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楊棟梁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14年2月25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2014年2月25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編輯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200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稱現行安全生產法)施行10餘年來,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於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快速發展進程中,安全生產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範和監督管理不到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等問題較為突出,生產安全事故還處於易發多發的高峰期,特別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產的各方面工作亟須進一步加強。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就安全生產工作提出要求,強調安全生產是人命關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紅線」;要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鮮血換來的教訓,築牢科學管理的安全防線;安全生產既是攻堅戰也是持久戰,要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創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升監管執法和應急處置能力;要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健全各項制度,嚴格安全生產責任,對安全隱患實行「零容忍」,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按照中央領導同志要求,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現行安全生產法進行修改完善,為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十分必要。

2011年12月,安全監管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法制辦多次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各類企業、有關行業協會、研究機構和專家的意見,進行實地調研,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會同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對送審稿反覆研究、修改,對有關問題多次協調,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2014年1月15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修改的總體思路

編輯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是目標,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強化政府監管是關鍵,嚴格責任追究是保障。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突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預防,重點強化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解決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發揮等問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問題;二是強化政府監管,完善監管措施,加大監管力度;三是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加重對違法行為特別是對責任人的處罰力度,着力解決如何「重典治亂」的問題。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編輯

(一)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編輯

一是為確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位,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並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機制。

二是為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

三是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專業水平,總結實踐經驗,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做法,規定礦山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是為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在現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五是為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於未然,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規定。

特別是,為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切實負起責任,更好發揮作用,草案增加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七項職責;二是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要保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能夠參與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三是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對其打擊報復,包括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二)完善監管措施,增強監管執行力。

編輯

一是適當擴大了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對象範圍,增加規定可以查封、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可以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二是針對實踐中有些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但拒不執行監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停產停業等決定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情況,為確保消除事故隱患,預防事故發生,在嚴格適用條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賦予監管部門相應的強制執行權,規定監管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三)強化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編輯

各方面一致認為,現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和威懾力度已明顯不夠,難以適應當前安全生產領域「重典治亂」的實際需要。為此,草案強化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一是堵塞漏洞,對應予處罰的所有違法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二是較大幅度地加重了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數額,增加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定。三是針對實踐中一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實行「黑名單」制度,規定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公示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投資、國土、證券監管等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四)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對相關行政審批項目作了調整。

編輯

現行安全生產法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對加強安全生產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保留這些審批項目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同時也要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對其中存在重複、交叉或者實際效果不明顯的審批項目進行必要調整。經反覆深入研究,草案對現行安全生產法設定的審批項目作了兩項調整:一是將礦山等高危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這兩項審批項目合併為「安全評價」一項;二是對礦山等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與能否任職掛鉤。

2012年底,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包括將現行安全生產法設定的兩個審批項目交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一是部分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二是安全生產中介機構資質認定。目前廣東省正在落實當中。考慮到全國範圍內行業協會發展不平衡,還不具備將上述審批項目交由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的條件,同時廣東試點時間不長,還需要進一步積累經驗,草案對此未作修改,將其留待以後根據試點情況統籌修改相關法律時再作考慮。

此外,草案還對現行安全生產法作了其他一些重要修改,包括:為從法律上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工作機製作出更全面、準確的規定,將現行安全生產法關於「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的規定,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為進一步發揮工會組織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作用,充實了工會組織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的規定。為發揮保險機制的作用,分散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風險,保障事故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事故受害人及時獲得賠償,按照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要求,增加了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規定。針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實際情況,為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此外,還充實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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