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的通知

關於發布《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的通知
〔87〕公發1號
1987年1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委員會、公安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委,公安、勞動人事、財政廳、局(勞動局,人事局):

為了加快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更好地發揮這支隊伍在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制定了《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現予發布實施。在實施中有什麼問題,請函告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財政部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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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設,保障本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簡稱專職消防隊)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本單位的防火、滅火工作。需要時,應協同公安消防隊撲救外單位火災。

第三條 專職消防隊由廠長、經理等單位負責人領導,日常工作由本單位公安、保衛或安全技術部門管理,在業務上接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和人員編制,均應以企業事業單位的實際需要為原則,經費由建隊單位承擔。企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撤銷,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會同企業單位主管部門商定;事業單位設置專職消防隊和人員,編制要報編制部門批准。單位領導決定消防隊幹部的任免、調動時,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意見。

第二章 建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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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火災危險性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

(二)重要的港口、碼頭、飛機航站;

(三)專用倉庫、儲油或儲氣基地;

(四)國家列為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築群;

(五)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認為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其他單位。

第六條 企業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和消防車配備數量,由建隊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商定;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人員數量,由編制部門審批。

第七條 本單位設置兩個以上專職消防隊、人數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專職消防大隊;設置五個以上專職消防隊,人數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專職消防支隊。

第三章 火災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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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專職消防隊要建立防火責任制,定期深入責任區進行防火檢查,督促消除火險隱患,建立防火檔案。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要在本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活動,普及消防常識,推動消防安全制度的貫徹落實,並負責訓練義務消防隊。

第十條 在本單位改變生產,儲存物資的性質、變更原材料、產品以及需要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施工時,專職消防隊應當向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定期向主管領導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匯報消防工作。發現違反消防法規的情形,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如不採納,可向本單位領導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報告。

第四章 執勤備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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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滅火戰鬥、業務訓練應當參照執行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消防隊執勤條令》、《公安消防隊滅火戰鬥條令》和《消防戰士基本功訓練規定》。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加強滅火戰術、技術的訓練,對本單位的重點保衛部位必須制定滅火作戰方案,進行實地演練,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滅火戰鬥能力。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要隨時做好滅火戰鬥準備,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撲救,及時搶救人員和物資,並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報告。當接到消防監督部門的外出滅火調令時,應當迅速出動,聽從指揮。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要建立正規的執勤秩序,實行晝夜執勤制度並加強節假日執勤。執勤人員要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人員,由執勤隊長、戰鬥(班)員、駕駛員和電話員組成,執勤隊長由隊長、指導員輪流擔任。每輛水罐消防車或泡沫消防車,執勤戰鬥員不少於五名,每輛輕便消防車執勤戰鬥員不少於三名;特種消防車(艇)的執勤戰鬥員根據需要配備。

第五章 消防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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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隊員條件是;熱愛消防工作,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歲以下的男性公民。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的隊員,應當優先在本單位職工中選調。不足時,應當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先從城鎮待業人員中招收;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從農村青年中招收(戶糧關係不轉)。新招消防隊員,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用工形式,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長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輪換工,但不論採取哪一種用工形式,都應當執行勞動合同制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在不影響執勤備戰和業務訓練的前提下,要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培養兩用人才活動,為離隊後的工作安排創造條件。

第二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隊長或指導員應當由幹部擔任。

第六章 工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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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人員實行本單位工資獎金制度,享受本單位生產職工同等保險福利待遇。離隊後,按新的崗位確定待遇。

第二十二條 從社會上招收的專職消防隊人員的轉正定級和工資待遇及以後的晉級,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本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人員因執勤需要集體住宿必需的營具,由建隊單位購置。

第二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人員在業務訓練、滅火戰鬥中受傷、致殘、死亡,應當按照本單位執行的有關勞動保險或傷亡撫恤規定辦理;壯烈犧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革命烈士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的審批手續,申請批准為革命烈士。

第二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人員着上綠下藍制式服裝,佩戴領章、帽微。式樣、供應標準和價撥辦法由公安部商有關部門另定。

第七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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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企業單位的消防維護費和日常經費(如消防隊員的工資、消防用材料物資)應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支付給消防隊員的獎金、福利應在企業獎勵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購置的消防器材屬於固定資產的,應在企業更新改造基金、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的營房設施,參照執行公安部頒發的《消防站建築設計標準》,由建隊單位負責營建。

第二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所需消防車(艇)、器材、油料、通訊設備和人員的戰鬥裝備等,應當做出計劃,報本單位領導批准購置。

第二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為外單位撲救火災消耗的燃料、滅火劑以及器材裝備的折損等費用,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實際消耗給予補償。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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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委、公安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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