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台賬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台賬管理的通知
農辦牧〔2021〕46號
2021年11月24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關於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台賬管理的通知

農辦牧〔202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生態環境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

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是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的根本出路,是推動種養結合發展的根本路徑,是改善土壤地力的有力舉措。為進一步提高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的規範化、標準化水平,積極推動畜禽糞肥就地就近還田利用,現就加強畜禽養殖場(戶)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台賬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主體責任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督促指導規模養殖場制定年度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內容包括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於每年1月底前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門。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指導畜禽規模養殖場將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作為養殖檔案的重要內容,建立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台賬,及時準確記錄有關信息,確保畜禽糞污去向可追溯。配套土地面積不足無法就地就近還田的規模養殖場,應委託第三方代為實現糞污資源化利用,並及時準確記錄有關信息。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地方實際,逐步推行規模以下養殖場(戶)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台賬管理。

二、強化日常管理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畜禽養殖場(戶)的指導,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畜禽養殖場(戶)的監督,把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台賬作為技術指導、執法監管的重要依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畜禽糞肥的質量監測,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加強畜禽養殖執法監管,規範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依法查處糞肥超量施用污染環境的環境違法行為。養殖場(戶)畜禽糞污去向不明的,視為未利用。

三、加強技術指導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生態環境部門要結合地方實際,加強宣傳和培訓,指導養殖場(戶)準確理解填報要求和指標含義。農業農村部門要以畜禽糞污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為重點,按照畜禽糞肥還田要求和標準,加強對畜禽養殖場(戶)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的指導,鼓勵採用低成本、低排放、易操作的糞污處理工藝。

四、聯繫方式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畜禽廢棄物利用處 郝志鵬

電話:010-59191353

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農村生態環境處 陳婧

電話:010-65645733

附件:

1.畜禽養殖場(戶)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參考模板)

2.畜禽養殖場(戶)糞污資源化利用台賬(參考模板)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1

備註:1.糞污是指養殖場(戶)全年產生的固體、液體糞污,包括糞便、污水、墊料等;2.糞肥是指糞污經發酵腐熟等方式處理後的產品;3.液體糞肥包括發酵腐熟後的糞水、糞漿、沼液等;4.深度處理是指養殖場(戶)產生的污水經組合工藝深度處理後達到直接排放、農田灌溉或養殖回用的標準;5.該部分是指養殖場(戶)利用土地流轉的土地或自有土地從事種植業,不包括與種植戶簽訂糞污消納協議的內容;6.種植面積是指作物實際種植面積,不同地塊種植不同作物的逐一填寫,一年多季作物的按每茬作物逐一填寫;7.社會化服務組織是指專業從事糞污堆漚腐熟、貯存發酵、糞肥運輸和施用等服務的組織機構;8.種植戶是指與養殖場(戶)簽訂糞污消納協議的或臨時施用糞肥的種植戶;9.種植種類按照表中的糞肥就地就近還田利用計劃(自用/部分自用)中的種植種類填寫,不同地塊種植不同作物的逐一填寫。10.規模養殖場或規模以下養殖場(戶)每年填寫,可自行增頁。

附件2

備註:1.運出量的固體部分單位為噸,液體部分(含固液混合)單位為立方米;2.種植戶是指與養殖場(戶)簽訂糞污消納協議的或臨時施用糞肥的種植戶,含流轉土地和自有土地從事種植的養殖場(戶);3.社會化服務組織是指專業從事糞污堆漚腐熟、貯存發酵、糞肥運輸和施用等服務的組織機構;4.身份證號碼僅在糞肥提供給種植戶時填寫,填寫利用糞肥的種植戶身份證號碼,由社會化服務組織利用或委託第三方處理可不填寫。5.畜禽糞污(或糞肥)提供給不同的種植戶、第三方服務組織的,應在表中按順序逐一填寫。6.規模養殖場和規模以下養殖場(戶)日常填寫,可自行增頁。

附件: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台賬管理的通知(文印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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