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受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託作說明
2021年12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六號
——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何毅亭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一、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的必要性

編輯

婦女是人類文明的開創者、社會進步的推動者,婦女的地位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文明與進步。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積極推進婦女工作,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出發,就維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全面發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婦女權益是基本人權」「要把保障婦女權益系統納入法律法規,上升為國家意志,內化為社會行為規範」。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的決策部署,為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

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是1992年由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此後經過了2005年的全面修訂、2018年的個別調整。該法實施近30年來,有力促進了婦女在各方面權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動了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深入人心。同時不可否認,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存在的一些老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如婦女被拐賣、性侵、家庭暴力、性騷擾,農村婦女、殘疾婦女、單親母親等群體仍面臨特殊困難等;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又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生育政策調整後生育與就業矛盾加劇,就業領域的性別歧視有所凸顯;農村產權形式和分配方式發生變化後保護農村婦女財產權益面臨新挑戰;家庭穩定性持續下降,離婚率上升,婚姻家庭關係引發的矛盾糾紛日益複雜等等。面對這些情況,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亟待進一步拓展和強化。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多次就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提出議案,僅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以來,就先後有350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11件關於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議案。社會各界也呼籲通過修法,進一步優化促進男女平等的基礎性制度設計,完善保障內容,提升保障水平,為婦女全面發展營造環境、掃清障礙、創造條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保障婦女權益的決策部署,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將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列入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2021年以來,社會建設委員會在全國婦聯提交的建議稿基礎上,通過向地方人大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專家座談會、開展實地調研和委託地方調研等方式,充分研究論證,不斷完善草案文本,在廣泛聽取、積極吸納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

二、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的指導思想和總體思路

編輯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婦女工作、維護婦女合法權益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着力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和保障性法律措施,為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二)總體思路

一是立足國情實際,逐步健全與我國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婦女權益保障制度。近年來黨和國家陸續出台了多個旨在加強婦女權益保障的規範性文件,各地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進行了積極探索,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修訂草案》將適應婦女權益保障現實需要、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各方面認識比較一致的措施及時轉化為法律規範,確保婦女平等分享發展成果。同時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原則,不盲目效仿西方國家的做法,對於爭議較大或目前修改時機和條件尚不成熟的內容,不做出修訂。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力爭在解決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上有所突破。婦女權益保障領域長期存在一些痛點、難點問題,直接關係婦女的切身利益和億萬家庭的幸福美滿,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修訂草案》針對這些突出問題,致力於優化婦女發展環境,加強制度機制構建,在權利確認、預防性保障、侵害處置、救濟措施、責任追究等方面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消除不利於婦女發展的障礙,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

三是堅持系統觀念,處理好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銜接配合。婦女權益保障涉及憲法和民法典、刑法以及勞動、教育、社會保障、土地承包、基層政權建設、人口與計劃生育、母嬰保健、反家庭暴力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修訂草案》堅持本法作為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專門法的定位,注意處理好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係。對其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夠完善的,儘可能在本法中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其他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本法只做原則性、銜接性的規定;對於適宜通過制定行政法規或政策細化和解決的問題,在本法中只做原則性規定,避免掛一漏萬。

四是尊重地區差異,為地方立法留下空間。在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各地存在的突出問題不盡相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能夠支撐的保障程度也不盡相同,一些問題不宜在本法中做「一刀切」的規定。《修訂草案》着眼於發揮地方立法靈活性大、針對性和集合性強的優勢,對婦女權益保障中的某些問題,如高額彩禮等婚姻陋習,在本法中未做規定,留待地方立法予以規範。

三、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編輯

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共九章六十一條,《修訂草案》修改四十八條、保留十二條、刪除一條,新增二十四條,修改後共計九章八十六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關於總則部分

健全完善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制度機制,是保障婦女權益的基礎性工作。《修訂草案》增加了「歧視婦女」的含義、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機制、司法機關的責任、法律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性別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教育等新規定,並對其他條款作了調整和補充完善。

(二)關於婦女權益的保障

《修訂草案》從六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了對婦女權益的保障。

1. 在政治權利保障方面。增加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婦女參與相關協商議事活動、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所占比例相適應等新規定,強化了婦女聯合會的新職能,進一步拓寬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途徑。

2. 在文化教育權益保障方面。補充完善了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相關規定,明確政府採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3. 在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重點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的機制,推廣女職工特殊權益專項集體合同,建立企業性別平等報告制度,針對平台用工等新的就業形態明確規定應當參照適用本法的相關規定,增強新形勢下對婦女就業的全方位保護。

4. 在財產權益保障方面。主要增加了對農村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的保護措施,明確了基層人民政府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中侵害婦女權益的內容予以糾正的責任,對城鎮集體經濟中的婦女權益保護做出了新規定。

5. 在人格權益保障方面。首先是將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權利」修改為「人格權益」;其次是細化了對婦女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措施,列舉了性騷擾的常見情形並規定了學校和用人單位應當採取的預防和制止措施,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增加了建立婦女健康服務體系、提供婦女特殊生理期健康服務、建設滿足婦女基本需要的設施、保護被性侵婦女的權益等新內容。

6. 在婚姻家庭權益保障方面。增加了鼓勵婚前體檢、建立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制度等新規定;對民法典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了細化,增加了有關財產權屬登記、離婚訴訟期間共同財產查詢、離婚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等規定,加強對女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三)關於法律救濟與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增加了各級婦兒工委可以發出督促處理意見書、加強全國統一的婦女維權服務熱線建設、建立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支持起訴制度等新救濟途徑,完善了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增加了實施就業性別歧視、未採取性騷擾預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責任等,進一步細化、強化了法律救濟和法律責任,增強了法律的剛性。

此外,《修訂草案》還對部分條文做了文字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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