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管理 嚴格規範社會組織行為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管理 嚴格規範社會組織行為的通知
民社管函〔2021〕43號
2021年4月6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
民政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管理 嚴格規範社會組織行為的通知

民社管函〔2021〕43號

各全國性社會組織:

當前,一些全國性社會組織違法違規問題時有發生,有的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淪為非法社會組織的「擋箭牌」;有的評比表彰違規操作成為社會詬病的對象;有的通過各種途徑向會員亂收費牟取經濟利益;有的舉辦研討會、論壇偏離宗旨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今年是具有特殊意義的一年,黨和國家大事多、喜事多,全國性社會組織都要提高政治站位,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進一步強化遵紀守法意識,嚴格規範自身行為,努力為黨的百年華誕營造良好氛圍,為新征程開好局、起好步作出積極貢獻,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國性社會組織管理,嚴格規範全國性社會組織行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行為自律,嚴禁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

各全國性社會組織要認真學習貫徹中央和國家機關22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剷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 淨化社會組織生態空間的通知》精神,嚴格對照「六不得一提高」要求,堅決做到不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或為其活動提供便利;不參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會組織;不接收非法社會組織作為分支或下屬機構;不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賬戶等便利;不為非法社會組織進行虛假宣傳。要積極響應上述通知要求,採取有力舉措,切實加強各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管理,堅決抵制非法社會組織活動,不為非法社會組織「站台」或「代言」;積極發動會員或會員單位踴躍參與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行動,進一步營造好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的濃厚氛圍。

二、進一步加強表彰管理,嚴禁借建黨百年亂評比亂表彰

各全國性社會組織要嚴格遵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辦發〔2018〕69號)和《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國評組發〔2012〕2號)等政策規定,堅決制止和糾正違規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嚴禁借中國共產黨建黨100周年之機違規開展各類評比、評選、評獎等活動。對於經批准保留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要嚴格按照既定內容、範圍、周期開展活動,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名稱和周期,不得擅自擴大項目範圍或擅自增設子項目;對於未列入保留範圍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一律不得舉辦,更不得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和舉辦方式等途徑繼續舉辦。

三、進一步加強收費管理,嚴禁涉企違規收費

各全國性社會組織特別是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國辦發〔2020〕21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規範涉企收費行為,嚴禁強制入會和強制收費,嚴禁利用法定職責和行政機關委託、授權事項違規收費,嚴禁通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費,嚴禁通過職業資格認定違規收費,嚴禁只收費不服務或多頭重複收費。要對會費標準是否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是否明確會員享有的基本服務、是否按期完成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調整和規範工作、是否向社會公示各類收費信息、是否向會員公示年度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回頭看」,存在問題的要立行立改,切實提升收費的規範性和透明度。

四、進一步加強會議管理,嚴禁違規舉辦「一講兩壇三會」

各全國性社會組織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舉辦講座、論壇、講壇、年會、報告會和研討會等活動,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確保活動內容健康、價值導向正確、正面效果突出、得到社會認可。要嚴格審查活動內容,緊盯活動重要環節,嚴守宣傳報道紀律,做到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絕不給錯誤思想觀點和不良文化提供傳播渠道和平台。要慎重選擇合作對象,以「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支持單位」、「參與單位」、「指導單位」等方式與其他主體合作開展活動的,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加強活動過程監管。要厲行節約、勤儉務實,不得組織或參與亂收費、亂攤派等違法違規活動,堅決杜絕各類形式主義和奢侈浪費。

各全國性社會組織接此通知後,要及時召開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等會議,有條件的社會團體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層層傳導壓力,確保將本通知要求傳達到所有分支機構、會員及每位工作人員。要抓緊開展自查自糾,對本組織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等是否存在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違規涉企收費、違規舉辦「一講兩壇三會」等情況進行全面摸排,及時消除違規隱患、糾正違規行為,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報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及黨建工作機構。

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於頂風違法違規開展活動的全國性社會組織,視情形依法依規從嚴從重給予行政處罰,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沒收違法違規所得;向社會公開曝光違法事實、查處情況,公布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名單在內的處罰信息;調整年檢結論,合格的一律調整為不合格;調整評估等級,不論等級多高,一律降為2A以下;取消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等資格。對於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犯罪的黨員幹部,移送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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