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關於印發《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財庫〔2019〕69號
2019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

標準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財庫〔2019〕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推進統一全國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相關工作,財政部制定了《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以下簡稱《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現予印發,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統一全國集中採購目錄的重要意義。規範並逐步在全國統一集中採購目錄是建立集中採購機構競爭機制的基礎和保障。各地應逐步規範集中採購範圍,取消市、縣級集中採購目錄,實現集中採購目錄省域範圍相對統一,充分發揮集中採購制度優勢,不斷提升集中採購服務質量和專業水平。

二、關於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各地應依據《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本地區貨物、服務類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可在《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基礎上適當增加品目,原則上不超過10個。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各品目具體執行範圍、採購限額等。政府採購工程納入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項目,由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集中採購目錄原則上不包含部門集中採購項目,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由各主管預算單位結合自身業務特點自行確定,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三、關於分散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採購效率,省級單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不應低於50萬元,市縣級單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不應低於30萬元,政府採購工程項目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不應低於60萬元;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不應低於200萬元,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於《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執行要求。各地可依據《地方目錄及標準指引》確定的品目範圍、限額標準等,結合本地區實際,將本地區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逐步調整到位,確保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規定實施。

附件: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指引

財政部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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