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栗戰書
2022年8月3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五號
——2022年8月3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2022年8月3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栗戰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生態文明建設發表一系列重要講話、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形成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是美麗中國建設的科學指引和根本遵循。十三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緊緊圍繞黨中央決策部署,把依法保護生態環境作為立法、監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終抓在手上,連續五年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等10部生態環保法律和相關決定的執法檢查,栗戰書委員長6次擔任執法檢查組組長,10次帶隊赴地方檢查,規格之高、力度之大、影響之廣、成效之好前所未有,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作出了人大貢獻。

按照執法檢查工作安排,執法檢查組由栗戰書委員長擔任組長,張春賢、沈躍躍、丁仲禮副委員長、楊振武秘書長和環資委高虎城主任委員任副組長,成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環資委委員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共31人組成。3月至6月,栗戰書委員長和三位副委員長分別帶隊,赴黑龍江、山西、西藏、寧夏、福建、四川、江蘇7個省(自治區)開展檢查,檢查組深入到20個地市,召開16次座談會,聽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匯報,實地查看了101個單位和項目。同時,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法律實施情況開展了檢查。

這次執法檢查有幾個特點:一是始終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根本遵循,把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作為重大政治任務貫穿執法檢查全過程,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二是堅持依法監督,緊扣法律制度規定,逐條對照法律條文,檢查法定職責是否履行、法律責任是否落實、法律執行效果是否明顯,推動在法治軌道上治理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三是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在執法檢查的全過程、各環節邀請人大代表參加,召開五級人大代表座談會,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會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475名代表開展專題調研,帶頭貫徹實施法律,就地就近就便開展監督。四是加大法律學習宣傳力度,2900多萬人參加「學習強國」環境保護法知識專項答題,各地人大組織41萬餘人參與問卷調查,有力推動黨員幹部和社會公眾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治意識。五是科學開展評估。委託有關技術機構對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進行第三方評估,提高監督工作的科學性、專業性。六是堅持上下聯動,形成了人大監督強大合力。各地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遼寧、山東、廣西、新疆等省(自治區)黨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帶隊開展執法檢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所到的7個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同步開展執法檢查,黑龍江在認真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後,全面開展「回頭看」,依法推動發現問題整改落實。北京、吉林、上海等地克服疫情影響,採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安全有序紮實開展執法檢查工作,推動法律有效實施。

一、我國環境狀況發生歷史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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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把美麗中國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宏偉目標,堅決向污染宣戰,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方位、全地域、全過程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我國生態環境發生了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

(一)環境質量顯著改善。污染防治攻堅戰階段性目標如期完成,生態環境更加優美。與2015年相比,2021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下降34.8%、降至30微克/立方米,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提高6.3個百分點、達到87.5%,重污染天數減少53.6%,不少地方空氣質量達到歷史最好水平。全國地表水優良水質斷面比例提高18.9個百分點、達到84.9%,劣Ⅴ類水體比例下降至1.2%。長江幹流全線連續兩年達到Ⅱ類水體,黃河幹流全線達到Ⅲ類水體。全國近岸海域水質優良面積比率提高約12.9個百分點、達到81.3%。全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雙雙超過90%,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突發環境事件數量逐年下降。第三方評估報告顯示,社會公眾認同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或改善的占比達88%,綠水青山的「生態顏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數」同步提升。

(二)綠色發展成效不斷顯現。各地區各部門堅決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生態環境保護理念和實踐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各方面全過程。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累計淘汰鋼鐵產能近3億噸,2021年煤炭消費占比下降到56%,清潔能源消費占比提高到25.5%。全國單位GDP能耗下降、用水量大幅降低,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模、新能源汽車產銷量穩居世界第一。綠色日益成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鮮明底色。

(三)生態系統得到持續修復。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累計完成造林9.6億畝,占全球人工造林的1/4。森林覆蓋率達到23.04%,森林蓄積量提高到175.6萬億立方米,森林覆蓋率和森林蓄積量連續保持「雙增長」,我國成為全球森林資源增長最多的國家。2021年,草原綜合植被蓋度達到56.1%,濕地保護率達到52.65%。水土流失面積較上世紀80年代監測最高值減少97.76萬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積和強度「雙下降」,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積「雙縮減」,300多種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野外種群數量穩中有升,生態安全屏障越來越穩固。

(四)生態環保法律體系基本形成。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生態環保領域立法步伐,實現了從量到質的全面提升。2014年全面修改的環境保護法,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環境保護法。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生態文明寫入憲法。憲法和67件法律對生態環保作出規定,涵蓋法律體系全部7個法律部門。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或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生物安全法、長江保護法、濕地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等生態環保法律17件次,作出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正在審議黃河保護法等3部法律草案。兩次修正刑法,降低環境與資源保護犯罪入罪門檻,將環評、監測弄虛作假納入刑事制裁範圍,強力震懾了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目前,現行有效的生態環保類法律有30餘部、行政法規100多件、地方性法規1000餘件,初步構建起以環境保護法為統領,涵蓋水、氣、聲、渣等各類污染要素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類自然生態系統,務實管用、嚴格嚴密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五)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日益增強。各地各部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保護環境和綠色發展意識顯著增強,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人心,「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體」「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人不負青山、青山定不負人」等金句家喻戶曉。人民群眾對環保與經濟發展的關係、環保與民生需求的關係、環保與生活幸福的關係,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成為新風尚,公眾運用法治方式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不斷提升。

二、法律實施進展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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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修訂實施以來,各地各部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落實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認真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依法治理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取得顯著成效。

(一)環境保護法定職責不斷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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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法律第26條關於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的規定,制定《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明確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壓實了政府主體責任。各地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責任制,普遍成立了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的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制定責任清單,統籌協調處理重大問題。江西、貴州、西藏等地出台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強化生態文明建設考核評價的剛性約束。

國務院及地方政府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落實法律第27條規定,國務院每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真實施環境報告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監督。浙江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政府環境報告制度,雲南省將環境報告完成情況納入對地方和部門考核內容。落實法律第7條規定,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科技研發,環保技術總體水平大幅提升,為科學治污、科學修復提供了有力支撐。落實法律第8條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將生態環保放在重要位置優先保障,財政資金投入力度不斷加大。黨的十九大以來,中央財政累計安排生態環保相關資金20272億元,年均增長5.12%,山西、湖南、廣東、四川、寧夏等地持續加大投入力度,多地生態環保資金投入增幅高於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幅。各地各部門藉助「六五」環境日等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積極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保知識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家庭,營造保護生態環境良好氛圍。

(二)依法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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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第4條明確「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各地各部門落實法律規定,積極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落實法律第13條規定,國務院出台了《「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福建、湖北、海南等地出台生態省建設規劃,推動生態環境保護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各方面、全過程。落實法律第46條規定,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落實法律第40條規定,採取有力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生產使用,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落實法律第21條要求,鼓勵和支持各類環保產業發展,2021年節能環保產業總產值達到8.4萬億元,年均增速10%以上。落實法律第36條規定,節能環保產品占同類產品政府採購規模比例超85%。

(三)生態環保配套法規不斷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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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加強行政法規規章制定,印發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規,生態環境部在法律實施當年印發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等配套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單位制定環境污染犯罪、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等20餘件司法解釋,有力推動法律制度落實落細。各地人大及其常委會將生態環保作為重點領域,加快立法步伐。天津市率先出台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江蘇制修訂生態環境保護法規72件,占比近80%。不少地方出台一批解決實際問題的「小快靈」立法,吉林、黑龍江制定黑土地保護利用條例,依法保護好、利用好「耕地中的大熊貓」。河北制定白洋淀生態保護條例,內蒙古制定胡楊林保護條例。京津冀、長三角加強區域協同立法,雲貴川開展赤水河流域保護共同立法。同時,加強生態環保領域規範性文件清理。2018年到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貫徹落實相關決議,連續兩年開展生態環保領域規範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督促各地修改814件、廢止127件地方性法規,推動制定機關及時修改、廢止或重新制定37件部門規章、456件地方政府規章、2件司法解釋以及1.1萬餘件各類規範性文件。

(四)環境保護主要法律制度不斷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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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法律第16條規定,不斷完善標準體系。「十三五」期間共制修訂國家生態環境標準673項,增長幅度為歷次最高。截至2021年底,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總數達到2243項,其中強制性標準201項。依法備案的地方生態環境標準總數達到336項。落實法律第17條規定,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完成國家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基本完成省以下環保監測機構垂直管理改革,實現了從「考核誰、誰監測」向「誰考核、誰監測」的轉變。強化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責任,形成覆蓋全國近2萬家重點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控網絡。落實法律第20條規定,區域流域聯合防治機制有序推進,全國23個省份建立12個涉危險廢物的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或協議。落實法律第45條規定,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度,全國334.04萬個固定污染源全部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實現大氣、水、固體廢物等多污染物協同治理。堅持損害擔責原則,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8年到2021年,各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1.13萬件,賠償金額超過117億元。落實法律第53、54條規定,生態環境部及時、準確、全面公開環境質量等生態環境信息,各地積極探索信息公開方式,公眾參與有序推進。落實法律第57條規定,建立健全舉報、聽證等制度措施,河南、陝西、甘肅等地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十三五」以來全國接收群眾舉報326萬多件。

(五)用法治力量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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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法律第四章規定,加強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大氣污染防治,2021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汾渭平原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分別比2015年下降46.2%、39.2%、25%,北京市環境空氣質量6項指標全面達標。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專項行動。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為94.2%,全國污水處理規模達2.3億立方米,形成全世界最大的污水處理能力。強化重點地區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實施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超過76%,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7.6%,農膜回收率穩定在80%以上。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分類進展明顯,危險廢物監管和處置能力不斷加強,醫療廢物收集處置能力大幅提升。截至2021年底,全國297個地級以上城市全面啟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居民小區垃圾分類平均覆蓋率達到77.1%。持續開展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農村人居環境明顯改善。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加強新污染物治理。

(六)持續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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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法律第29條規定,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初步完成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涵蓋了全國大部分陸地生態系統和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對生態功能極重要、生態極脆弱區域等進行嚴格保護。青海紮實推進國家公園示範省建設,在全國率先完成自然保護地調查評估。落實法律第30條規定,加大生態保護修復力度,自然生態系統總體穩定向好。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74%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得到有效保護。落實法律第31條規定,深入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福建率先在全省範圍開展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安徽和浙江在新安江流域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全國18個省份在13個流域(河段)建立了跨省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七)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更加嚴格,法治威力有效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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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落實法律第25條、59條、60條規定,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查封扣押、限產停產、按日計罰、行政拘留等執法手段,依法嚴懲重處環境違法行為,讓法律「長出牙齒」,惡意環境違法勢頭得到明顯遏制。2015年至2021年,全國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累計下達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106.34萬份,罰沒款數額總計695.50億元。生態環境部等7個部門連續5年開展「綠盾」專項行動,加強對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公安部加強專業警種建設,連續開展「崑崙」等系列專項行動。檢察機關加大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2015年至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對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案件提起公訴17.5萬件28.4萬人。2017年7月以來,立案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近30萬件。全面推進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專門化建設,構建環境資源審判組織體系,生態環境司法保障更加有力。截至2021年底,全國法院共設立2426個環境資源審判組織。2015年至2021年,全國法院共審理一審環境資源案件97.7萬餘件。各地推動建立聯席會議、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執法聯動、信息共享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重慶設立公安、檢察機關派駐生態環境部門聯絡機構。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連續三年開展深入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保持打擊環境違法犯罪高壓態勢。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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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境保護法實施取得積極成效的同時,也要看到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結構性、根源性、趨勢性壓力尚未根本緩解,生態環境穩中向好的基礎還不穩固,法律實施不到位的問題依然存在,生態環境質量同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盼相比,同建設美麗中國的目標相比還有一定差距。

(一)法定責任有待進一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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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責任需進一步落實。法律第6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但有的地方環境質量不升反降。2022年第一季度,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優良天數比率分別同比下降5.2個百分點和7.8個百分點。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發現,有的地方河流重度污染長期得不到解決,一些水體返黑返臭,有的工業園區環境問題突出。有的地方落實法律第26條規定不到位,考核評價體系不完善,考核制度執行不夠嚴格,考核結果沒有向社會公開。有些地方政府未按照法律第28條規定製定限期達標規劃。

有的部門落實環保責任有差距。部分地方部門生態環保責任劃分不夠清晰,在落實「管發展、管生產、管行業必須管環保」責任上還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現象,違規審批不符合國家要求的「兩高」項目。有的地方部門監管不嚴,存在交通建設領域生態破壞和環境違法問題。地方反映,在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方面,需進一步加強部門間協同配合。

企業治污責任落實不到位。有的企業違反法律第41條規定,污染防治設施尚未建成,主體工程就已投產使用。一些企業違反法律第42條規定,未安裝或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超標排放等違法問題較為突出。部分企業違反法律第45條規定,存在無證排污、不依證排污等問題。有的企業違反第46條規定,使用應淘汰的設備和產品。有些企業未按照法律第47條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二)部分法律制度措施執行不夠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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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制度有待進一步落實。檢查發現,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尚未建立。一些地方基層監測能力薄弱,自動監測覆蓋率不高,有的在線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排污單位和監測機構數據造假問題時有發生。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還不夠到位。有些規劃未開展規劃環評,存在「重程序輕落實」問題,有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信息公開制度有待進一步落實。評估顯示,一些地方環境信息內容不全面、公開不及時,有的重點排污企業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或信息不完整。區域聯防聯控制度需深入落實。地方反映,區域聯防聯控在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防治措施等方面協調不夠,跨區域的大江大河大湖在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污染治理和聯合執法司法等方面協調聯動不足。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尚未健全。

(三)污染防治還存在短板弱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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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第四章對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出規定,針對廢氣、廢水、廢渣、農業面源污染、生活垃圾等污染防治規定了具體措施。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仍處高位,部分地區環境問題較為突出。2021年,全國有35.7%的城市空氣質量尚未達標,一些行業和地區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不到位。2022年上半年,全國地級以上城市臭氧平均濃度同比上升4.3%。法律第51條要求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和管網建設滯後是水污染治理的突出短板,一些地方污水收集能力不足、處理設施運行不穩定、污泥處理不規範等問題較為突出。2021年全國地下水Ⅴ類比例達到21.6%,部分重點湖泊富營養化,近岸海域劣四類海域面積比例占9.6%。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結果顯示,農業源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占比較高,農業源已經成為影響水體質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較低,部分地區化肥農藥科學合理施用水平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有待提高。有的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不到位,多數縣城生活垃圾處理以填埋為主,垃圾焚燒比率有待提高。部分垃圾填埋場運行不規範,滲濾液處理不到位。一些地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設施不足,廚餘垃圾處理產品出路不暢。新污染物治理仍是薄弱環節。生態環保投入以財政為主,污染者付費機制尚不完善,社會資本參與不足,不少地方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存在資金缺口。科技支撐能力需進一步加強。檢查發現,生態環保科技支撐、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機制不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固廢綜合利用、新污染物治理等領域技術支撐不足。

(四)生態保護和修復亟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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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力度需進一步加大。部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存在工礦、旅遊、養殖、房地產等違規項目,個別地方為了給開發讓路,頻繁調整自然保護區範圍。生態系統受損退化問題不容忽視。一些地方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時沒有依法制定和實施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個別地區生態遭到破壞、局部區域生態退化。第二輪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公布的生態破壞典型案例中,近半數與礦山違法違規開採有關。不少地方反映,歷史遺留的尾礦庫閉庫治理和生態修復工作滯後,環境風險較高。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有待提升。我國沙化土地面積達1.7億公頃,還有140多萬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積亟需治理,草原中度和重度退化面積占1/3以上,部分地區草原生物災害較為突出。不少地方反映,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不健全,科學化、規範化有待進一步加強,市場化補償機制需加快推進。

(五)生態環保執法監管有待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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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發現,有的基層執法部門動真碰硬不夠,對存在的環境問題查處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存在「該硬不硬、該嚴不嚴、該重不重」等問題,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環評弄虛作假、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私設暗管偷排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的執法查處力度還需進一步加大。地方普遍反映,生態環保機構執法垂直管理改革後,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整為市局派出分局,不再作為縣級政府組成部門,執法效能不足。基層執法力量和經費保障不夠等問題較為普遍,執法隊伍能力建設與監管實際需求矛盾突出,難以滿足工作需要。

生態環境執法協調聯動還有不足。評估發現,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改革涉及15部法律、22件行政法規、33件部門規章,共計248項行政執法事項,部門間職權劃分不夠清晰,有規定重複且不一致的情況。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有待進一步加強。有的地方反映,行政部門、法院、檢察、公安協同配合不足,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和認定標準不統一,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等現象,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止步於行政執法環節。刑事司法和環境損害賠償銜接不夠,司法機關辦案費用難以追償。

(六)生態環保法治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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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修訂實施已經8年,部分規定難以適應新時代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新任務新要求,需要與時俱進加以完善。自然生態保護和修復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區域生態環境立法有待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生態保護補償條例亟待出台,新污染物治理缺乏相應標準。地方反映,河湖總磷管理銜接不夠,難以滿足治理需要。碳排放、環評等領域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犯罪「入刑」標準還需進一步明確。檢查發現,部分地方法規與上位法銜接不夠,不少地方環境保護條例及水、土壤、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條例尚未制定或沒有及時修改,個別地方政府規章存在「放水」行為。一些地方普法宣傳的廣度和深度不夠,公眾參與和監督作用尚未充分發揮。

執法檢查組經過認真研究認為,造成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有些地方對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理解不透,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的內生動力不強。在污染防治攻堅戰取得一定成效後,面對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的形勢,部分地區對生態環保的重視程度有所減弱、保護意願有所下降、行動要求有所放鬆、投入力度有所減小。二是生態環境保護法治意識需進一步提高。一些部門和地方不知法、不守法、不依法的問題依然存在,對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法律職責定位不夠清楚,對法律制度學習掌握不夠全面,依法辦事自覺性不強,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辦法不多。三是生態環境結構性矛盾仍然突出。我國處於工業化、城鎮化深入發展階段,能源結構尚未根本改變,重化工、鋼鐵、煤炭、水泥等傳統產業所占比重依然較高,生態環境保護結構性壓力較大,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任重道遠。

四、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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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環境是基本國策。環境保護法是生態環保領域起統領作用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確立了生態文明建設必須遵循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則、基本制度,要全面有效實施環境保護法,在法治軌道上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綠色低碳發展,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紮實推進綠色低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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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堅持把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作為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的根本遵循,全面有效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動和保障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把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作為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律的重要原則,將生態環境保護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強化環境保護規劃同各類發展規劃相銜接,加快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要始終保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戰略定力,認真落實法律各項規定,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體系,嚴格考核問責,加快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體系,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以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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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水、土壤、固廢、海洋等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堅持科學治污、精準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依法解決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不斷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嚴格落實法律規定的各項生態保護和修複製度措施,把生態保護和修復擺在突出位置,堅持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探索推進多方參與、分工協作的生態修復工作機制,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不斷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制度,強化生態保護執法監管,依法加大對生態破壞問題的監督和查處力度,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築牢生態安全屏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加快建立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嚴格落實法律關於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相關制度,不斷完善公眾監督舉報反饋機制和獎勵機制,有效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嚴格落實法定職責,推動法律制度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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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密切協作、共同發力,堅持把法律責任落實到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全過程,守住「生態環境質量只能變好,不能變差」的責任底線。強化區域流域協同治理,推動建立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執法、統一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區域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平台,實現區域監管數據互聯互通,開展區域污染專項治理和聯合執法。推進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達標及持續改善,研究提出未達標城市的達標期限,加強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推進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減排。統籌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加快構建集污水、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和監測監管能力於一體的環境基礎設施體系,逐步從城市向鄉鎮延伸覆蓋。加強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設置和管理改革。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加強污泥處理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推廣污水資源化利用。強化陸海統籌,推動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健全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系統。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生活垃圾焚燒處置比例,提高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能力。加強農村污水垃圾治理,推廣綠色農業技術,持續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提高秸稈綜合利用能力和水平,完善廢舊農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回收利用制度,強化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治理。加強新污染物治理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環境風險評估、環境風險管控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健全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標準體系,完善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技術體系和管理機制。要按照法律要求,充分運用查封扣押、按日計罰等法律措施,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突出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污染治理,嚴格畜禽規模養殖執法監管,加強對工業園區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加大公益訴訟力度,着力提升企業依法保護環境意識,切實承擔治污主體責任,堅決防止出現「企業得利、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現象。

(四)健全完善生態環保法律體系,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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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態環保法律法規。適時修改環境保護法,增加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綠色低碳發展相關內容;健全環保管理體制,將「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責任制等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成果轉化為法律制度;結合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賦予縣級生態環境分局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明確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環保職責;完善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增加光污染防治相關措施等。適時制定或修改國家公園法、自然保護地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加快出台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生態保護補償條例等配套法規,健全生態監管標準體系,完善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度,建立環境資源案件鑑定評估費用追償制度,細化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犯罪「入刑」規定,在重要水源保護區和流域制定限制性農業生產技術標準等。

完善地方法規標準體系。各地要結合實際,抓緊制修訂生態環保領域地方性法規。鼓勵和支持地方開展區域性流域性生態環保立法,注重通過「小快靈」立法增強地方性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行業整治要求和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針對特色聚集產業出台更加嚴格的地方標準。各地各部門要依法定期開展生態環保相關法規規章清理工作。

(五)依法提高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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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優化排污許可證內容,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融合銜接。落實環境監測制度,建立健全基於現代感知技術和大數據技術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優化監測站網布局,實現環境質量、生態質量、污染源監測全覆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建立暢通高效的監測數據共享機制,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全面。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濕地等領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不斷完善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完善綠色低碳發展相關的財政、稅收、價格、採購等政策,擴大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引導和鼓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領域,構建多元化生態環保投入機制。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科學合理制定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標準,依法加大徵收力度。

深化運用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和垂直管理改革成果,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基層環保執法機構職能,推動機構規範化、裝備現代化、隊伍專業化、管理制度化,不斷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推進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落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在證據認證保全、工作協助等方面加強配合,統籌解決涉案物品歸口處置和檢驗鑑定等問題。

強化科技支撐,把生態環境保護技術研發擺在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的重要位置,全面提升生態環境領域科研能力、技術開發能力和決策支持能力,構建智慧高效的生態環境管理信息化體系。加快綠色低碳技術研發應用,推進各類污染防治、清潔生產、生態修復、資源再生等方面的經濟適用技術研究,加強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六)深入開展法律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依法保護生態環境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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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宣傳普及法律責任,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用法律武器破解生態環境保護的難點堵點問題,在法治軌道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法律宣傳要從城市向農村延伸,更加突出一線執法人員、企業負責人等重點人群。通過宣傳教育,引導企業、組織、公民增強環境意識、行使環境權利、自覺履行環保法律義務,積極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把建設美麗中國轉化為每一個人的自覺行動。

同志們,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進入新的關鍵時期。讓我們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深刻領會「兩個確立」的重大意義,切實提高做到「兩個維護」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行動自覺,深入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依法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對優美環境的獲得感、幸福感和滿意度,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以上報告,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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