改造的反革命分子,進一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實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加強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作鬥爭,懲治侵犯國家和人民的財產、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保護國家財產和公共財產,保護人民的利益,安定社會秩序。同時,加強與一切違反國家法制的行為作鬥爭,支持人民群眾對於侵犯人民權利的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申訴,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提高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

       為了更好地完成檢察機關的任務,我們已在檢察機關內部開展整風運動,學習毛澤東主席「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指示,檢查和克服存在於人民檢察機關工作中的官僚主義、宗派主義和主觀主義作風,學會正確地區別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學會正確地運用法律調節人民內部的矛盾。批判和克服檢察業務建設中的教條主義思想和舊法觀點,總結幾年來檢察工作的經驗,健全我國的檢察制度。

       毛主席在今年2月27日召開的最高國務會議擴大會議上指示,在中央由人大常委會和政協常委會主持,在地方由省、市人民委員會和政協委員會主持,對肅反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總結經驗,發揚正氣,打擊歪風。我們熱烈地擁護這一指示,並且已經責成各級檢察機關本着「有反必肅、有錯必糾」的精神,對這次檢查工作採取積極負責的態度,完成這一重要任務。

       各位代表,人民檢察機關的工作中是有缺點和錯誤的,而且這些缺點和錯誤又往往是與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上的缺點有關的。因此,我們誠懇地希望各位代表從各方面批評我們的工作,監督我們的工作,以便我們更好地在中國共產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正確領導下,在人民群眾的監督下,做好檢察工作,完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付託給我們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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